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不徵 貨物徵 捐贈貨物→變無償服務可行嗎?多案例+猜想

疫情無情人有情,在持續的捐贈熱潮中,關於捐贈的財稅處理,也成為討論的熱點。一些建議和爭議也在稅友中熱鬧展開,其中,增值稅是熱點之一。

PS:時間如同海棉裡的水,擠出來的,如有遺漏,歡迎指正

目錄

⊙ 同是疫情捐贈,服務不徵,貨物免徵?

⊙ 為什麼?政策差異的原因分析

⊙ 籌劃案例?公益捐贈貨物 →捐贈服務,進項稅額能抵扣?

⊙ 增值稅原理分析,免徵比不徵更合理

⊙ 《增值稅法》立法後,關於不徵增值稅的猜想


同是疫情捐贈,服務不徵,貨物免徵?

答案:是的。請看下圖

不徵增值稅和免徵增值稅的關鍵差異哪裡呢?

不徵增值稅→進項稅額仍然能抵扣

免徵增值稅→ 進項稅額要轉出


服務不徵 貨物徵 捐贈貨物→變無償服務可行嗎?多案例+猜想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為什麼?政策差異的原因分析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差異呢?

同樣是疫情公益捐贈,卻是完全不同的對待?

之前有稅友呼籲,稅總出臺重磅的優惠政策,對這次疫情的物資捐贈,不僅止步於免稅,應該進一步:不徵增值稅。為的就是,可以抵扣進項。

這個建議可不可能呢,咱們從政策的層面去分析

銷售服務

財稅(2016)36號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銷售貨物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PS:注意,不管是銷售服務,還是銷售貨物,徵稅範圍都提到了有償。

無償的就不屬於徵稅範圍內。那是不是一個大大的漏洞呢?

再看下一條


營改增 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PS: 同樣是無償,同樣是視同銷售處理。但是很明顯,36號文對於銷售服務多了一個”除外“: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還多了一條兜底的:(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而貨物的視同銷售中,沒有除外!

小編理解:視同銷售的規定,就是對徵稅範圍的“有償”進行的反避稅。防止虛假的“

無償”。

而明確“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是因為,信任這種情況是真實的“無償”,所以不屬於徵稅範圍。

而兜底條款就是為出現其他的“無償”情況留口子的。

同理,附件二的不增值稅項目也是基於真實“無償”的基礎。


36號文附件二:

(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為什麼,在貨物的視同銷售中,沒有這個“除外”呢?

因為少了“除外”的情況,導致幾乎所有的無償公益性捐贈都需要繳納增值稅(後來有一個扶貧捐贈的免稅政策)。

一般情況下,不但不是“不徵”,連“免稅”的待遇都沒有!

這次的捐贈物資免增值稅是專門發文的,而且範圍也是特定的: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小編認為:這是由於時間帶來的差異,《增值稅暫行條例》發佈的時間較早,未考慮到這個問題。36號文是2016年才發佈的。考慮到了公益的無償性,所以列入了不徵稅範圍。

因此,給予時間,提供貨物“無償用於公益”也同樣會作為不徵稅處理的。


《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印證了這點

《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贈送貨物,但用於公益事業的除外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PS:等《增值稅法》出臺,就不需要再糾紛這個免稅,不徵稅,進項抵扣的問題了


籌劃,變捐贈貨物→捐贈服務

想法:既然用於公益的無償服務,不徵增值稅。那能否把捐贈貨物,轉換成捐無償提供服務呢?

路徑之一:增值稅中關於混合銷售的政策。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PS:關於是以企業的主業來分,還是以單項銷售行為以服務還是貨物為主來劃分,偶有爭議,這裡不展開討論。

具體設計:

適用於“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以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把捐贈的貨物捆綁進服務中去,變成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而用於公益的無償提供服務是不徵增值稅的。


舉例1 新冠疫情捐贈

某餐飲企業,為新冠疫情定點醫院捐贈一批食品。免增值稅,食品的進項要轉出。

變換:餐飲企業,將食品加工後,無償提供給定點醫院的防疫人員食用。不徵增值稅,進項能抵扣。


舉例2:平時捐贈

某教育培訓企業計劃向學校捐贈一批圖書和文具。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變轉:通過慈善組織到該學校開展公益講座或者報告會等,圖書與文具作為講座與報告會的資料發放。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不徵增值稅,圖書文具的進項能抵扣。


舉例3:平時捐贈

某醫療設備生產企業計劃向醫院捐贈一臺設備,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變換:雙方簽訂無償設備租賃合同,合同租賃期限20年且不可撤銷。

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不徵增值稅,設備的進項能抵扣。


舉例4: 平時捐贈

某體育用品生產企業計劃捐贈一批體育用品給青少年宮,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變換:可以通過慈善組織向青少年宮提供體育訓練培訓服務,體育用品作為培訓材料提供。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不徵增值稅,圖書文具的進項能抵扣。


舉例5:平時捐贈

某軟件服務企業,為公益組織贈送了用於管理受贈財物的軟件,按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變換:為公益組織無償提供受贈物資管理諮詢服務,同時附帶管理軟件。屬於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不徵收徵值稅。

.......

還有很多很多,不多列舉,稅友們可舉一反三。


PS:但是,別忘了,捐贈可不僅涉及增值稅,還涉及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的進項抵扣的問題解決了,會不會在企業所得稅的扣除上帶來問題呢?如果會,那就是顧此失彼了!

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分析,我們下回分解!


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增值稅原理分析,免徵比不徵更合理

為什麼認為免徵比不徵更合理呢?原因還是在進項抵扣的規定上。

增值稅的特點是抵扣鏈條的連續性,環環相扣,結束於最終的消費環節。最後一個環節,應該是銷項稅額。

如果按不徵增值稅的規定,最後一個環節的銷項沒有了,卻能抵扣進項,那麼鏈條就結束於進項抵扣環節。

而免徵增值稅,進項不能抵扣,那鏈條終結於上一次銷售的銷項稅額,保持了抵扣鏈接的完整性。

所以免徵,比不徵,在稅制設計原理上,更符合增值稅的邏輯。

從人文關懷上,對於公益活動的,規定為不徵增值稅,又能抵扣進項的話,就當成是支持公益事業吧。

但是,《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擴大了不徵稅的範圍


《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

第五條 ......

增值稅起徵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

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本法規定的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願選擇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季銷售額未達30萬元的單位和個人,不是增值稅的納稅人,那銷售額就是不徵稅增值稅收入了。假如該單位一直都季銷售額低於30萬,那自然是沒有問題,無銷項,進項抵不抵扣也沒關係了。

模擬案例

A公司1月份購進貨物60萬,取得增值稅專票,第一季度銷售了20萬,銷售額28萬,第二季度銷售了20萬,銷售額28萬。第三季度銷售了20萬,銷售額31萬。請問:A公司如何計算增值稅?

第一第二季度不是增值稅納稅人,不徵增值稅,但是60萬的專票進項能認證留抵。第三季度雖然有31萬的銷售額,超過起徵點,需要繳納徵值稅,但是整批貨物的進項卻能在第三季度抵扣了。即是,前兩季的不徵稅收入,對應的進項,能在徵稅收入的第三季中抵扣了。

這是不是一個不合理的設計?

猜想:想到營改增試點時期,文件中有一個名詞”非增值稅項目”,覺得這個名詞可以用在模擬案例中,即是,不叫不徵增值稅項目,應該叫“非增值稅項目”。既然是“非增值稅項目”,就是跟增值稅沒啥關係了,自然不涉及抵扣進項,也不涉及銷項。

類比: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其後面應稅收入與扣除是相對應的,不徵稅收入本來就不屬於應稅收入,所以對應的成本費用當然就不可以扣除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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