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2015條款審核與過程方式審核的區別一文秒懂

ISO9001-2015條款審核與過程方式審核的區別


  一、定義

  條款審核,顧名思義就是按標準條款要求實施審核,對照ISO 9001的標準要求,結合受審核方的職能分配,以條款為主線,在對應的職能部門實施的質量管理體系審核,是目前大部分認證機構常用的審核方式。

  過程方法審核是指以組織的實際運作流程為審核主線,遵循系統的、相互關聯的審核模式,對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績效和風險管理等作出系統評價的審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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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區別

  條款審核的優點就是直觀簡潔,審核員從受審核方各項活動中提煉出共性的條款,對照標準較容易形成相關符合性的判斷。 但如果站在受審核方的角度,這種審核是離散的、跳躍式的,關聯性不強。條款審核通常來自於審核計劃的安排,審核員的審核思路是圍繞單個條款展開的,旨在尋找符合條款要求的相關證據,進而判斷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如審核7.4採購,審核員在獲得受審核部門的職責分工信息後,關注受審核方的合格供方名錄、評價準則、評價結果(7.4.1);抽樣查看採購計劃的實施情況(7.4.2),採購信息(品名、數量、供應商、合格證等)的符合性及採購產品的檢驗、驗證、不合格處置情況,並確定是否把這些作為供方再評價的依據(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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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審核看似把標準要求都一一落實了,實則審核的連貫性中斷,系統性不強。更有甚者把專業條款排給專業審核員,非專業條款分給其他審核員,然後各審各的,等所有條款審完了才發現留有很多審核盲點。如審核7.6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控制條款,經檢定合格的監測設備與現場實際使用的不一致,要求持證上崗的計量校準人員與人力資源部存檔的操作證書不匹配等。這些都要求審核員系統關注組織的全部運作流程,加強審核組成員之間的溝通、追溯,把相關的生產、服務各項流程串聯起來形成有效的審核發現,從而評價相應管理體系對照標準的適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過程方法審核則是把視線轉向受審核方的生產服務流程,把條款迴歸於受審核方的各項活動(過程)之中,在流程運轉中關注並判斷其是否符合標準要求,旨在將組織的活動和相關資源作為過程進行管理,以期達到更為高效的審核結果。同樣是審核採購部門,審核員會連接銷售、生產和倉庫,更多考量受審核方的銷售模式等直接影響採購部門質量目標的因素,分析“以銷定產”的訂單生產模式還是“以產促銷”的框架銷售模式,前者是按訂單要求制訂採購計劃,庫存極少,交付時間、精度要求更高;後者是按常年生產計劃制訂採購計劃,對於市場動態、品種、庫存量及經銷商的業績都有關聯,因此,審核重點、績效指標、風險管理、條款符合性的把握都有所不同。再如對監視和測量設備的審核則更要關注生產流程、產品標準、法規和工藝要求等,關注實驗室配置、測試現場、必備的測量設備的有效性、測試方法和結果,以保證審核結果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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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認證機構和審核員而言,只有將視角從標準條款轉向過程方式,才能夠符合受審核方實際生產和服務的管理思維,才能夠收集到構成管理體系的過程及其相互聯繫的完整信息。組織的過程千差萬別,審核員只有讓標準在組織的各項流程中得到運用和體現,而不是強加一個程式化的要求給組織,才能促進標準與組織運作的實際結合,讓審核員與組織有更多的共同語言和契合點,並以此提高審核活動的有效性,為受審核方提供真正的增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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