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通、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修訂 完善了交易異常情況下的免責條款

每經記者:唐宗全

今日(3月1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同時宣佈,根據新證券法的規定,對滬港通、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修訂。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滬深交易所都把“不承擔賠償責任”修改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都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體”修改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

深交所同日對修訂進行了說明,“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完善交易異常情況下深交所及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免責規定”“根據新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完善深股通信息披露媒體的表述。”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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