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究竟能保障人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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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夫妻本是同林鳥,一言不合各自飛,都不用等大難臨頭的時候。分分合合,合合分分,每天都有無數的男女動情,同時又有無數男女決裂。婚姻是一種保障,一種維繫,一種相濡以沫。而這種關係卻在金錢下越來越變質,因此會出現騙婚的情況。之前的婚姻法是隻要離婚,財產就會對半分,如今《婚姻法》卻不再這樣了,而是要根據雙方的付出比例來分配。

在《婚姻法解釋三》中第七條規定,婚後男方或者女方當中一方父母出錢為其子女買的不動產和產權的登記都是歸出資方子女,那份不動產是其中一方的私有產權。換句話說男女結婚後,如果是男方出錢買的房子,那麼不管結婚還是離婚,房子都為男方一人所有,跟女方沒有任何關係。

而且,第十條明確規定,哪一方在婚前買的房產,房子首付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婚後由雙方一起承擔餘下的房貸,那麼離婚時,房產的產權還是由婚前購房的那一方所有,沒有還完的房貸變為其一個人承擔。之前共同一起還貸的部分會補償回另一方。

說實話,有點悲哀,兩個人的結合是因為想在一起生活,那麼在一起,就代表了共同,無論這個家裡發生什麼事情,都是需要兩個人來共同承擔的。雖然說各憑本事賺錢,但是結合後的兩個人肯定有不同的分工,是絕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

這種制度會讓女人更獨立,也讓男人更加沒有責任,只要不喜歡了,就可以離婚,因為對於男人來說,一般是沒有什麼損失的,而對於女人來講,損失的不僅是精神,更是身體。

對於這種制度大家也都持有兩種看法:一是凸顯公平,扼殺了騙婚的人。二是財產還是要對半分,女人在操持家方面付出的比男人多。而且騙婚的是少數,但是男人拋棄妻子的可並不少,這樣對真正的家庭來說不公平,你們是怎麼認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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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規定,不但體現了夫妻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財產方面的規定是,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還有對妻子有利的規定,如規定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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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平等的姓名權。

  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權,不因婚姻的締結而被強制改變。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盜用、假冒。

  2、學習和工作及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出於的目的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是重男輕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為,干涉其外出工作、學習或者要求另一方經常陪伴自己等等。

  3、請求扶養權。

  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如一方自願放棄請求扶養的權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雙方約定對請求權的放棄,是無效的,不能對抗一方配偶的請求扶養權。法律對這種權利設立了義務,是出於一種法律保障的意願。

  4、生育權。

  我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首次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權利。這是基本人權,也是由於我國人口問題的特殊狀況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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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重點調整的是夫妻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並沒有過多幹涉夫妻感情生活。

像千夫所指的通姦行為我國婚姻法也並沒有干涉,背後的法理在於法律不強人所難,對於感情應儘量尊重人的自由,至於這個做法的對與錯就交由道德和輿論去評判。

法律不好插手,不過上升到重婚會由刑法去制裁,自由永遠是要框在法律的範圍內,維繫夫妻感情最好的方式還是兩個人之間的磨合與交流和當斷則斷,法律是沒辦法去強制的。

不管是親生還是收養,不管是愛憎怨恨,只要有養育之恩,應予贍養之義回報。

婚前財產、共同財產的概念,讓更多的人更傾向於因為愛情所以結婚。

知法,能讓我們的觀念更人性化。

信法,能讓我們更有勇氣面對未知的一切。

守法,能讓我們知道底線在哪裡,能讓我們更體面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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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的配偶權內容包括:

  1、平等的姓名權。

  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權,不因婚姻的締結而被強制改變。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盜用、假冒。

  2、學習和工作及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出於的目的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是重男輕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為,干涉其外出工作、學習或者要求另一方經常陪伴自己等等。

  3、請求扶養權。

  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如一方自願放棄請求扶養的權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雙方約定對請求權的放棄,是無效的,不能對抗一方配偶的請求扶養權。法律對這種權利設立了義務,是出於一種法律保障的意願。

  4、生育權。

  我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首次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權利。這是基本人權,也是由於我國人口問題的特殊狀況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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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究竟在保護誰的權益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三條規定從正反兩面概括了我國婚姻法的七項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

以上3個法律條文包含了《婚姻法》的七項基本原則: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5、計劃生育;6、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7、家庭成員間敬老愛幼、互相幫助;

二、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是指因婚姻關係成立,配偶之間產生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通常分為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兩個方面(狹義的理解)。夫妻關係也可以稱為婚姻的效力,即婚姻成立所導致的法律後果。

三、夫妻人身關係

1、夫妻姓名權:配偶婚後婚後有無使用自己姓氏的權利或者說有無冠塔防姓氏的義務。古代強調夫妻一體主義,婚後妻從夫姓,這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現。《婚姻法》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2、夫妻人身自由權:我國封建社會中,丈夫在家庭中佔統治地位,以“男女有別”、“男主外、女主內”、“三從四德”等倫理觀念束縛女性。《婚姻法》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甲乙限制或干涉。”此法條背後的價值體系仍然是男女平等。

3、夫妻計劃生育義務:人口再生產是婚姻家庭的職能之一,因此婚姻家庭法亦調整生育關係。

4、夫妻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務而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故為代理的權利。《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5、夫妻同居義務:男女雙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義務。

6、夫妻相互忠實義務:主要指貞操義務,即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

7、夫妻住所決定權:選定夫妻婚後的婚姻住所或家庭住所的權利。

四、夫妻財產關係

1、夫妻財產製:夫妻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法律制度。

2、我國夫妻法定財產製:婚後所得共同制,《婚姻法》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特徵:夫妻婚後所得共同制始於結婚,終於婚姻關係結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者配偶乙方死亡時為止。

胡某與範某認識後發展為情人關係。兩年後,胡某私自為範某購買了15萬元的轎車一輛,並登記在範某名下,幾個月後,兩人的關係暴露,胡某向妻子交代了贈送轎車的事,妻子將胡某與範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贈與無效並返還轎車,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未經妻子同意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出資為範某購買小轎車數額較大,其無償贈與小轎車的行為損害了妻子的合法權益,因此是無效的。範某應將小轎車返還給鄭某與胡某。

3、我國夫妻財產約定製:夫妻以協議的形式商定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外債務的清償責任,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與分割等事務,是法定財產製的必要補充。

具備的條件:(1)約定時,雙方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親自完成。(2)雙方必須自願。(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4)應當採用書面形式。(5)時間沒有要求,婚前、登記時、婚後都能約定。

4、夫妻撫養義務,夫妻之間互為對方提供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扶助。

5、夫妻相互繼承權: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五、根據以上內容再度審視新《婚姻法》,以房屋產的歸屬為列

甲男和乙女是一對情侶,雙方經過一年多的熱戀,決定結婚,但是乙女的母親堅決要在結婚之前買套房子,並且房產證要加上乙女的名字。甲男同意了未來丈母孃的意見,由甲男父母全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房產證上加上了乙女的名字。甲男和乙女在所有親人和朋友的祝福下舉行了結婚儀式,並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好景不長,甲男出軌,乙女傷心欲絕,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一半的房產。法院判決房屋產權歸甲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並沒有偏向於保護男方的利益,而摒棄對女方利益的保護,這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於那些坐享其成,不勞而獲,做夢要嫁給富二代、官二代的拜金女是致命的一擊,但是對於獨立自尊、自己就有能力駕馭自己的人生、自強不息的女性來說,《婚姻法》保障了她們的權益。因此說《婚姻法》的價值觀指向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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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20婚姻法新規定有哪些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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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國家應該保障公民婚姻自由;

我國法律規定的配偶權內容包括:

  1、平等的姓名權。

  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權,不因婚姻的締結而被強制改變。

  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盜用、假冒。

  2、學習和工作及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出於的目的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是重男輕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為,干涉其外出工作、學習或者要求另一方經常陪伴自己等等。

  3、請求扶養權。

  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如一方自願放棄請求扶養的權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雙方約定對請求權的放棄,是無效的,不能對抗一方配偶的請求扶養權。法律對這種權利設立了義務,是出於一種法律保障的意願。

  4、生育權。

  我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首次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權利。這是基本人權,也是由於我國人口問題的特殊狀況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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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規定,不但體現了夫妻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南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財產方面的規定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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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新規定: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 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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