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文章|篇三:#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有哪些方式

系列文章|篇三:#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有哪些方式

2017年7月,原國土資源部印發《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展開各類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與此同時,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紛紛出臺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方案,嚴禁新立礦業權進入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內已設立的礦業權也要全部退出。

目前,各地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工作依然在持續推進。礦業權與自然保護區產生重疊的,按照法律、政策規定要必須退出。那麼,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的方式有哪些呢?

樹人礦業律師通過梳理各地的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政策或退出方案,發現各地政府做法並不一致,常見的礦業權退出方式有如下三種:

系列文章|篇三:#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有哪些方式

一、註銷退出

註銷退出是指對礦業權人自願放棄的礦業權,有效期屆滿前未按要求提出延續登記申請的礦業權,無找礦成果或資源枯竭、不具備延續條件或未履行法定義務且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要求的礦業權,以及財政全額出資的探礦權,由政府部門督促礦業權人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註銷,通過直接註銷礦業權證書的方式,實現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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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退出

扣除退出是指探礦權部分位於自然保護區內的,可調整勘查區塊,變更勘查許可證,退出自然保護區限制勘查的範圍;採礦權部分位於與自然保護區內的,調整礦區範圍,變更採礦許可證,退出自然保護區限制開採的範圍。採取扣除退出方式的,無論是探礦權還是採礦權,在扣除與自然保護區重疊範圍後,剩餘礦區範圍及探礦權、採礦權實際現狀應當符合國家關於探礦權、採礦權延續變更條件。否則,無法通過扣除方式實施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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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償退出

補償退出是指礦業權完全位於自然保護區內的,終止勘查和開採工作,註銷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退出自然保護區,並由政府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的退出方式。

在補償退出過程中,對探礦權人查明的資源儲量可作為國家礦產地儲備的探礦權,按勘查成本或投入給予合理補償。採礦權按照剩餘資源儲量按照評估結果對採礦權價款、礦山建設投入予以補償。具體的礦業權退出補償工作,由當地市縣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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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本文上述所列的三種礦業權退出方式,是大多數省份的通常做法。但在實踐中,有的省份未區分自然保護區內探礦權、採礦權的實際情況,採取“一刀切”的操作模式要求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損害了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樹人礦業律師建議礦業權人提前做好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的各項準備工作,避免權益受到侵害。此外,請關注樹人礦業律師的後續系列文章,我們將專門討論分析礦業權退出方式的糾紛及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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