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的裁判要旨(下)

詐騙犯罪辯護系列:金融詐騙 | 非法集資案的裁判要旨(下)


作者 | 吳斌律師 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本文以非法集資案中常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切入點,瞭解該罪名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地位,不難得出,在非法集資案件中,集資詐騙罪的辯護,總離不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身影,兩者可謂是相伴相生。

非法集資案件中,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擾亂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立,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法定量刑最高為十年有期徒刑。

本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裁判要旨著手,剖析該罪名的構成要件;根據司法實務,非法集資案件,關於案件的定性問題,一直是困擾當事人的一個心結,究竟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前者是輕罪,後者是重罪,一念向左,一念向右;所以研究兩罪的區別、特點以及司法判例,對於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疑是刑事辯護過程中最好的選擇。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

1.裁判要旨:2013年至2014年,許強任石家莊光大銀行中華南大街支行、紅旗大街支行行長助理期間,經杜某1介紹,得知華某普銀投資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普銀)、華某銀安投資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銀安)、中房聯合(北京)投資基金及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資“華某普銀高速公路基金”、“華某普銀京西北基金”等名義對外發行理財產品,年回報率為11%-12%、返本付息。

許強通過上網、到北京公司、主動聯繫王某1瞭解到公司具體情況。後許強向客戶王某2、杜某2、郭某3、許某1等人宣傳該業務。王某2、杜某2、郭某3、許某1等人與上述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股權回購協議》等文件,將錢款以個人名義轉到上述公司賬戶。【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2019)冀0104刑初138號】

2.裁判要旨:2005年以來,被告人鄧某某單獨或夥同周某某(已死亡,死前與鄧某某系夫妻關係)以辦學校、搞工程為名,通過親友介紹等方式,以2至5分不等的利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2045.77萬元。【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2015)永冷刑初字第589號】

3.裁判要旨: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初,上海鉅鐸公司在黃澤明具體負責管理下,招募並組織李某乙、羅某乙等業務經理及其他業務員,使用上海鉅鐸公司及禹州利達公司名義,以禹州利達公司因擴大經營而缺少資金為由,承諾14-24%年利為誘,通過散發傳單、舉辦推介會、隨機撥打電話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並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期半年或一年,按月付息及到期還本。由此,共計與蔡某、陳某等196名社會公眾簽訂了264份借款合同,吸收資金達人民幣15,646,654元。【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6)滬0101刑初355號】

4.裁判要旨:高英偉從2010年初在邯鄲市及各縣區設立河北偉光合作社,在沒有取得中國銀監會邯鄲監管分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沒有取得吸收存款的資質情況下,通過印製發放宣傳手冊、宣傳單,帶領儲戶參觀,熟人介紹等方式面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大量存款。截止到2013年5月共設立邯鄲縣(下設58個代辦站)、武安市、肥鄉縣、成安縣、磁縣、臨漳縣、永年縣、大名縣、曲周縣、廣平縣等多個偉光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吸收存款人民幣2.8億餘元,用於煤炭運輸銷售、建蔬菜大棚等項目。【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2015)邯縣刑初字第102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特徵:(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以上四個司法判例,均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規定。刑事辯護過程中,如碰到相類似的案例卻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重罪),可以案說法,爭取輕罪辯護,實現有效辯護的真正目的。


二、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裁判要旨:該合作社成立後,閆素梅在欒城縣設立代辦點發展代辦員,以股金入股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再由各村代辦員以高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8029518元,涉及入股群眾987人,後退還群眾存款4823500元,未退存款23206018元。【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2017)冀0111刑初68號】

2.裁判要旨:王劍夥同被告人唐娜,聘用被告人李雁峰、章建兒分別擔任鎖信公司業務團隊負責人、業務總監,以投資文化產業、保健養生產品為名,通過業務員散發宣傳單、撥打電話等方式,招攬不特定投資人至該公司投資,分別與徐某某、曹珊珍、李桂芬、劉為滋、昂某某、董某某等多名投資人簽訂年化收益率從8.5%-14%不等的理財產品。【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6)滬0109刑初454號】

以上兩個案例,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情況下,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進行集資,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性要求。


三、以“推廣商品代銷返利投資模式”,大規模吸收社會不特定人員的投資款的

裁判要旨:2014年9月,史某(另案處理)為吸收資金,在江蘇省鎮江市註冊成立江蘇聖迪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高額返利為誘餌,採用向社會公眾宣傳推廣商品代銷返利模式,吸收社會不特定人員投資款,並在全國各地發展團隊、開設分店,並向團隊長、店長髮放高額提成。

2015年7月份,黃躍為謀取高額提成,通過上線陳某1協助江蘇聖迪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2015年8月份,金曼英為獲取高額提成,通過上線被告人黃躍協助江蘇聖迪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間,黃躍在蘇州市相城區元和街道悟真路162號開設相城區元和聖迪雅超市店,並聘用金曼英為該店業務員,以高額返利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傳單宣傳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聖迪雅代銷返利投資項目。【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2017)蘇0507刑初785號】

從以上司法判例可知,非法集資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較多,本文以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司法判例作為研究對象。但是,該罪名與集資詐騙罪,最根本的區別就是不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

通過研究以及分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特徵、犯罪構成,正確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可以為金融詐騙犯罪辯護提供寶貴的辯護思路,是實現有效辯護的關鍵路徑。

同時,也是為了避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卻被錯誤定性為集資詐騙罪。


【作者:吳斌律師 | 專注於詐騙犯罪辯護的實戰派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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