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三起!慈溪法院集中宣判三起“口罩騙局”詐騙案

3月9日,慈溪法院用多方遠程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三起“口罩騙局”詐騙案件並當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因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口罩騙取他人財物,被判處相應刑罰。


又是三起!慈溪法院集中宣判三起“口罩騙局”詐騙案


他設局讓他人當中介

名為合作,實為借他人之手詐騙


2020年2月初的某天,黃某與微商金某取得了聯繫,稱自己手上有4萬隻口罩現貨,還有穩定的進貨渠道,希望與金某合作,共同銷售口罩,所得利潤由兩人共分,他還向金某展示了自己與供貨商的聊天截圖、口罩現貨庫存照片及口罩三證照片。

信以為真的金某當即表示同意,兩人約定,由黃某提供口罩,並制定口罩單價,金某負責在微信上招攬、發展客戶。

2020年2月4日至8日期間,金某按照黃某的要求,在微信朋友圈發佈銷售口罩信息,吸引了不少客戶下單。金某將訂單和貨款轉給黃某,可黃某卻一次也沒有發貨,有客戶催得急了,他就用ps的催貨圖搪塞。

又是三起!慈溪法院集中宣判三起“口罩騙局”詐騙案

(在線庭審畫面)

黃某是個“95”後慈溪小夥,他其實並沒有口罩現貨也沒有貨源,發給金某的照片都是他ps或者從網上下載的。至案發時,黃某共詐騙12萬餘元,其中還包括編造進貨本錢不夠,向金某詐騙的2萬元。另查明,黃某還曾在2019年11月詐騙他人一部手機後典當。

黃某將詐騙所得錢揮霍在吸笑氣、租豪車、住五星級酒店等高消費上。案發後,贓物手機已追回併發還給被害人,黃某本人及朋友退賠口罩贓款2.4萬餘元。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詐騙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從重處罰。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8萬元


他虛構有口罩貨源

詐騙7.6萬餘元


陳女士是一家企業的老闆,因企業復工需要,向李某訂購1000個口罩,並支付了貨款。可等了好幾天,口罩仍不見蹤影,想聯繫對方要求退款,卻發現自己已被拉黑,意識到被騙的陳女士向派出所報警。

經查,李某是個“90”後,湖北人,多年前來慈溪務工,曾多次因盜竊罪獲刑。2020年2月8日,李某以合作賣口罩為名,從一位生產口罩的朋友那裡要來了口罩的檢驗報告、資格證書等照片併發布在了自己的陌陌和微信朋友圈上,很快有買家和他取得了聯繫,要求購買口罩。


又是三起!慈溪法院集中宣判三起“口罩騙局”詐騙案

(李某朋友圈)

可在收取買家們支付的貨款後,李某並沒有聯繫朋友發貨,反而以“手上沒有現貨”“物流不通”“貨源緊張”等理由推脫,甚至直接拉黑買家。2020年2月8日至2月10日,李某用上述手段,詐騙所得共計7.6萬餘元。

據他交代,那些被他騙來的錢,部分用於網絡賭博,部分用在直播平臺打賞主播。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詐騙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且繫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鑑於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又是三起!慈溪法院集中宣判三起“口罩騙局”詐騙案


他接了單卻不聯繫商家發貨

私自截留貨款用來賭博


2020年2月9日晚,徐某微信好友張某稱有客戶需要購買口罩,要徐某幫忙“牽線搭橋”。徐某聯繫了自己正在銷售口罩的上家,在明知藍色醫用口罩每隻4元的情況下,卻給客戶承諾每隻2.7元。客戶信以為真,將10.8萬元貨款支付給徐某。

徐某得到貨款後,直接將這筆錢衝入賭博網站,一天內就把錢全輸完了。2月11日,因徐某遲遲未發貨,中介張某決定向客戶退款,並將5500元中介費轉給徐某,要求徐某將中介費連同之前的10.8萬元一起退給客戶。可得到中介費的徐某又把錢用於網絡賭博,輸了個精光。

經查,徐某是個“00”後,慈溪人,行騙時剛滿18週歲,尚在學校就讀。案發後,徐某家屬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並取得對方諒解。


又是三起!慈溪法院集中宣判三起“口罩騙局”詐騙案

(在線庭審畫面)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從重處罰。鑑於其有自首情節,且贓款已全部退還,依法減輕處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法官提醒: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提出要依法嚴懲疫情期間詐騙、聚眾哄搶等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消費者應儘量從正規渠道購買防疫用品和藥品,如線下的藥店或商戶等,儘量不要通過“中間人”微信、支付寶轉賬等進行交易,以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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