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的預徵收行為對被徵收人不產生實際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0020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已經將預徵收吸收進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成為一項全國範圍的正式法律制度。擬徵收行為只是市、縣人民政府擬對特定範圍內土地實施徵收的意向,只有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才能實際進行土地徵收,通常情況下擬徵收土地行為對被徵收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本案中,唐雄請求確認三亞市政府對其房屋未批先徵,並以發佈、實施月川安置方案的形式進行徵收的行政行為違法,實際上是對三亞市政府發佈月川安置方案實施預徵收的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該預徵收行為僅僅是告知被徵收人擬徵收的相關事項,並未實際實施,未對唐雄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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