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的法律衡量尺度

作者:林珊瑚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


“小三”的法律衡量尺度


這是林律師早期辦理的一個案子,今天終於拿到了執行款。

看標題貌似一個婚姻家庭的案子,事實是“是”又“不是”。

這是一個原配起訴“小三”和其丈夫,撤銷丈夫對“小三”贈與合同的案子。當然,案子是贏了的,卻也不是全勝。

據說背後的真相是:丈夫說“小三”是他的真愛,鬧著要離婚,後來發現其實是為其錢財,轉而配合妻子,妻子以丈夫私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並非用於家庭生活日常支出為由共同起訴丈夫和“小三”,期間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申請調取微信流水記錄,支付寶回單,銀行流水,除卻“1314”“520”這些特殊含義內容的贈與,法院酌情支持了3/4的金額。

我記得當時與法官交流時,法官這麼說:一個男人出軌,難道都是女人的錯嗎?再說得粗鄙一點,發生關係是一個人的問題?想要全部由一個人承擔這個錯誤那是違背立法原則的。

我曾這樣擅自揣測過,如果這個案子在一個女性法官的手上審理,是否會像林律師查出的判例那樣,支持全部金額呢?

這個想法無關對錯,民事案件很多情況都是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判決,而對於這種背叛忠誠的案件是否女性更能感知女性的痛苦呢?

後來,我自己否定了自己的想法。

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丈夫的原配本身就是存在惡意,那麼先縱容丈夫與他人產生婚外情,後又與丈夫合謀將“小三”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戀愛期間所產生的費用,導致“小三”涉訴,也有可能發生資不抵債成為黑名單人員。那麼,便是鑽了法律的空子。“小三”成了“被小三”。

這個想法固然邪惡,但世間無奇不有,概率性小卻依然存在概率性,這麼一來,本案法官支持3/4的金額,也的確處理的恰到好處。

對於”小三“,我是打了引號的,人們通常認為”小三“是婚姻的破壞者,是第三者,這其實是一個本位概念,這個本位在於,“夫妻”或者“婚姻”是一個“正位”。但實際,這是在“守忠者”心裡的正位,背叛者和所謂的第三者都是婚姻的破壞者,不應以“小三”之名全婚姻之正,誅一人之心。但是女人這種生物,真的很奇怪,就像這位妻子跟我說:我知道我老公也有過錯,但是我愛他,我捨不得他,我們有兒有女,我就想這個小三沒有好的結局,深刻的記住插足他人家庭的下場。

大抵婚姻都是結兩姓之好,愛恨大多都難兩全。妻子說將要賣掉杭城的房子,關掉自家經營的火鍋店,說丈夫可能經受了真愛的打擊吧,這麼久了還萎靡不正,但這個劫都要自己渡,也許我們需要的是時間。後院起火前朝招殃,家和萬事興便是這個道理吧。

法律很多事情無法去衡量,比如人情冷暖,所謂的愛恨情仇,這些都是唯心主義的較量,而法律關係很簡單,一碼事歸一碼事,這便是很多人想不通的事實。“小三”不應該被貶義成婚姻破壞者的代名詞,它更應該成為道德標杆的警醒鍾,法律永遠是最後的底線。雖然林律師是依傍法律立身於世間,依然希望,法律是百姓最後的武器,能不用時,就找其他解決方式吧。

以德束己,以己渡己,以善緣良,以法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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