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賓館被“捉姦在床”,為何最後丈夫犯了罪?看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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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天傍晚,張某、王某和兩位女同事葉某、金某小聚,葉某酒量不濟,身體有些不適,去衛生間之後半天未歸,張某和金某聊得正開心,便讓王某去看看,王某去了之後表示葉某喝醉吐了,二人便先讓王某送葉某回家。沒人想到王某不但沒送人,還把人帶去了酒店。當晚,凌晨時分,葉某的丈夫孫某遲遲沒等到妻子歸來,但他通過手機定位發現葉芳在某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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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約上朋友劉某找了過去,通過前臺找到房間後,孫某一把掀開被子看到了不著寸縷躺在一起的王某和葉某,雖然兩人表示並未發生性關係,葉某甚至還有些不省人事,但孫某一把將王某從床上拽下地後,仍叫上朋友劉某一同對其拳打腳踢,還逼他寫下了50萬的欠條。最後檢查結果顯示王某鼻樑骨斷裂,構成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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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丈夫犯了罪,當然是因為他的打人和勒索行為,準確地說此案中三個男性均有罪;最後結果是王某獲刑一年,孫某和劉某也分別被判刑。具體罪行還是看律師怎麼說吧:

首先是王某,他對醉酒中葉某實施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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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其它方法大概就包括利用麻醉的方法、利用婦女熟睡、利用婦女病重不能反抗、醉酒或精神病人不知反抗等狀態對其進行猥褻,王某就是典型地利用了葉某醉酒的狀態,如果這種情況下發生了性關係那麼構成的則是強姦罪。

再說葉某的丈夫孫某和朋友劉某,兩人涉嫌的是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一款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人輕傷及以上,就構成本罪,孫某劉某的行為正是如此,兩人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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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是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孫某、劉某強迫王某寫下了欠條,但債券尚未實現,所以這一罪行被定性為搶劫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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