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孫楊事件看懂規矩和遵守規矩的重要性

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佈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孫楊和國際泳聯案聽證會”的裁決書,孫楊因“抗檢”被禁賽8年。

裁決書公佈後,孫楊和他的母親分別在自媒體和朋友圈大聲疾呼孫楊是冤枉的,是被人陷害的,弄得我等吃瓜群眾雲裡霧裡。

北京時間3月4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官網公佈了長達78頁的仲裁報告。在報告中明確提到,保安用錘子砸壞了裝有血液的興奮劑瓶子,同時運動員損毀了興奮劑檢測表格。而且在報告中,仲裁庭還透露了為何孫楊早先配合檢查,而最終卻會拒絕檢查,並採取極端方式的細節。

此外,關於孫楊方面指出興奮劑檢測助理沒有資質和授權,CAS仲裁報告做出回應,認為提供的證據存在前後不一致,兩種說法存在衝突,而最初的《保密聲明》最後被CAS方面採信。此外,報告中,孫楊母親的名字被12次提及。CAS甚至直言不諱地寫道:“他的母親似乎對兒子起了最有害作用。”

這份仲裁報告中主要列舉了以下事實:

1、孫楊損毀了檢測瓶,並撕毀了之前已經簽字的檢測表:

孫楊方面損毀檢測瓶是因為當晚當興奮劑檢查官向運動員提示,不能遺留任何IDTM材料給運動員,而孫楊方面為了不讓血樣被帶走,於是將B瓶的外殼擊碎,留下的血樣,操作者是當晚趕到的保安,孫楊本人用手電筒對這一行為提供了照明。

由於當晚發生的這些事件,最終檢測人員沒能收集血液尿液樣本,因此也不會有分析報告。

而根據WADA相關的規定,檢測瓶如有損壞樣本將不再有效,所以儘管孫楊方面的隊醫巴震依然保有血樣,但這份血樣已經不再具有檢測效用。

2、CAS認為:孫楊方主觀上並不希望血樣被帶走:

孫楊在庭審以及判決結果公佈之後,曾展示了一段他與主監官的視頻,視頻中顯示:三名檢查人員跟孫楊在一起簽署一份協議,協議裡三名檢查人員承認,因為沒能出示充分的資質和證件,而未完成檢測,檢查人員同意不帶走運動員樣本。

這個視頻被孫楊方認為是對自己有利的主要證據,表示不帶走並銷燬血樣是主監官而不是孫楊方的意見,但CAS方面認為,三明檢察人員在這份由巴震起草的協議上簽字,並不說明主監官和兩位助理完全同意孫楊的做法,他們只是作為證人在文件上簽字。

而根據以上這些陳訴,CAS判斷,主動阻止血液樣本採集過程不是由興奮劑檢查官完成的,而是運動員完成的,或者是他的隨行成員主動提出的,或者在他們的積極推動下完成的。

三名檢察人員並沒有主動停止檢測,而孫楊方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是興奮劑檢查官建議運動員應銷燬血樣”

相反,經過長時間的激烈討論,並在反覆嘗試警告運動員可能帶來的後果之後,檢查官認為除了簽字以外他們別無選擇,只能遵守運動員要求退還其提供血樣樣本的要求。

在這方面仲裁小組注意到,運動員似乎具有強勢個性,並且似乎期望應該允許他的觀點佔據上風,這一點在聽證會也得到明顯體現。

CAS仲裁小組認為,在運動員不希望繼續合作時,興奮劑檢查官試圖說服運動員繼續進行樣本收集的效果是有限的。因為孫楊方始終堅持樣本不能離開他的家。在這種情況下,CAS小組認為興奮劑檢查官的職責是警告運動員要為可能造成的後果付出代價,事實上她遵守了這一職責。

3、檢察官助理拍照的確不合適不專業,但並不構成孫楊方拒檢的理由。

孫楊在證詞中表示,興奮劑檢查助理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對自己拍照、錄像。孫楊還強調,拍照事件再加上樣本收集人員隨後未能提供必要的認證和授權文件,最終導致了自己“暴力抗檢”。

CAS認為,在樣本收集的過程中,除非有非常確鑿的理由(比如收集證據或出於記錄保存的目的),否則興奮劑檢查助理對運動員拍照或錄像的行為是完全不合適、不專業的。

不過CAS的相關條文已規定:“只要是在生理、衛生和道德上合規的情況下,運動員都要按要求提供樣本,其抗議檢查是無效的。”而證據也確實表明,興奮劑檢查官(DCO)及時向孫楊通報了抗議檢查的後果。

4、關鍵問題:建築工人的兼職身份並不影響其收集樣本,檢察官以及兩位助理的資質沒有任何問題。

這一段比較複雜,簡而言之就是仲裁組認為孫楊方面要求的資質證明是吹毛求疵在玩文字遊戲。

兩位助理是否經過專業培訓,這已經通過相關機構在2018年的一份專業證明文件中體現:兩位助理的確都是經受過培訓具備足夠資質專業人員。

孫楊方的確提供的一份證據,表明檢察官的一位助理曾在2019年10月21日發表書面聲明,自己是建築工人,只是檢察官的同學,沒有接受過培訓,也並不具備檢測資格。

但CAS認為,這份書面證明距離孫楊“暴力抗檢”事件(發生在2018年9月4日)已經相隔一年多,根據陳述CAS瞭解到,孫楊和他的團隊人員在此期間已經與倆人取得聯繫,並表達了對他們及其家人在身體健康和經濟方面的“擔心”。導致他們都感到十分“恐懼”,可能會遭受孫楊和他的團隊、支持者們在不同程度上的報復,孫楊方面存在恐嚇嫌疑。

因此這份一年之後的聲明相比2018年的那份官方證明文件,並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

而且是否兼職是建築工人,並不影響其收集樣本。

5、孫楊方涉嫌恐嚇證人:

孫楊承認,他的母親楊明曾與血樣採集助理(BCA)以及興奮劑檢測助理(DCA)聯繫,但只是為了“收集此案的有關信息並尋求他們的幫助”,從未試圖恐嚇或威脅他們。

但根據相關規定,孫楊方面以及其團隊成員,應該被“禁止與作為本案重要證人的樣本採集人員產生進一步直接或間接接觸。”

WADA認為,孫楊及其團隊的行為解釋了為什麼血檢官不願意出庭作證,WADA要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下令禁止任何威脅血檢官或尿檢官以及洩露他們信息的行為,並給他們安排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今後還有類似的事情發生。

WADA進一步指出,孫楊的母親在網上公開發布了關於興奮劑檢查官(DCO)和血樣採集助理(BCA)的視頻,而根據規定,只有運動員或代表他的人才能做這件事。

WADA還表示,有人曾代表孫楊聯繫了血樣採集助理(BCA)工作醫院的監管部門,要求跟血樣採集助理(BCA)會面。

6、此前59次檢測,孫楊從未對類似的授權情況提出質疑

根據來自IDTM的Neal Soderstrom的說法,過去的六年裡,IDTM公司所進行的樣本採集一直遵從的是同一套規定,而“檢測人員向運動員提供個人授權證明”從來就不是規定的一部分。Soderstrom和IDTM僱員Popa還作證說,FINA一直都瞭解IDTM的規定,但從未提出不滿。

孫楊方指出,2012年至今,IDTM對他進行的其他59次賽外檢測中,檢測人員都向他出示了“文件與證書”,但他卻沒有回應仲裁小組關於“在以往的哪一次檢測中,檢測人員提供了單獨授權證明”的問題。巴震表示許多次孫楊在接受反興奮劑檢測時他都在場,但他卻想不起來由IDTM所進行的60次檢測中的任何一次。仲裁小組察覺到,巴震在提供證詞時閃爍其詞,沒能夠充分證明IDTM檢測人員在2018年9月4日所進行的這次檢測中,所出示的證件與以往有任何不同。

7、庭審中表現糟糕的孫楊方翻譯,是孫楊方挑選的

CAS表示,雙方在聽證會開始前,就已經確定本次聽證會以英語進行,翻譯工作由各方獨立安排。隨後雙方應仲裁庭要求,在2019年10月18日共同商定了聽證會上使用的口譯公司。據瞭解,孫楊團隊先選擇了翻譯人員,最終得到WADA和FINA的同意。

聽證會過程中,仲裁小組對翻譯質量感到非常失望。尤其是在聽證會剛剛開始時,仲裁小組指出翻譯在解釋證詞時存在明顯問題。孫楊方和WADA有自己的可以說中英文的顧問在場,雙方確定了一個新的口譯員,努力地翻譯了剩下部分。而關於聽證會陳述部分,雙方達成一致,聽證會期間運動員的證詞報告,交給獨立的一位翻譯人員進行抄寫翻譯。換句話說,儘管聽證會過程中翻譯頻頻犯錯,但運動員的證詞是正確無誤的。

此外,在聽證會過程中,孫楊在更換一名翻譯後仍不滿意,一位陌生男子直接走上仲裁庭坐在了孫楊身邊。CAS對此事也在報告中進行了回應,“孫楊邀請了不為人知的人,坐在他的桌子旁擔任翻譯。他似乎並不認為,這有必要尋求仲裁組的許可,建議他尊重他人的權威或程序的權威。他是世界一流的運動員,擁有令人印象深刻的體育成就,但是規則適用於他,就像適用於所有運動員一樣,必須遵守。”

8、孫楊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CAS強調,孫楊在證詞中沒有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愧疚,反倒是試圖將責任推給他的隨從人員,這是“令人難以置信的”。

“在聽證會期間,孫楊曾表示,這些行為都是在隨從人員的建議下進行的。”CAS表示,“一名運動員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能將責任推給其他人。”

“作為一位世界級的運動員,孫楊有著令人印象深刻的成就,但這不意味著他可以凌駕於法律或法律程序之上。”CAS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孫楊和其他運動員都是如此,所以他必須遵守。”

9、關於量刑

在談到對於孫楊的處罰量級時,CAS透露,孫楊在庭審中提到的理由無法合理解釋他的過激行為,特別是不能解釋為什麼他不能按照規定允許的方式先接受採樣檢查,隨後再申訴抗議。

因此孫楊是明知故犯,適用與最高量刑4年。

此外,孫楊曾在2014年因藥檢呈陽性而被禁賽數月,此次“暴力抗檢”屬於再犯,根據規定,再犯量刑考慮翻倍。

最終CAS決定,四年的禁賽令已經不足以實現對其“嚴重違規行為”制裁目的,因此對孫楊開出了禁賽八年的頂格最重罰單。

10、孫楊的母親一直在幫倒忙

CAS認為,孫楊的母親在事發當晚的舉動對孫楊沒有任何幫助。另外,在庭審過程中她的表現也“並不優秀”,證詞非常不專業,且經常前後矛盾。

比如聽證會上,WADA法律顧問就證詞中的報警一事提問道:“你當時要報警,是嗎?”孫楊母親回答:“我說不是我要報警,是我要給警察打電話。”

孫楊的母親對於檢察官助理拍照和錄像的證詞與其他人衝突。

孫楊的母親在證詞中明顯體現出,她忽略了檢察官對於這件事後果的反覆警告,她與巴震甚至都沒有在證詞中提到檢察官“曾經警告過他們”。

如果當晚,有法律專業人士在現場提醒孫楊等人其中的利害,孫楊本有機會逃過這次八年禁賽。

另外,即使運動員和他母親的回憶完全正確——在專家組看來,還遠遠不能被確認是——DCO(興奮劑檢察官)告訴過運動員“如果你能拿出血樣,就去吧”和“你自己想辦法”。這些並不足以證明DCO建議運動員去銷燬血樣,也不能表明DCO是主動結束了血樣採集工作。

最後,CAS對孫楊母親的定性原文如下:“他的母親似乎對兒子起了最壞的作用。”

看到上述對裁決書的解讀,我心裡感到酸酸的。

我們並不否認孫楊是一名非常優秀的游泳運動員。但是,對於孫楊的任性和不懂規矩、不守規矩的舉動,真的實難苟同。

聯想到孫楊之前的無證駕駛機動車、屢屢不遵守運動隊和所在學校的紀律和規定,再加上孫楊媽媽長期以來的嬌縱,總感覺孫楊今天的結局,似乎是他們長期以來特立獨行、放蕩不羈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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