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庭上,證人原被告出庭前,都要莊嚴宣誓絕不做偽證、說假話

喜歡追美片的律政劇朋友,相信對美國法庭的事情都比較感興趣,在美國的法庭上,證人、和原被告在出庭作證之前,都需要在法官的主持下,舉起右手、並掌心超前地莊嚴宣誓,宣誓的內容就是保證不做偽證、不說假話。

美國法庭上,證人原被告出庭前,都要莊嚴宣誓絕不做偽證、說假話

在宣誓之後,如果再出現了假話、偽證,那麼就涉及了偽證罪,而偽證罪又是聯邦重罪,判刑最高可高達5年時間。聯邦重罪,在美國下轄的每一個地方都是重罪,偽證罪不僅僅是隻適用於刑事案件,在一切案件中偽證罪都是適用的。

在民事案件裡撒謊都是聯邦重罪,換句話來說,只要在法庭上撒謊了,不論謊言的輕重、也不管撒謊次數,都是屬於聯邦重罪。同樣道理,在美國國會的聽證會上,包括各種調查委員會上,也是絕對不允許撒謊,不管任何人、即便是總統也需要據實回答,否則就是被構成偽證罪。

如果總統在國會上撒了謊,是需要被彈劾重罪,這個時候總是有人會問:美國憲法不是保障人們,在法庭上有保持沉默權利嗎?如果不想回答國會議員和法官的問話,原被告是不是就可以保持沉默呢?答案是可以的。

看過美片律政劇的朋友,可能看到這一幕的時候,也就是原被告被問話的時候,可以表示要和自己的律師交談一下,而後便和律師在法庭上交頭接耳,聽聽律師的建議之後再決定要不要回話。

相信《紙牌屋》這部劇,很多人都非常熟悉了吧,裡面有一個畫面非常經典,由史派西扮演的安德伍德總統,在接受司法部特別檢察官調查,被問及可能會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問題的時候,他的回答是““I take the fifth”,即為“我援引憲法第五條賦予我的權力”,這句話的意思是,“我保持沉默,不予作答”。

所以說,在美國的法庭案件裡,是沒有“坦白從寬”這個說法,不回答問題也不是在“抗拒”,更不會因此而“抗拒從嚴”。在美國的法律中,原被告可以選擇不說話,但是絕對不能講謊話、作偽證。

克林頓之所以會被眾人議院彈劾,原因不是他和萊溫斯基鬧出來的“性醜聞”,而是因為他在性醜聞的聽證會上,向國會撒了謊,這就觸及了美國法律的底線。克林頓也因為撒謊作偽證,而妨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所以最終眾議院通過了群眾們對克林頓的彈劾。

在美國,法官和陪審團是特別痛恨作偽證的,因為這件事情會影響到他們的判斷,也會讓他們花費不少時間和精力,去重新審視整個案件。如果法官和陪審團因為聽了偽證做出錯誤的判斷,影響的不僅僅是司法的公正,還有人必然會受到利益的損害,而法官的權威也會因此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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