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具體要求,對其他國家有什麼影響?


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具體要求,對其他國家有什麼影響?

一、定義

外交特權與豁免是指根據一般國際法或國家間的協議,接受國給予派遣國的使館及其人員的某些特權和優遇。

二、理論依據

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在序言中指出,確認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於給與個人以利益而在於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等有效執行職務。據此,關於外交特權與豁免的理論依據,《公約》兼採了代表性說和職務需要說。

(一)代表性說

外交代表是派遣國的代表,國家是平等的主權者,而根據“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的原則,外交代表是不受接受國的管轄的。

(二)職務需要說

為保證使館和外交代表正常地、自由地從事外交活動,順利地執行職務,應當賦予其外交特權與豁免。

三、內容

(一)使館的特權與豁免

v 使館館舍不得侵犯

v 使館財產及檔案不得侵犯

v 通訊自由

v 免納捐稅、關稅

v 使館人員有行動和旅行自由

v 使用派遣國的國家標誌

【注意】

1.使館館舍不可侵犯,非經館長同意接受國人員不得進入包括工作區、休息區及館長的私人官邸。

2.使館的外交郵袋不得予以開拆或扣留,並應提供便利以迅速傳遞。

(二)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

v 人身不可侵犯

v 寓所、財產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

v 管轄豁免

1.完全的刑事管轄豁免

2.有例外的民事管轄豁免

例外情形:①關於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②以私人身份參與繼承案件的訴訟;③關於外交代表於公務範圍以外所從事的專業或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④外交代表主動提起訴訟,就不能對與主訴直接相關的反訴主張管轄的豁免。

v 免納捐稅、關稅和查驗

v 免除作證義務

【注意】

1.管轄豁免不等於責任豁免,責任追究通過外交途徑。

2.外交人員的特權和管轄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國明示放棄,外交人員沒有作出這種放棄的權利。

3.使館中的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也享有一定範圍(執行公務)的特權與豁免。

4.外交代表職務終止並不意味著特權與豁免也立即終止,後者往往在外交官離境的合理期間終了時才終止。

四、例題

甲、乙兩國均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締約國,甲國擬向乙國派駐大使館工作人員。其中,傑克是武官,約翰是二秘,瑪麗是甲國籍會計且非乙國永久居留者。依該公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國派遣傑克前,無須先徵得乙國同意

B.約翰在履職期間參與販毒活動,乙國司法機關不得對其進行刑事審判與處罰

C.瑪麗不享有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

D.如傑克因參加鬥毆意外死亡,其家屬的特權與豁免自其死亡時終止

【解析】

依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派遣國派遣使館館長和武官之前,應先將擬派遣人選通知接受國,徵得接受國同意後正式派遣,故A項錯誤,不當選。

二秘屬於外交人員,外交人員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轄豁免,即接受國的司法機關不得對其進行刑事審判和處罰,故B項正確,當選。

會計屬於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員享有的一般特權與豁免,故C項錯誤,不當選。

如遇使館人員死亡,其家屬應繼續享有其應享有的特權與豁免,直到給予其離境的合理期間結束時止,故D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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