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企業因違反條例遭“斷水”出租方被牽連受損失,責任誰來擔

【導讀】

在企業面對徵地拆遷的過程中:有些行政機關為了能順利的開展拆遷工作;往往會與供電和供氣等公司進行配合;通過“斷水、斷電、斷氣”等手段來阻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迫使企業進行搬遷。通過這些手段,行政機關一方面可以轉嫁訴訟的風險;另一方面通過這些手段能夠有效的威脅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那麼供水公司為配合行政機關而實施的中止供水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

承租企業因違反條例遭“斷水”出租方被牽連受損失,責任誰來擔

【案件事實】

上海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廠(以下簡稱兩家承租戶)是上海某紡織品有限公司部分房屋的承租戶,因此該三家公司一直以來共用著一個水錶。

2017年3月24日,上海市XX(以下簡稱環保局)以上述兩家承租戶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為由出具了《責令停止生產決定書》。

2017年4月13日,收到環保局告知函的上海某****限公司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第17條的規定,在未提前告知上述兩家承租戶的情形下直接對該兩家承租戶實施了中止供水的行為。該行為導致與上述兩家承租戶共用著一個水錶的上海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也一同被中止用水。

2017年9月21日,上海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品公司)以上海某****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被告提起了民事訴訟。

【律師分析】

一、自來水公司實施的中止供水行為適不適當?

北京XX認為:自來水公司實施的中止供水行為並不適當。根據自來水公司主張,本案中的兩家承租戶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至環保局責令該兩家承租戶停止進行生產。因此自來水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注:指廣義上的法律)依據對兩家承租戶所在地實施了中止供水。

但是需注意的是本案中的紡織品公司並不屬於責令停止生產的行政相對人,該公司是與兩家承租戶共用一個水錶的原因被一同中止用水。因此北京XX認為:自來水公司在未對紡織品公司以及其他兩家承租戶進行區分的情形下直接實施中止供水的行為是不適當的。

二、自來水公司實施的中止供水行為合不合法?

北京XX認為:自來水公司實施的中止供水的行為並不合法。其原因有以下兩點:

1.《合同法》第180條規定:“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法第184條接著規定:“供用水、供用氣、共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供水人在實施中止供水行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水人。而對於事先通知時間,《城市供水條例》第22條明確規定:“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承租企業因違反條例遭“斷水”出租方被牽連受損失,責任誰來擔

具體到本案,自來水公司在對兩家承租戶以及紡織品公司實施中止供水行為之前應當進行事先通知。但自來水公司在實施前並沒有進行事先通知,因此自來水公司實施的該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不合法的行為。

2.《合同法》第176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根據該法條以及該法第184條規定,可知紡織品公司、兩家承租戶與自來水公司之間簽訂的是供用水合同。因此作為供水一方的自來水公司其具有向用水一方的紡織品公司以及兩家承租戶供水的義務,而作為用水一方的紡織品公司及兩家承租戶則具有按時向供水一方的自來水公司支付水費的義務。

但是在本案,自來水公司在紡織品公司及兩家承租戶一直按時支付水費的情形下仍實施的中止供水行為,其依據是什麼?

在我國,合同生效之後若想使得該生效的合同予以解除則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基於該條件的設立方式的不同,法律上對於合同解除的形式分為了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並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或者雙方協商決定而進行的合同解除。

具體到本案,本案中的自來水公司正是通過法定解除權以實施中止供水的方式來單方面解除的供用水合同。《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該法條規定,具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權。

再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第17條:“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汙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的規定,對於未通過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單位是不得供水的。

本案中的自來水公司正是依據上述法律(注:指廣義性的法律)規定以實施中止供水的方式單方面向紡織品公司及兩家承租戶解除的供用水合同。

那自來水公司是否正確依據法律(注:指廣義性的法律)規定行使的法定解除權呢?

北京XX認為:自來水公司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第17條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是不正確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位法是無法突破上位法的,即下位法只能是具體細化上位法的規定,而不能突破上位法另行規定上位法所沒有規定的內容。

承租企業因違反條例遭“斷水”出租方被牽連受損失,責任誰來擔

再依據我國《城市供水條例》,該條例並未規定向被責令停止生產的公司實施中止供水的內容。即,自來水公司所依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突破了屬於行政法規的《城市供水條例》。因此自來水公司不能依據該通知向紡織品公司以及兩家承租戶行使法定解除權。

綜上,北京XX認為:自來水公司實施的中止供水行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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