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胡红梅”抄袭现象下的法律困境


“名师胡红梅”抄袭现象下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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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告诉我们说“如果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决定了这个人在他人眼中的价值,那么,反过来,他人的肯定与赞赏,常常会帮助我们得到我们想要的。”

或者说,换个角度,名与利犹如硬币一体正反两面,或如孪生兄弟,难分一、二;既如此,抄袭既能迎合当下读者爱好,又能从容挑选抄袭对象誊写后,名满天下的身后又挣得一身钱财,可谓最聪明、最划算 的买卖;所以名师胡红梅们绝对算的聪明人,之所以称之为“名师们”,我们想既然天下聪明人绝对不止胡红梅一人,能窥透此种奥秘的其它名师,大概在接受诸多信徒膜拜的同时,正在敛着香火钱!

那么,什么奥秘呢?其实聪明人在假装名师的当初,亦应该害怕的,如果,我说如果“被人识破怎么办?”时日长久,渐渐发现“被人识破概率极小,又不是我一人,”做贼群体人数多了,无形壮了胆,法不责众,又奈我如何?万一,我说万一,被人识破,报了官,大不了赔个几文钱,顺便作个揖,而这与之前名师财名兼收又算的个甚!

盖因,我国著作权法律规定,侵权如抄袭,如索赔金钱补偿,要想得到法院支持,举证金额要么名师侵权所得数额,要么你损失数额,但无论名师们的财务你不能查账,还是你损失金额只能出自预计了,举证都极为困难,若以上二者均不能提供证据,则由法院斟酌决定了,而实践中,主张谦抑的司法审判机关审判指向不说也罢。

倒不像,欧洲中世纪法院,原告只需提起赔偿金额,不用举证,反而,由被告提出反驳证据,以证明原告主张的数额不存在,如反驳得不到法院认可,则按原告诉请数额承担支付义务了。

能够最能说明此种困境的情形便是:北京汉卓律所抄袭本人文章《划拨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论》,我们诉请300000金额赔偿,法院虽说判定汉卓律所赔礼道歉,但只支持了3000元,而这么如此简单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我们足足打了一年官司,精力消耗极大,以后即使再有抄袭,应该也不会走司法诉讼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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