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预征收行为对被征收人不产生实际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02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已经将预征收吸收进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成为一项全国范围的正式法律制度。拟征收行为只是市、县人民政府拟对特定范围内土地实施征收的意向,只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实际进行土地征收,通常情况下拟征收土地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唐雄请求确认三亚市政府对其房屋未批先征,并以发布、实施月川安置方案的形式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实际上是对三亚市政府发布月川安置方案实施预征收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该预征收行为仅仅是告知被征收人拟征收的相关事项,并未实际实施,未对唐雄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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