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內蒙古興安盟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公務員是否能夠辭職

2020內蒙古興安盟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公務員是否能夠辭職

公務員是否能夠辭職

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去公職。按照有關規定,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因此,公務員在試用期內不得提出辭職,但是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能夠向單位提出申請放棄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滿的怎麼辦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能夠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複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人事檔案關係如何轉移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及形式是怎樣的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什麼情況下不得對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即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不得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能否申請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 (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即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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