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裁員”真的“暴力”嗎?

最近,小米集團涉嫌違法裁員一事搞得沸沸揚揚。一名自稱小米前員工連發數條微博,並@了包含雷軍在內的一眾小米高管,質疑小米集團涉嫌違法裁員。隨後小米回應稱,該員工與公司所簽署用工合同已經於2020年2月29日到期,根據員工表現評估以及國家相關法律,公司已於2019年11月20日發出不續簽合同的通知,並且根據勞動法給予他相關的補償,並不存在暴力裁員一說。小米事件已經不是互聯網行業中被質疑涉嫌“暴力裁員”的第一家,此前的網易、瓜子等都曾出現過類似事件。

“暴力裁員”真的“暴力”嗎?


筆者認為“暴力裁員”並非是一專用法律名詞,不應對所有裁員都盲目認定為“暴力裁員”,應該從法律層面和道德層面兩個維度評判互聯網公司的裁員事件。從法律層面看,裁員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是核心問題。在我國,對於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幾種類型:對於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情況達成合意即可;對於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責任等過錯性辭退,用人單位無需承擔額外的經濟責任,但是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於被認為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的無過錯性辭退,不僅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還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而對於勞動合同到期且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長短支付經濟補償後可以不再續簽合同。此外,對於經濟性裁員的情況,如果企業瀕臨破產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因此,如果企業裁員符合以上法定條件和流程就屬於合法行為。


另一方面,拋開裁員的合法性問題,我們從道德層面看企業裁員:從情的角度講,大多數員工對於自己所服務的企業具有較強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同時也是員工和家庭重要生活來源,解聘對於他們無疑是沉重打擊,企業被認為缺少人情味,企業對於沒有價值的員工或者無法繼續負擔成本的員工,找各種理由和藉口進行裁員。但客觀地講,企業裁員是一種正常的經營行為,是企業根據面臨的市場環境自我調整的過程。目前,由於全球經濟發展的下行態勢,再加上企業用人成本的持續上升,一些企業迫於無奈,必須縮減員工數量。對於企業家而言,裁掉部分員工,才有可能讓企業得到合理瘦身,企業在逆境中得以生存,使得其他員工保留了繼續工作的可能性。

“暴力裁員”真的“暴力”嗎?


此前,由於全球經濟不確定性增加和國內經濟下行壓力不斷增大,國內的互聯網企業京東、美團、摩拜、網易等就都實施了一定規模的裁員,國外的西門子、甲骨文等也不約而同地颳起了裁員風暴,最近,加之疫情影響,很多企業不能復工卻要維持較高的人員成本,企業裁員或將成為企業繼續生存的途徑之一,但筆者認為企業解聘員工不能任性而為,應當合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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