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對待冠狀病毒一樣對待人販子,悲劇就不會上演

一個父親,尋子15年,拿出所有積蓄,散盡所有家財,變賣房子車子,能賣的都賣了,向親朋好友借遍了錢,花了150多萬,負債30多萬。踏遍了廣東、山東、河南等地,追逐有關的各種線索。

白天抱著一隻塑料袋,裝著尋人啟事和膠水,滿大街小巷貼傳單;晚上困了就靠在路邊休息,睡醒了繼續貼。他的妻子一度精神崩潰,一直靠藥物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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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他通過網絡開通微博賬號,尋找兒子。每發一條求助微博,他基本都會連帶兩個“謝謝”,字裡行間無不充滿對重見兒子期盼和對好心人提供線索的感激,以引起人們的關注。

好在,在各方努力之下,終於迎來了團圓!

像對待冠狀病毒一樣對待人販子,悲劇就不會上演

當時的人販子有多囂張!2005年1月4日,兩名男的人販子來到他在增城出租屋,先捆綁了他的妻子,後往其妻子的嘴巴、眼睛和耳朵裡抹藥,隨後搶走當時才不到1歲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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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梅姨”是否存在依然是謎,因為“梅姨”不止是一個人,更是一個團伙。

至今,仍有許多父母在尋找孩子的痛苦途中......

如今,一個和“梅姨”同級別的人販子卻已經假釋,這個人渣叫“陳蓮香”!

像對待冠狀病毒一樣對待人販子,悲劇就不會上演

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嵐刑初字第88號刑事判決,以陳蓮香犯拐賣兒童罪,判處陳蓮香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6年9月29日獲得假釋,出獄。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它販賣了46個小孩,掐死溺死兩個孩子。當警察問為什麼拐賣兒童?它說“錢來的快,孩子丟了可以再生”。這個人渣的手段是:好哄的就騙,機靈的就搶,實在不聽話的就打暈帶走,哭聲大的,掐死!

這種人渣才罰了三千塊錢!判了十年!因為它是在2011年判的,當時判十年是最高的。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於2015年修正,2017-11-04發佈實施。增加了以下情形。它已經屬於第1、2、5、6、7條了!不槍斃,也得讓這個人渣把牢坐穿呀,為什麼要把它放出來?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要想更為有效地遏制兒童買賣,更應該從遏制需求方面著手,只要加重處罰,很多想“買賣婦女兒童”的也就望而卻步了!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像對待冠狀病毒一樣對待人販子,悲劇就不會上演

以前,由於計劃生育給拐賣兒童創造了很大的市場,也造成了許多家庭的家破人亡。如今已經放開二胎,我們的法律是不是也應該更嚴一點。

此外,是不是應該強化基層政權的責任。比如某村有不明來歷的婦女兒童,本村人不可能不知道。村長、書記就應有責任上報公安。超過一定時間後,如果不上報,就應該承擔“包庇”責任,同樣受刑罰處置。

像對待冠狀病毒一樣對待人販子,悲劇就不會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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