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VA·CSN分享系列:價值不一定必須表現為現金

CPVA·CSN學員分享系列之“價值不一定必須表現為現金”

知識產權(專利)就是一項商業工具,所以,不論是我們要做價值評估(CPVA重點傳授的)還是要做交易談判(CSN要講授的),都是為了“商業交易”。

在CPVA/CSN課程上,我學到了一個新的觀點或思路,就是一項商業交易,它並不一定要表現為“現金”(Cash),這種情況下,進行知識產權、專利的價值評估,就是為了幫助確定“非現金”應該具體是什麼(換句話說,雖然商業交易當時不是現金交易,但最終的交易價值,仍然還是要和知識產權、專利的價值匹配的,這也是為什麼即使是非現金交易的情況下,仍然還是要做價值評估的原因)。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個老師在CPVA/CSN課上給我們講的案例:Facebook收購Friendster專利案例。

Friendster是一家社交網絡公司,其成立於2002年,比MySpace(2003年)和Facebook(2004年)都要早(不過如果不是因為CPVA/CSN課程上老師講解這個案例,我是不太可能知道這家公司的存在的),可謂是社交網絡領域的“鼻祖”。不過可惜的是,Friendster雖然是最早的社交網絡公司,但卻沒有走到最後併成為一家成功的社交網絡公司。實際上,根據印度最大的科技創投媒體yourstory.com的消息,谷歌曾經於2003年出價3000萬美元收購Friendster但遭到拒絕。隨後Friendster經過長達6年的煎熬,最後還是沒能逃脫於2009年底被來自馬來西亞的MOL Global收購的命運(如今已成為一家亞洲的網絡遊戲平臺公司)。據稱,MOL Global為本次收購的代價是3950萬美元(不過最終落到Friendster股東手裡的僅有不到2640萬美元)。

接下來才是關鍵也是想要和大家分享的:就在MOL Global收購Friendster之後幾個月,Facebook就與MOL Global協商收購Friendster名下的專利,該項專利收購交易的價值為4000萬美金,但Facebook並非全部用現金支付,而是採用了虛擬商品(virtual goods)、廣告和現金等混合形式。

這次的專利收購交易,對於Facebook以及MOL Global而言,似乎是雙贏的,對於Facebook而言,由於Friendster名下的社交網絡專利都是基礎性專利,如果這些專利落入他人之手(尤其是NPE),那麼對於即將IPO的Facebook而言將會是巨大的威脅,而對於MOL Global而言,在幾個月之內就以相當於之前自己支付的收購價成交,顯然也是十分划算的(相當於迅速收回了成本),而這次交易的達成,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雙方(Facebook和MOL Global)都有相同的商業共識:交易價值符合雙方預期,交易的本身表現形式“並非一定要是當下的現金”。

CPVA·CSN分享系列:價值不一定必須表現為現金

Friendster的7項美國授權專利(全部轉讓給了Facebook)

CPVA·CSN分享系列:價值不一定必須表現為現金
CPVA·CSN分享系列:價值不一定必須表現為現金

Friendster的代表性美國專利截圖

其實,我感覺CPVA/CSN課程上始終有一個特別重要的點,就是要讓我們認識到,大家都是為了商業交易,因此,需要有足夠的商業思維,例如Friendster的專利收購交易,由此案例出發,我自己也在想,例如,我們的專利運營回報,並不一定必須是當下的現金啊,假如是供應商,是不是可以讓他們降低原材料價格呢?如果是採購商,是不是可以提高銷售價格、或者是增大采購量呢?

有時候,換一種用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方式,交易也許就容易達成了。當然,這裡真的有個前提,就是交易各方是理性的“商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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