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法律知識要點:繼承開始的時間是一個相當敏感的法律問題,因為從這一時間開始,就可以產生各種各樣的法律關係。

例如,繼承開始後,各繼承人可以按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分割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的到期債權,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繼承開始後,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主張償還,等等。

因此,繼承開始的時間極為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也就是說繼承開始的時間,是從被告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計算。

但是,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也有特定情形下的死亡,為了避免爭議,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更進一步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

一、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二、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人,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遺產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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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曹某輝起訴稱:被告徐某群與吳某祥(已故)系夫妻關係,被告吳某濤系徐某群與吳某祥之子。2015年6月1日,吳某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並向原告出具借條,吳某祥生前擁有房屋權屬份額,二被告作為吳某祥的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應當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對吳某祥所欠原告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原告曹某輝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原告借款3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徐某群辯稱:借貸關係是否真實成立,不清楚事實真相,並且原告的訴訟權利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被告不認識原告,也未承諾借款待日後處理的事實;被告代吳某祥償還了另欠債務145000元,答辯人即使繼承了遺產,也是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先剔除代還部分後所剩餘的範圍內納入遺產繼承。

被告吳某濤未到庭,也未提供書面答辯狀。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曹某輝與吳某祥發生了經濟往來,吳某祥借原告30000元,並向原告出具借條,是吳某祥的真實意思表示,借貸關係合法有效,合法的債權、債務受法律保護。

原告對借款經常催收,被告抗辯原告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成立,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曹某輝要求被告徐某群、吳某濤作為吳某祥的財產繼承人承擔償還吳某祥債務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被告徐某群與吳某濤系吳某祥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庭審中,被告並未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吳某祥去世後留有遺產,被告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清償吳某祥生前所欠原告債務的責任。

被告提出已代吳某祥償還了145000元的債務,應從繼承範圍內剔除的主張,並沒有證據證實該145000元的債務是以吳某祥留有的遺產予以清償的,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30000元債務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徐某群、吳某濤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繼承吳某祥遺產的範圍內清償原告曹某輝的借款30000元。

律師點評

該案中,被繼承人吳某祥生前向原告曹某輝借款30000元,並寫有借據,此後一直追討未果。吳某祥病故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原告作為債權人,可以向吳某祥的配偶徐某群、兒子吳某濤主張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徐某群、吳某濤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對30000元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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