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給員工“調崗”嗎?勞動法規定:得滿足這2大條件才行

我們都說術業有專攻,說的就是每一個人特長都是不一樣的,有的人可能特別會廚藝,而有的人可能特別會數學,所以才會有不同的崗位適合不同的人,就像我們在選擇就業的時候,只有把合適的人放到合適的崗位上才能人盡其用,達到工作效率最大化,所以一個單位的HR在招聘員工時,都要考慮這個員工的能力是否適合這個崗位的性質。


單位可以給員工“調崗”嗎?勞動法規定:得滿足這2大條件才行

在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都會在勞動合同上標明崗位,而且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夠隨意給勞動者調崗的,勞動法這樣規定,也是為了避免用人單位以調崗的方式來,逼迫勞動者自動辭職,但是這也並不意味著單位就不能夠給員工調崗了,勞動法規定:得滿足這2個條件才能給員工調崗。


單位可以給員工“調崗”嗎?勞動法規定:得滿足這2大條件才行

條件一: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可以調崗

一般在員工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有的單位可能會在條約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的發展需求來安排勞動者到本單位的任意崗位和工作地點開展工作,如果員工在知道合同中有這條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還自願簽署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是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調崗的工作處理的,這種行為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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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二:勞動者與原工作崗位的能力不符

在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中,規定了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試用期期間被證明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直接辭退的,但是在轉正之後就不能以辭退來了事了。無論是員工在工作中出現了懈怠或者是能力跟不上發展狀況,如果被用人單位判定員工的能力與現在的崗位工作不符合,那麼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而員工不接受調崗處理就可以自己解除勞動合同,而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需要對員工進行一定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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