沒領證的“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該咋辦?


沒領證的“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該咋辦?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之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止。

孩子要求不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支付之女撫養費於法有據。

對於撫養費起算時間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說法者”認為應參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之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非婚生孩子的撫養費應從孩子主張權利時(起訴時間)開始計算。

如果要起訴,訴訟的格主體應該是孩子,而非孩子的父親或母親。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撫養費的多少由義務人的能力確定,當然也要考慮子女成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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