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師胡紅梅”抄襲現象下的法律困境


“名師胡紅梅”抄襲現象下的法律困境

本文不代表任職單位的觀點和立場

叔本華告訴我們說“如果一個人所擁有的財產決定了這個人在他人眼中的價值,那麼,反過來,他人的肯定與讚賞,常常會幫助我們得到我們想要的。”

或者說,換個角度,名與利猶如硬幣一體正反兩面,或如孿生兄弟,難分一、二;既如此,抄襲既能迎合當下讀者愛好,又能從容挑選抄襲對象謄寫後,名滿天下的身後又掙得一身錢財,可謂最聰明、最划算 的買賣;所以名師胡紅梅們絕對算的聰明人,之所以稱之為“名師們”,我們想既然天下聰明人絕對不止胡紅梅一人,能窺透此種奧秘的其它名師,大概在接受諸多信徒膜拜的同時,正在斂著香火錢!

那麼,什麼奧秘呢?其實聰明人在假裝名師的當初,亦應該害怕的,如果,我說如果“被人識破怎麼辦?”時日長久,漸漸發現“被人識破概率極小,又不是我一人,”做賊群體人數多了,無形壯了膽,法不責眾,又奈我如何?萬一,我說萬一,被人識破,報了官,大不了賠個幾文錢,順便作個揖,而這與之前名師財名兼收又算的個甚!

蓋因,我國著作權法律規定,侵權如抄襲,如索賠金錢補償,要想得到法院支持,舉證金額要麼名師侵權所得數額,要麼你損失數額,但無論名師們的財務你不能查賬,還是你損失金額只能出自預計了,舉證都極為困難,若以上二者均不能提供證據,則由法院斟酌決定了,而實踐中,主張謙抑的司法審判機關審判指向不說也罷。

倒不像,歐洲中世紀法院,原告只需提起賠償金額,不用舉證,反而,由被告提出反駁證據,以證明原告主張的數額不存在,如反駁得不到法院認可,則按原告訴請數額承擔支付義務了。

能夠最能說明此種困境的情形便是:北京漢卓律所抄襲本人文章《劃撥土地合作開發房地產論》,我們訴請300000金額賠償,法院雖說判定漢卓律所賠禮道歉,但只支持了3000元,而這麼如此簡單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我們足足打了一年官司,精力消耗極大,以後即使再有抄襲,應該也不會走司法訴訟途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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