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裁員操作指引

【引言】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由於業務的停滯,出現了編制調整富餘人員,進行適當裁減。盈科孫書保合夥人律師作成此份操作指引,謹供參考。

一、“解除勞動關係”緣由的選擇

由於疫情影響是全局性的,國家人社部門和各地紛紛出臺了穩定就業的各項政策要求,因此筆者建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緣由選擇不要與疫情有關聯,可以是基於2019年度績效考核的末位淘汰機制、或者是公司經營戰略調整,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不存在,需要進行崗位調整,或者變崗變薪等。

對於未來企業業務量恢復後需要重新使用的員工,自2020年3月份開始筆者建議雙方不解除勞動關係,做好與員工的溝通,發送員工待崗通知,發放當地政府規定的生活費,或者雙方協商一致的變更待遇。

二、準確表達“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

必須準確使“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不能用“準備解除”、“即將解除”、“希望解除”等詞語,否則會對“解除”的意思產生質疑,直接影響解除協議的效力。

三、明確解除勞動關係的提出方

用人單位提出而協商解除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支付金額以及勞動者能否領取失業金。

員工個人提出的,屬於辭職行為。

四、明確解除的具體日期或時間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情況下,解除時間有兩種情形:

1、雙方簽署解除協議時勞動關係即解除,可以表述為“自雙方簽字蓋章後,勞動關係即解除”;

2、簽署解除協議後的某個時間點(或某個期限後)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可以表述為“解除具體日期,如X年X月X日”。

五、經濟補償金的約定

經濟補償金約定建議注意之處:

1、是否有必須對經濟補償金的構成項目詳細列出:有些用人單位擔心如果不具體列明構成的具體項目,會被員工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再次主張。筆者建議:經濟補償金的總金額要高於法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對於法定項目以包括但不限於的方式列舉。

可以表述為:“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甲方給予乙方的經濟補償金為 元,包括但不限於n經濟補償、1代通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的除外)、社保公積金繳費不足補償、加班未休年休假補償”。

2、支付時間和方式:相關法律規定,在辦結工作交接時用人單位支付。實踐中雙方約定,在次月工資發放日一次支付/分次支付,約定為員工本人工資賬戶。

六、工資支付截止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納截止月份

具體約定清楚日期,月份。

七、無爭議或棄權條款

為了避免後續糾紛,需要明確“本協議簽署後,除履行本協議約定事項外,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八、交接時間和方式

書面約定按照用人單位交接制度和流程辦理。如果有特殊需要交接的事項,則要清晰約定具體交接方式、要求和交接時間。

九、競業限制義務(如有)

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的,則勞動關係解除後是否啟動競業限制以及有關競業限制具體要求和競業限制報告義務、競業限制補償支付等要再次做出說明。

十、保密義務和不侵犯利益約定

保密義務包括,一是對勞動關係期間獲取商業秘密信息保密責任的重申,二是本次協商解除及《協議書》內容作為保密事項,要求勞動者保密。

乾貨||疫情之下裁員操作指引


乾貨||疫情之下裁員操作指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