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會被法院查封嗎?

農民欠別人債沒有還,債主將其起訴到法院。判決後,法院執行部門一查,該農民只有其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屋還值一點錢。那麼,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會被法院查封嗎?

欠債還錢,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會被法院查封嗎?

一、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完全可以作為法院查封的對象

《查扣凍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出於尊重人權,堅持以人為本,《查扣凍規定》第5條規定:保證生活必須及具有人身屬性等八種財產不得查封、扣押、但未就不動產的所有制類型作除外規定。

《查扣凍規定》第23條規定: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適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反之亦然,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也就是說,堅持房地一體的原則,兩者具有裙帶關係。

二、法院查封之前要先確定查封對象的權屬狀態

《查扣凍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應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因此,法院在作出查封裁定前,要向縣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詢宅基地使用權權屬登記、向宅基地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核實使用情況,必要時還要調取權屬的相關證明材料。

《土地登記辦法》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註後將查封情況在土地登記薄上加以記載。在查封期間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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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可以依法處置和變現

目前,國家貫徹“一戶一宅”的原則,而且嚴格規定了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提出申請。此外,國家還禁止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城鎮居民流轉。

因此,執行中處置宅基地和房屋時,主要採取流轉的方式,而且受讓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待處置的宅基地和房屋不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二是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三是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四是轉讓行為須徵得本經濟組織同意;五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須與房屋一併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也作出了程序性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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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處理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有一個前置協商程序,法院和國土部門要協商一致,這樣有利於變現過程中受讓人的選定,併為受讓人取得權屬證明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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