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離職時拿到了近十萬元的補償,老張一毛拔不到,為什麼?

【導語】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了,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提出辭職並且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可是,老王和老張同樣沒買社保,為什麼老王有補償,為什麼老張沒有呢?


老王離職時拿到了近十萬元的補償,老張一毛拔不到,為什麼?

【故事】老王和老張都是甲公司的不同部門的朋友,兩個人都是2005年3月入職,工資都差不多是8000元。由於是民營公司,所以公司都沒有為老王和老張繳納社會保險,2018年3月,兩個分別收到了其他公司的錄用書,老王告訴老張,公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所以我們可以被迫辭職,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兩個人分別寄了快遞,以沒有繳納社會保險並提出被迫辭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之後,兩個人一起去了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結果】正如標題所說,老王獲得了84000元的補償,但是老張卻是一無所獲。那這是為什麼呢?

於是,老張就找到晉科律師,看看自己是勞動仲裁階段輸了,那是否有必要到法院繼續一決高下。


老王離職時拿到了近十萬元的補償,老張一毛拔不到,為什麼?

【解析老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老王在公司工作了2005年3月至2018年3月共計13個月,但實際只能拿到10.5個月的經濟補償,這是為什麼呢?

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實施的,而未繳社保是該法新增的條文,在《勞動法》上是沒有的,因此,經濟補償是要從2008年1月1日計算至2018年3月,共計10.5個補償年限。

老王每月工資8000元,所以8000元/月*10.5個月=84000元。


老王離職時拿到了近十萬元的補償,老張一毛拔不到,為什麼?


【解析老張】那為什麼老張一毛都拔不到呢?這是由於老張在入職的時候簽了一份不買社會保險的聲明(老王卻沒有籤,晉科律師也很疑惑)。仲裁裁決書這麼寫:老張以甲公司未為其參繳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因老張已書寫不參繳社會保險的聲明,老張並無證據證實其曾明確要求甲公司為其辦理社保手續並交納社保費用,而甲公司在其提出上述要求後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因此老張以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事實依據不充分。

所以,如果勞動者書寫了不買社保聲明的話,那麼是不能直接提出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而是需要先要求甲公司為其辦理社保手續並交納社保費用,公司未在合理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才能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了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那麼,如果是勞動者,你有沒有簽訂不買社保的聲明呢?

大家看完這個故事,有沒有發現,懂點法,可以讓我們在職場中更加從容應對呢。我是晉科律師,兼職勞動仲裁員,希望我的文章能給你啟發。記得關注我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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