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看到刑事案件都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但實踐中,對於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法律中要求是受害人或當事人告訴了之後才進行處理的。那到底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呢?請看下文了解。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普通)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刑法中自訴與告訴才處理的區別
兩者存在交叉之處,但前者的範圍要比後者寬一些。
這個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一個類型,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即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四個。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自訴案件除了以上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識產權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遺棄案,已經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權利法定刑為3年以下的各種犯罪。故意傷害輕傷,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自訴。

3、還有一種比較特殊:被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類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別,比如說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
按照規定,通常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都是屬於自訴案件,此時需要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其中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地方也是比較多的,因為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問題,建議大家最好先了解清楚了之後,再作出下一步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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