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售假冒偽劣口罩刑事案件如何辦準辦好?重慶四部門聯合出臺“操作指南”

3月4日,市檢察院、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四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辦理假冒偽劣口罩等防護用品刑事案件會議紀要》,促進規範高效高質辦理涉疫情刑事案件,精準助力全市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據介紹,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我市司法機關與市場監管部門積極作為,通力協作配合,有力打擊了一批製售假冒口罩等防護用品,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經濟犯罪。同時,辦案中也反映出在防護用品性質認定、法律適用、司法鑑定等具體執法司法環節,相關規範不夠明確具體,認識不夠統一,工作機制不夠健全等實踐“盲點”,抗疫辦案一線急盼一份落細管用的“操作指南”。


根據我國刑法、傳染病防治法、兩高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指導意見,該《紀要》在總結辦案經驗的基礎上,從“三無”口罩等防護用品和有標識的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性質的認定、罪名認定與處理、主觀故意認定、案件管轄、銜接配合機制等多個方面,為統一執法司法人員認識、規範執法司法尺度、破解疑難複雜問題確立了“金標準”。


細化“三無”口罩質量認定標準


針對司法實踐中“三無”口罩等防護用品質量檢驗標準不明,違法犯罪性質認定難等問題,該《紀要》明確要求,加強對產品生產和銷售環節的追蹤溯源工作,根據“三無口罩”假冒充當的具體類型,明確了認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依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查明產品質量的基礎上準確定性。


《紀要》列舉了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三無”口罩等防護用品的五類情形,將其作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範圍。


除“三無”口罩外,針對有明確標識口罩等防護用品質量認定問題,《紀要》同樣要求委託相關法定機構對該類產品檢驗、檢測,列舉了應當認定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相關規定的兩類情形:


一是生產、銷售的口罩等防護產品在其產品外部、包裝盒、包裝袋、產品說明書等處明確標註了產品類型、質量執行標準、產品註冊標準,其主要防護指標明顯低於該標準的。


二是境外採購、境內銷售的口罩在其產品外部、包裝盒、包裝袋、產品說明書等處用外文標註了口罩類型、質量執行標準、產品註冊標準等,但起防護作用的主要指標明顯低於該產品註冊或執行標準,或明顯低於國內對應產品國家、行業防護標準要求的。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應綜合判斷


“銷售口罩等防護產品違法行為複雜多樣,有的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罪名。”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紀要》要求,執法司法人員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等防護用品刑事案件,應當同時對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鑑定,對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或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具體針對涉及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罪的情形,《紀要》列舉了應當認定為“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幾種情形:即生產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醫用防護服;以及其他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納入《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其他醫用器材。


同時,考慮到該罪名中如何認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問題,《紀要》要求,應當結合醫療器械的防護、救治功能、使用方式、使用範圍與對象,是否具有貽誤診治,造成人體健康受損現實危險等因素綜合判斷。


根據該《紀要》,在疫情防控期間,將明知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等醫用器材銷售給醫療、疾控等單位使用的,通過藥房、醫療器械公司大量流入市場的,可以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六類情形可推定具有銷售假冒偽劣防護用品的主觀明知


實踐中,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系假冒偽劣口罩等防護用品而予以銷售,也是一道執法司法難題。


《紀要》要求,執法司法人員應當結合行為人職業、從業經歷,購銷雙方商談內容,購銷方式與價格,貨物的樣式與包裝等證據,予以綜合認定,並從其來源、違背正常交易習慣行為等方面列舉了六類情形,可以推定其主觀明知,但確有反證的除外。


其中,明知是沒有生產商廠名、廠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三無”產品予以銷售的;曾因製售假冒偽劣防護用品被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後又製售同一防護用品的;以明顯違背慣常交易習慣儲存、運輸、交付,被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後又轉移、隱匿貨物或提供虛假證明的,可以推定具有主觀明知。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認定是否屬於囤積居奇、哄抬物價


《紀要》明確,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護用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其中,對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打擊,要考慮經營者經營成本變化、持續時間、漲價幅度、經營數額、獲利數額、手段惡劣程度、社會影響等實際狀況和主觀惡性等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此外,《紀要》還明確,對哄抬物價等非法經營行為刑事立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出具違法行為行政認定意見,對屬於市場監管機關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市場監管機關應當附具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執法司法人員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區分正常市場價格波動和哄抬物價違法犯罪行為,嚴格控制打擊範圍,依法懲治極少數違法經營者,教育眾多市場經營者,有效維護市場秩序。”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此外,《紀要》還明確建立健全市高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的執法司法協作機制,實現行政執法、刑事司法無縫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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