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一直上班和一直在家休息的工資一樣算受到不公正待遇嗎?

羅羅羅羅丶


這樣分情況的

如果湖北的他不上班是給大家在做貢獻,你願意在湖北這樣呆坐著嗎

但如果是無正當理由不上班,那如果還能拿一樣的工資,如果他不是關係戶,那也是公司傻了


san丁


我認為沒什麼不公平的,只要你上班乾的是份內的活,沒有讓你一個人幹好多人的活沒少給你發工資就好。不上班也發工資只能說疫情導致的,他們拿的是公司的錢,又沒分你的,你又啥不公平的。我疫情期間也一直上班,沒感覺什麼不好,比關在家不讓出冂好多了。′


不認命不服輸


您好,關於這個問題我覺得應該從兩個方面來思考。


1、未上班員工的工資應為多少?

2、上班員工的工資應為多少?


根據國務院通知,因疫情原因,2020年春節假期的時間自1月24日起至2月2日結束。

即1月24日至2月2日,員工即使未上班,企業也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同時,根據人社部於2月7日的發文可以明確,企業因疫情延遲復工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因此,若貴公司3月復工,則2月3日至2月底這段時間內,在用完各類休假的前提下,企業也應當按照合同支付員工工資。


回到第一個問題,對於未上班的員工,企業應當扣除各類休假後支付其工資。據此,題主所在單位針對未上班員工所作出的安排完全是合理以及合法,甚至可能存在超付情況。


那麼為何會發生未上班員工與上班員工收入幾乎一樣這個問題呢?

其原因在於,題主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員工加班工資或者安排其進行補休所造成。


根據題主這個情況,2020年春節假期中的三天應當按三倍工資計算報酬,剩餘則按照雙倍工資計算報酬。


至於2月3日至3月底之間的工資計算,則需要根據各地政策的不同進行計算。

如上海這邊則明確,各企業除有特殊情況,否則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進行復工,同時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視為休息日,未上班員工正常發放工資,上班員工應當按照雙倍工資進行發放或者是補休。

至於2月10日至2月底期間,則屬於正常上班。


對此建議題主先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或者委託律師進行仲裁。

最後,還是建議協商為主。畢竟因為本次疫情,公司方損失也很大,對於勞動者來說現在也不是一個跳槽的合適時間。


施律師colin


單位這種做法有其不合理,不公平,不盡人情之處,但不違法。因為你本人或者說上班人員的工資沒有剋扣等情況,是正常發放的。

至於不到崗上班人員,由於新冠疫情等原因,國家提倡的是在家辦公,即便沒有什麼工作實質是休息那也正常。這些人相對是沾了小便宜的!

說到怎麼處理,我覺得其實單位領導和大家對公平與否心如明鏡,一般來說都會在之後工作中通過績效工資,評優之類的給予一定補償。個人建議還是立足長遠,如果實在不憤,正常反咉一下也無妨,千萬別一時衝動,做出過激行為,影響自己的職業形象和以後的發展。

具體疫情期間的勞動用工處理可關注我的頭條號,有詳細解答!


補三槍


從題主的問題以及之後的問題描述來看,應該不算不公正待遇,而且也無法維權。

因為首先國家法定假期公司已經按規定給予了加班費用。而其它時間可能公司因為其它崗位的急迫性和非必要性,安排非必要崗位在家辦公或避免聚集產生危險而安排不要到司工作。所以並無不合理之處。

按我們普通人的道理來說。我們上班的,公司按正常上班工資給我們。我們沒上班的也是根據公司或者政府安排來執行的,不是曠工或者自己請假,為啥扣工資?!

當然,公司如果對堅持上班的員工給予一定補貼或者補助,作為表揚,或者效益獎金。更能體現管理者的水平。



不多亦


大家都認為公平,我認為不公平,要上班的是冒著風險去上班,上班與不上班拿一樣的工資肯定不公平,國家已出臺了增長假期的工資計算標準了,1月31日至2月2日國務院安排的按假日計算,無法補休的按2倍工資計算,2月3日至9日由各省安排的同樣按假日計算,無法安排補休的按2倍工資計算。


清風戀雨5


只有正確認識公正的含義,才能對待公正。具體分析如下:

公正即正義

  • 我們所說的公正,事實上就是正義。
  • 正義有主觀意義上的理解和客觀意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 主觀意義的正義就是個人的美德,也就是人的誠實正直與受人尊敬,其實質是指“個人正義”。
  • 客觀意義的正義是指社會共同生活的正直的、道德上合理的狀態和規則,其實質是指社會正義。
  • 我們討論的正義更多是客觀意義上的正義。

正義主要涉及的是分配正義

  • 分配正義涉及的對象是一個共同體或社會如何分配其成員作為共同體的一個分子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如何劃分由大家的合作所產生的利益與負擔。它所遵循的準則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 (1)平等原則或無差別原則,即每一個人作為社會或共同體的成員享有相同的基本的社會權利與義務,而且每個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基本的社會權利與義務之間是相一致的。
  • (2)差別原則,所謂差別原則就是指每個社會成員得到自己應該得到的份額,所謂“應該得到的”是指按照每個社會成員的貢獻進行分配。
  • (3)個人需求的原則。按照貢獻進行分配就可能導致下列結果:某些人因其先天的缺陷包括生理和心理的缺陷而無法獲得維持其作為人的價值與尊嚴的物和東西。每個人作為人自身就是目的,因此,即使他因先天的因素作出的貢獻很小或沒有作出貢獻,但是他作為人應該得到維持其存在的物與東西,即滿足他作為人的必然的客觀的個人需求。

疫情期間不一樣工資是否不公正待遇?

  • 從正義的主觀意義上的理解,不涉及公正問題,公司給予不上班的職員工資可以視為公司的的美德。
  • 從正義的客觀意義上的上的理解。根據個人需求的原則,疫情期間,有些職員因上班受限,收入明顯減少,公司給予沒有上班的職員工資也是正義的表現。
  • 以上內容參見國家統一法律資格考試輔導用書《法理學》。

南京徐劍


不算不公正。如果在崗上班的和宅家抗疫的拿到的工作補助、獎金等工資性補貼一致那就有失公平了,畢竟崗位不同,補助、獎金有所區別才公平合理。



鏜犁之華範國世


看具體情況吧。如果你們是製造企業,一線人員根本沒法出勤上班,可能停工停產期間只有部分人員可以遠程或者去公司值班,這種情況沒什麼不公平,客觀情況決定的。這種時候不要去計較個人小的得失了,也許你上班了,但沒有上班的人也拿工資了,可能心理不太平衡,但從法規來看,企業在第二個支付週期仍停工停產的,出勤的可以支付全額工資;未提供勞動的,可以協商支付生活費,你們單位依然選擇了全額髮工資,單位還算不錯吧。你去舉報,好像單位沒什麼違法的地方,而且這種時候給單位添堵,不太建議。


獾言


我不是發公資的不知道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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