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浩:為什麼開卷考試?

文 | 車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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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心裡,理想狀態的大學考試有兩層意義。

第一,考試應該是教學過程的延長甚至高峰。

考試不是一門課程教學結束之後的某個與教學過程相獨立的環節,相反,它是整個教學過程的一部分,甚至可能是最有效、最關鍵的環節。在命題、答題、閱卷、出 / 看答案的過程中,圍繞著這門課程的核心知識,教師的釋放與學生的吸收始終都在進行(這次“刑法分論”採取考試後一個多月再公佈參考答案的做法,就是希望儘量延長本課程的教學過程)。

而且,由於老師要想辦法將一學期課程的精華濃縮在考點中,學生也必然會在限定時間、地點以及有分數形式的考查中受到壓力和刺激,教學效果應當在此階段有一個明顯的躍升,甚至成為整個教學過程的最高峰。

第二,考試是師生之間的一次深度溝通和告別。

特別是在上大課時,學生有幾十人甚至上百人,平日的教學過程中,不可能出現老師提問一上百人全部回答一老師透過回答瞭解情況一 將答案反饋回去一學生再參照答案自我評價這樣的全面性互動。

而且,在一份試卷中,老師不僅可以告訴學生他所認為的這門專業課中的核心要點,讓學生通過答題認知自我,同時,在純粹的技術性內容之外,老師還可以把他認為重要和有意義的一些關於法律和人生的更為宏觀或感性的理解,透過考題傳遞給學生。

如前所述,大學裡某一特定師生群體的教學關係,往往終止於一學期課程的結束。分手之際,總是要有些臨別贈言,按北方人的勸酒令,“啥也別說了,都在題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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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每年考試季都能聽聞有同學因為作弊被抓,作為老師,心裡很堵得慌。北大的制度很嚴格,一旦作弊被發現,就取消學士學位。

這意味著有的同學剛剛進入北大,就要面對四年最終沒有被認可的學習生活,除非退學重考;也可能意味著有的同學在北大學習生活了幾年之後,將以一名肄業生的身份黯然收場。

通過作弊獲取高分當然是不公平的事情,但是,考試作弊往往是一念之差,而這一念之差就可能會毀掉人的一生,對於這些好不容易進入北大的年輕人來說,如此沉重的打擊,會不會太過殘酷?辦大學畢竟是要教育人,而不是要教訓人。

那是不是就要對作弊者從輕處理呢?好像也不妥。因為個案中的靈活處理,最終必然會導致一項剛性規則的逐漸崩潰。那麼,到底應該如何既維持禁止作弊、保證公平的信條,同時又能夠保護這些年輕的同學呢?

我個人開出的藥方是:開卷考試。如果學生可以任帶資料,作弊就沒有必要和意義了。這不僅能夠最大限度地遏制作弊現象, 也能夠從制度層面克減學生因一念之差而鑄成大錯的機會。

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我們能夠從一開始就讓海妖塞壬的歌聲誘惑變得索然寡味,從一開始就杜絕任何人失足犯錯的可能性,難道不是比事後的嚴厲懲罰更符合教育的本質嗎?

進一步來說,開卷的意義,不僅在於消減學生犯錯的機會,更重要的是,開卷 / 閉卷的選擇,直接逼出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大學到底是在教什麼,又想要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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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聽過一個段子。說的是一群學生在討論各種作弊手段。有人說,我有一個最牛的辦法,就是把所有的資料都記在身體的一個部位上,誰也發現不了,而且絕對管用。於是,大家七嘴八舌議論是什麼部位,有的說記在手上,有的說是大腿上,等等…… 最後這個人說,就是記在“大腦”裡啊!

這段子聽起來似乎很無聊,可再想想,真的無聊嗎?這簡直就是我聽過的最深刻的一個段子了。只有當一個考試以檢測記憶力為考核目標時,把資料記在 腦子裡與把資料記在紙上、手上相比,區別的意義才顯示出來。如 果一個考試不是以考核記憶力為目標,那麼,把複習資料記在腦子裡與記在紙上又有何區別呢?如果後者被定性為作弊,前者就是 一種更隱秘的作弊。

那麼,我們法學院的考試,考查目標到底是什麼?是要像《最強大腦》那樣考查學生的記憶力嗎?

如果回答是,那麼問題來了:記憶秘訣或者方法,並不是法學院教師在課堂上講解傳授的內容;學生的記憶力,也不是進入北大之後,在課堂上得到訓練和提高的。

既然如此,考查一個不屬於授課內容的東西,考試的意義和正當性何在呢?如果回答說,考查的不是對法律資料的記憶力,而是學生對法律資料的理解和適用能力,那麼,為什麼又只允許將資料記在腦子裡帶進考場,而不允許將資料記在紙上或者直接將書本講義帶進考場呢?

其實,原因也很簡單。考查學生“對法律資料的理解和適用能力”說起來簡單,但要設計出能夠實現這一目標的考題,又談何容易。

姑且不說那些直接考法條、概念或者特徵的考題,是直接將考查記憶力喬裝成考查“對法律資料的理解和適用能力”,即使是那些給出參考法條或司法解釋,讓考生運用這有限資料來回答問題的考試,其實也是在考查學生是否背下了這些法條或司法解釋之外的內容一這個內容,可能是某個學理上的概念特徵,也可能是出題老師本人的觀點。

總之,凡是閉卷考試,就一定能在現有資料中找到答案。凡是閉卷考試,就是在考查對那個答案的記憶力。無論這個答案是法條、司法解釋、概念特徵,還是授課老師個人“對於法律的理解”。

最後一種情況,考查的不是學生本人“對於法律的理解”,而是學生是否把授課老師“對於法律的理解”背了下來。與前面的各種背相比,無非是背法條還是背理論,是背“通說”還是背“個別說”的差異而已。

這樣看來,閉卷考試特點有二:

一是考天賦。考查課堂從不傳授也無法傳授的、基本屬於個人天賦的記憶力。

二是考態度。考查學生是否肯努力運用其天賦,以及是否尊師重教,具體表現在考試前肯不肯刷夜狂背,以及是否背下了授課老師的獨家見解等。

這樣的考試,一旦允許學生將資料帶進考場,考題基本上就芝麻開門,剩下的,就是把答案從資料上搬到試卷上的體力活了。

這就是閉卷考試與禁止作弊兩者能夠結成鐵血聯盟的秘密, 也是我之所以認為閉卷考試的意義稀缺,以及為什麼要努力嘗試開卷考試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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