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平臺是否需要像KTV一樣購買版權?

作者 | 貓叔


影視劇因為音樂侵權產生糾紛的事件,早已屢見不鮮。如今類似的侵權事件,開始在直播領域頻繁出現。


在如今“人人皆可當主播”的時代,一部智能手機,下載一個直播app,單槍匹馬就可成為網絡主播,與平臺簽約、被粉絲打賞,開啟網紅賺錢模式。


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平臺是否需要像KTV一樣購買版權?


不過,隨著主播數量的急速增長,網絡直播平臺中的音樂版權問題,也隨之爆發。


在很多人的觀念裡,直播中翻唱歌曲或者播放背景音樂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嫌侵權。


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平臺是否需要像KTV一樣購買版權?


此前,因為鬥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1分10秒(歌曲全長3分28秒),該場直播視頻還被鬥魚平臺保存上傳,用戶可隨時回看、分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鬥魚平臺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鬥魚訴至法院。最終鬥魚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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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網絡主播翻唱歌曲、播放音樂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侯榮昌解釋,如果主播事先沒有經過音樂作品詞曲作者許可,就對相關音樂進行演唱或者播放,並且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免責事由,就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如果需要使用他人音樂,應儘量事先取得版權人的許可,避免法律風險。


此外,直播平臺可以為主播提供視頻存儲功能,方便用戶進行瀏覽。如果這些存儲的視頻中使用了沒有獲得授權的音樂作品,就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值得一提的是,在馮提莫事件中,雖然看似是主播的個人侵權行為,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起訴的卻是鬥魚平臺。而且最終鬥魚敗訴。


可見,在直播音樂侵權案件中,直播平臺不能簡單用 “避風港規則”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因為多數主播的打賞收入都會跟直播平臺共享,主播和平臺存在著利益關聯,而且網絡主播直播產生的視頻的知識產權歸網絡直播公司所有。


事實上,馮提莫侵權事件並非個例。此前,papi醬的短視頻MCN機構papitube也曾被音樂版權商業發行平臺VFine Music起訴,控告其侵犯日本獨立音樂廠牌Lullatone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這些案件的審判結果,對以後直播中音樂的播放、錄製劃定了界限,為音樂維權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也對直播中的翻唱和背景音樂播放敲響了警鐘。


隨著類似侵權事件的增多,所有的主播都應該警醒,並儘量搞清楚,究竟怎樣算合理使用,怎樣就可能造成侵權?


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平臺是否需要像KTV一樣購買版權?


馮提莫案件的判決,對整個行業的版權規範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網視互聯瞭解到,並不是只要直播中播放音樂就必然侵權。


目前直播中播放音樂的主播大有人在,但維權案件還處於“抬頭”階段,得到判決的案例也還不多。


根據以往影視劇中的經驗,一般情況下,僅使用幾個小節、幾句歌詞,而沒有實質性的再現作品的完整表達方式、作者表達出的思想內容及作者在樂曲方面的獨特表達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會認為被告對音樂的使用沒有對音樂作品的市場價值造成不利影響,也不會對音樂作品的發行傳播構成威脅,即未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損害,則可能被認定為構成合理使用。


比如,此前《命運的承諾》未經許可使用《一無所有》7秒鐘,且只演唱了一句歌詞並彈奏相應曲子,被認為“該使用行為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產生任何實質不利影響,也未實質損害該作品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侵權”。


也就是說,主播在直播中可以翻唱,也可以作為背景音播放音樂片段,但儘量不要完整再現音樂作品,不要對音樂的發行傳播構成威脅。


除此之外,不論以何種形式使用音樂作品,若未經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許可,都可能侵犯權利人的署名權、表演權、複製權以及發行權。


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平臺是否需要像KTV一樣購買版權?

直播平臺是否需要向KTV一樣購買版權?


如何規避音樂侵權,是目前所有直播平臺都在考慮的問題。畢竟主播基數實在太大,沒有平臺願意一直被音樂版權方起訴,而且是批量起訴。


參考線下KTV的做法,KTV曲庫中收藏有海量的歌曲和MTV作品供消費者點播,KTV運營方每年都需要向音集協繳納音樂作品的版權使用費,才可以得到音集協發放的協會許可證。


這幾年,音集協作為行業協會,也作為眾多音樂版權的持有方,一直在拓寬音樂版權的授權邊界,這裡面就包括直播。


未來,直播平臺或許可以像線下KTV一樣,通過批量與版權方簽訂許可合同的方式購買音樂作品,供主播合法使用。


當然,這是非常“中國式”的處理方式,也是可能性最大的發展趨勢。


相比之下,牆外YouTube的另一種做法,或許也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


YouTube早就開通了視頻音樂版權服務。“Music in this video”功能,可以為視頻和MV提供更詳細的所使用歌曲版權信息。而版權方可以通過油管的全自動內容識別系統進行檢測,選擇使用了自己音樂作品的視頻的去留,類似於某些自媒體平臺的“一鍵維權”功能。更重要的是,版權所有者還能夠從用戶對視頻的不斷分享中自動獲取版稅。


很明顯,這樣的授權方式和收費系統,更加廣泛更加便捷,也更加公開透明。


隨著國內大數據、雲計算、自動識別、人工智能等技術的不斷成熟,直播平臺或許短期內將考慮線下KTV購買版權的模式,但長期看來,YouTube搭建的授權模式和收費系統,才是讓音樂融入各種日常應用場景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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