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2019德陽消費維權經典案例——服藥引發不良反應,藥店醫囑不細擔責


【聚焦3.15】2019德陽消費維權經典案例——服藥引發不良反應,藥店醫囑不細擔責

案情分析

11月18日,曾老先生在多名警察的陪同下到廣漢市消委會投訴,稱其在看某藥店(以下簡稱經營者)的小廣告時,瞭解到該店出售的“三寶膠囊”可以治胃病,便花費580元購買了20盒,誰知在吃了一盒後就出現血壓血糖升高,小便失禁等不良反應,遂立即到廣漢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8天共花費6000多元,後又去成都某醫院檢查,花費1000多元。

曾老先生認為是經營者出售的藥品引起上述問題,於是多次找到經營者反映情況,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但經營者以證照齊全、藥品沒有質量問題為由不予理會,在多次交涉未果後才選擇報警。廣漢市消委會在聽取了消費者、警察的描述後立即同意接案並著手調解此案。

處理過程

經廣漢市消委會初步調查,經營者證照齊全,所出售的藥品沒有發現問題,老人出現的是一些慢性病,沒有相關依據能夠直接證明所售藥品與曾老先生的病有因果關係。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此時,廣漢市消委會想到雖然藥品本身沒有問題,但會不會存在藥不對症或者藥物的副作用問題,於是工作人員仔細查看了藥品包裝、說明書等,發現在藥品包裝說明上明確寫明該藥不適宜血壓高的人服用,經營者在未詢問消費者是否患有高血壓、未向消費者說明該藥注意事項的情況下出售藥品,缺乏基本的專業素養,應當承但一定責任。

在市消委會工作人員耐心調解下 ,雙方於11月19日達成協議,經營者退還藥費580元,並另行補償3500元,自此,該投訴得以圓滿解決。

消費警示

在這起藥品消費糾紛中,主要是經營者是否應向消費者說清楚所售藥品的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品應當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藥品經營企業有義務、有能力向消費者準確說明藥品的注意事項,加之高血壓在老年人中十分常見,不屬於罕見病症,經營者在出售藥品時既不告知、也不詢問,缺乏基本的專業素養,未履行告知義務,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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