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件公益诉讼案例被评为省级典型案例

宽检回忆录专题一

4件公益诉讼案例

被评为省级典型案例

2019年度,宽甸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坚持稳定办案规模,打造工作亮点,提升监督质效,着力打造公益诉讼检察“升级版”。全年共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案件5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6份,行政机关整改率100%,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4件公益诉讼案例被评为省级典型案例。其中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益诉讼案入选辽宁省第一季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第三季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两案同时入选辽宁省“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十大典型案例。中华蜜蜂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入选辽宁省第三季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前该案已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备选案例。其中小龙头河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入选第四季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01

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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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入夏以来,在宽甸县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市民洗澡、洗衣服、刷车、烧烤等污染饮用水水源情况普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20余次走访调查取证,宽甸县检察院不仅发现水源地洗澡、洗衣服、刷车、烧烤等现象确实存在,而且发现水源地标识及警示标语污损严重、保护围栏等设施年久失修、水源地及周边缺乏专业队伍日常巡视等问题,宽甸县检察院随即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邀请五家职能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上述问题。会后,宽甸县政府又专门召开会议,对开展整改工作进行部署。宽甸河长办公室随后制定下发《蒲石河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活动。2018年8月30日,宽甸县检察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建和重新调整了相关组织机构,制定了保护制度,同时本着立行立改的原则,组织百余人的专门巡查队伍对水源地周边坚持经常性巡视,更换水源地标示30余块,张贴永久、临时警示标识、宣传标语40余幅,维修护栏2000延长米,出动铲车和自卸车将通往水源地上游沿途7个道口全部封死,动用砂石料80余立方,防止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水源地,有效保护了水源地周边环境。


02

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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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地区经营进口食品的店铺逐渐增多,存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特殊食品经营资质、销售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等违法情形。丹东市检察院决定就进口食品安全开展专项行动,各基层院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相继开展专项行动。丹东市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保障进口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各基层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进口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1840人次,检查食品生产、餐饮服务和网络订餐平台等经营单位91家,检查集中交易市场26家、冷库3家、涉及进口食品的销售店800家,发现111家经营的进口食品存在8种共性问题,约谈了48家经营单位的业主,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12份,对16家经营单位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对6起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整改期满后,丹东市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专项行动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已立案调查的6件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针对进口食品来源存在的问题与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探索工作衔接,构建进口食品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03

中华蜜蜂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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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蜜蜂,属中国独有的蜜蜂品种,2006年被农业部列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为了更好地保护好中华蜜蜂这一品种资源,维持地区生物多样性,宽甸县人大颁布了《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院在履职中发现,《条例》颁布实施后,保护区周边主要路口、重要地段并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保护标识牌;保护区内外相关人员对条例不了解;保护区内有大量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蜜蜂,保护区内的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受到严重威胁,我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组织整改工作。在保护区内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共设立了10处标识牌;在政府相关网站、县有线电视台、丹东日报等新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发放《条例》文本410本,发放宣传单3300余份。同时对保护区内加大了巡查执法力度,驱离外来意大利蜂养殖户,全面履行了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的监管职责,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内中华蜜蜂的品种资源。在办案中,我院还多次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沟通,积极推进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协调促进《实施办法》、《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出台,确保保护行为法制化、规范化。


04

小龙头河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宽甸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宽甸县大川头镇小龙头河岸边及河道内有大量垃圾堆放,致使河流水质受到污染。经查,小龙头河系我县蒲石河水源地上游支流,堆放垃圾的河道距蒲石河直线距离约500米,河岸边及河道内长期堆放的垃圾,不仅造成河流污染,同时影响到城区居民饮水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正受到侵害,宽甸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立即组织人员对小龙头河岸边及河道内堆放的垃圾进行清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函复检察机关。宽甸县检察院在现场勘查整改情况时发现,行政机关确实进行了整改,对小龙头河河道及岸边的垃圾进行了清理,但部分较为隐蔽的地方及部分河岸边清理的不彻底,整治效果不理想,污染依然未完全消除,整改未达标。宽甸县检察院继续与行政机关沟通,督促其加大清理力度,彻底消除污染。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多次督促下,再次组织人员进行了彻底清理,同时在河道岸边设置警示牌,并向附近村民发放环保宣传手册。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小龙头河水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居民的水源安全得到了有效保护。


供稿:王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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