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鑑真規則下的刑事辯護思路——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為例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理釋義】

鑑真,是指舉證一方在出示證實之前,首先證明擬出示的證據就是他所聲稱的東西。鑑真是對實物證據的真實性、同一性加以驗證的鑑別方法。易延友教授認為,鑑真的性質實際上就是關聯性的精緻化。陳瑞華教授認為,在中國的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鑑真帶有證據能力規則屬性,對那些違反鑑真程序的實物證據,法院可以對其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審查規則】

1.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及書證的副本、複製件與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2.物證、書證是否經過辨認、鑑定;

3.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和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是否由二人以上製作,有無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及原件、原物存放於何處的文字說明及簽名。

4.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

5.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或者清單;

6.筆錄或者清單是否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

7.對物品的特徵、數量、質量、名稱等註明是否清楚;

8.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及鑑定過程中是否受到破壞或者改變;

9.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對現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檢驗鑑定條件的血跡、指紋、毛髮、體液等生物物證、痕跡、物品,是否通過DNA鑑定、指紋鑑定等鑑定方式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檢材、生物特徵、物品等作同一認定;

10.電子證據存儲磁盤、存儲光盤等可移動存儲介質是否與打印件一併提交;

11.是否載明該電子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對象、製作人、製作過程及設備情況等;

12.製作、儲存、傳遞、獲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環節是否合法,取證人、製作人、持有人、見證人等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13.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剪裁、拼湊、篡改、添加等偽造、變造情形;

14.該電子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性。

【瑕疵證據規則】

1.在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物品特徵、數量、質量、名稱等註明不詳的,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可以採用;

2.收集調取物證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未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複製時間、無被收集、調取人(單位)簽名(蓋章)的,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可以採用;

3.物證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及原物、原件存放於何處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可以採用。

【排除規則】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確立了以下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排除規則:

第73條 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73條第3款 對物證、書證的來源、收集程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物證、書證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94條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二)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辯護實例】

2017年12月7日晚21時許,王某從被告人經營的保健品店買了一盒金偉哥,以購買的金偉哥與網上宣傳的產品不一樣為由,於次日到派出所報案聲稱買到假藥。派出所民警受案後,當日委託某檢驗檢測公司對送樣的Buoyant金偉哥VGA進行檢驗,12月13日該檢驗機構作出公安機關送檢的金偉哥含有西地那非、伐地那非成分。12月13日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的保健品店當場扣押了一盒金偉哥,並對被告人以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拘留。

【辯護思路】

案件雖小,但是這個案件涉及到鑑別實物證據真實性的重要方法——實物證據的鑑真規則,筆者對案件關鍵性證據檢測報告從鑑真角度提出質證和辯護意見,不僅動搖了公訴機關的證據體系,同時也極大影響了法官對該證據採信與否的判斷。

按照傳統的辯護方法,對鑑定意見持有異議,往往會向法庭申請重新鑑定,要麼法庭不准許重新鑑定,要麼延期審理導致案件遙遙無期,要麼獲准後又以不具備重新鑑定條件又回到原點。

本案筆者並未動輒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原因是本案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及未來量刑都不會很嚴重,再者被告人處於看守所羈押狀態,如果動輒提出重新鑑定勢必會延長審限,最終會造成刑期與羈押期限的不平衡。

而是運用了實物證據的鑑真規則發起對鑑定意見否定性進攻,使得法官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同一性產生合理懷疑,即便判刑也可能在量刑上施加優惠。最終案件在量刑上對被告人做出了較為寬大的處理,應當屬於運用實物證據鑑真規則辯護的成功範例。

1.首先對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審查

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對實物證據的真實性和同一性起到了驗證作用,所以首先需要對在案的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進行認真審查。

本案在對金偉哥的扣押、保管、委託送檢環節都存在問題。公安機關於2017年12月13日對被告人的保健品店進行了搜查,當場扣押了一盒金偉哥,但《扣押物品清單》記載的被告人、見證人、辦案人員簽字都是2017年12月14日,其中保管人於2017年12月19日簽字。

後經第二次開庭偵查人員出庭解釋說,因個人寫字習慣,《扣押清單》上的“19”實際是“14”。但13日扣押的金偉哥,沒有相應的扣押清單,14日的扣押清單不能證明金偉哥的來源。

最重要的還不在於搜查、扣押、《扣押清單》顯示日期不一致,而是《扣押物品清單》未對扣押的物品特徵進行記載,特徵一欄空缺,也沒有對扣押的金偉哥拍照,難以認定13日扣押的物品來源於被告人保健品店。

在案的扣押清單沒有記載物品特徵,沒有完成對金偉哥的來源、收集、提取、保管等環節的證明。

2.對第一份《檢驗報告》進行審查

《檢驗報告》送樣時間是2017年12月8日,而證據顯示搜查時間是12月13日,扣押時間是12月14日,實際上檢測的並不是從被告人處查扣的金偉哥。

這份檢測報告檢測的金偉哥是王某持有的,無法證明從被告人處購買,不能排除是王某從別處購買的,或者其他來源的,還有可能是委託機關提供的來源不明的金偉哥,不能用作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

第一份檢測報告:對王某持有金偉哥檢測

本案定罪的關鍵證據是金偉哥的檢測報告,從送檢樣品金偉哥的來源、扣押、收集、保管、送檢等證據保管鏈條出發,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同一性提出質疑,得出無法作為定案的根據的結論。

根據實物鑑真規則,一旦檢材同一性無法得到鑑真,檢驗機構不能將其作為合格的鑑定檢材,換言之,鑑定人作出的鑑定的檢材是真實可靠的,而不是被替換的。合格的檢材應當是從被告人處搜查扣押的金偉哥,且保證蒐集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確保具有相關性和同一性。

本案雖然檢測出檢材中含有西地那非西藥成分,但是《檢驗報告》中檢材來源不明,取得、保管、送檢不符合法律規定,並可以肯定檢測的檢材不是扣押被告人的檢材,檢材同一性無法得到鑑真,檢驗機構不能將其作為合格的鑑定檢材,所得出的鑑定結論不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3.對第二份《檢驗報告》進行審查

在法庭上,筆者對該檢測報告提出質疑,並加以說明為何沒有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的原因,主要擔心審限的延期會造成對被告人最終判刑不利的境地。這樣的辯護方法無疑是成功的,法院建議公訴機關對12月3日從被告人處扣押的金偉哥重新進行了鑑定,意味著第一份檢測報告被推翻了,後法庭迅速組織了第二次開庭。

第二份檢測報告:對扣押的被告人的金偉哥檢測

第一,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七條,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鑑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某檢驗檢測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法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其所作出的檢驗報告僅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

第二,重新作出的檢測報告雖然記載檢材是從被告人處扣押的金偉哥,但是仍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檢材系被告人處扣押的,也就是扣押的金偉哥的來源、收集、移送、保管、送檢等證據保管鏈條真實性仍無法確定。

如果用作鑑定的檢材的實物證據本身來源不明、提取經過沒有記載或者保管不善的情況下,這種針對實物證據所作的司法鑑定是沒有意義的。

本案沒有出示物證,沒有物證的照片、錄像,沒有經過被告人指認辨認,扣押的物品的真實性和同一性沒有得到驗證,搜查時間與扣押時間不符,扣押清單沒有記載物品特徵,沒有完成對金偉哥的來源、收集、提取、保管等環節的證明。

檢測報告所記載型號規格、生產日期、批號無法與《扣押清單》印證,來源不明,無法確定檢測的物品具有同一性和可靠性,所以重新作出的檢測報告仍無法作為定案的根據。


實物證據鑑真規則下的刑事辯護思路——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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