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100萬卻拒絕同居,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案例分析

【案例】張某(男)今年40歲,經人介紹與的王某(女)25歲認識,王某家裡情況不好,張某願意出彩禮100萬,王某在父母的要挾之下與張某結婚。婚後因感情不好,已經有1年時間,王某拒絕與張某同居,每次張某要求過性生活,都遭到王某的拒絕與踢打。張某將此事告訴同廠工人周某、黃某。周某、黃某主動提出要幫勞某制服王某,張某表示同意。當晚9時,張某騙王某回家,三人一起動手,把王某按倒在床上,堵嘴捆綁後,脫去王某的褲子,爾後周某黃某離去。當晚張某強行與王某發生了性關係,性交後張某即將王某鬆綁,王某當晚到公安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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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說:她一直想與張某離婚,但是因為一旦離婚,就要退彩禮,她弟弟結婚已經把彩禮錢用了,很是無奈。

如果王某提出離婚,那麼彩禮需要退還麼?

《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王某很明顯與張某結婚不是出於本人自願,但是因為其結婚後沒有和張某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兩人離婚這彩禮100萬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退還給張某。

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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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觀點:

張某的行為顯然違背王某的意志,應當構成強姦罪,但是王某作為妻子長期拒絕與張某進行性生活己經違背夫妻間性生活的義務,構成被害人過錯,可以酌情對張某從寬處罰

第二種觀點:

妻子具有與丈夫發生性關係的義務,該案中妻子不履行該義務,導致丈夫的性權利得不到實現,因此丈夫具有違法阻卻是由,同時其也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構成強姦罪

此外如果本案張某構成了強姦罪,那麼其朋友周某、黃某也構成了強姦罪(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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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王某被家人逼迫與張某結婚,一切都是為了金錢,這是我們現實生活不該有的現象。當前王某即使要求離婚,彩禮錢也必須得退,這會給王某的孃家人一個巨大的壓力,王某如果執意離婚,那麼她要怎麼面對自己的父母和弟弟呢?這確實是一個難題。各位網友有什麼好的解決辦法呢?歡迎留言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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