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什麼,而我們應該相信什麼?

我們知道什麼,而我們應該相信什麼?


我們知道什麼,而我們應該相信什麼?


在之前一篇談論言論自由精神及其限制的文章(你真的清楚“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是什麼意思嘛?),我們講到了自由透明的信息環境是我們每一個人規範及指導個人生活,實現自我發展的前提。那麼我們如果要利用可得的信息指導我們的生活,首先需要面對的問題就是我們應該相信什麼。而我們採信的信息應該是真實世界的客觀反映,如同地圖一般,虛假的信息就根本無法指導我們在真實世界的生活,還會使我們誤入歧途。


我們可能什麼都不知道


我們已經相信的信息的集合就是我們所知道的東西,所以考察我們所知道的東西是有必要的。讓我們可以先來考慮一個著名的缸中之腦思想實驗,簡單來說,缸中之腦假想將一個人的大腦單獨切除並放入一個盛有能夠維持大腦正常運轉的營養液的缸中,大腦原本所要接受到的刺激全部被仿真的神經電信號所替代,仿真電信號為大腦構造一個虛擬的現實環境。如果是這樣子,大腦是否能夠意識到其生活在虛擬現實之中?


遺憾的是,如果構造的虛擬現實環境足夠的仿真,那隻能導向一個悲觀的結論——我們可能永遠也無法知道自己是否生活在虛假的現實之中,而我們唯一能夠知道的是自我的存在,否則我將無法思考,即笛卡爾的名言“我思故我在”。當然,我們不至一無所知,只是當我們一切的關於世界的經驗都變得可疑的時候,知識就只可能是先天的、脫離任何經驗的,比如說邏輯學和數學。知識由假想的概念和規則所建構,無法來源於經驗同樣也無法作用於經驗世界。一切的知識都喪失了其應用的土壤退化成了純粹的思維遊戲。


證據強度原則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可能以這種想法生活,那麼“知道某些東西”必須放寬標準。我們需要某種具有可操作性的定義,對本質的追問不會有答案,為缸中之腦所構建的“現實”雖然不是本質的現實,但是我們所經驗的現實。在實際上我們無法證明某些東西必然為真,而有些事情我們知道是因為我們有足夠的證據去支持它。證據越強,我們對這個事情為真就更有信心。


那我們要有多強的證據,我們才能宣稱我們知道了它?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一套成熟的證據強度原則對此加以判斷。


  • 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
  • 合理根據(probable cause)
  • 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 無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舉個簡單的例子,假如張三正在開車偷運野生動物,警察並不需要證明張三確實實施了偷運行為,而只需要有合理的懷疑理由就能要求張三停車配合檢查。如果警察在張三的車上搜到了野生動物,那警察就有合理的根據對張三進行逮捕。隨後,此案件要交由法院進行審理,如果目前所掌握的證據能夠排除所有其他合理的懷疑,那法院就能宣佈張三偷運野生動物罪名成立。而優勢證據原則應用於民事訴訟中,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只需要證明某一事情發生的證據比反對證據的可靠性更高,法院即可採信原告的主張。


在生活中,我們可能根據具體不同的問題而選擇採用優勢證據原則或無合理懷疑原則進行事實的認定。當然,無合理懷疑原則是我們對事實的最高追求。在科學領域也是如此,科學家在面對一個問題會提出多組可能假說,並利用數據逐一去檢驗這些假說,當其他假說都被否決時,科學家就可以說他得到了一個可靠的理論。


消息真實性的認定


接下來我們將證據強度原則應用於對消息真實性的認定中。對於一則信息,其有三大基本要素,分別是消息源、消息發佈平臺與消息的內容。從這些要素角度出發,我們可以對消息的真實性進行結構化的分析。


  • 消息源作為編撰消息的實體,它是否有能力知道完整的事實?它是否存在對事實進行不準確描述的合理動機?
  • 消息最初是在什麼平臺上發佈的?發佈的平臺是否會對消息的可靠性進行核查?
  • 消息所陳列的證據是否能夠充分論證消息主張的真實性?其主張是否與一般共識所衝突?使用的證據是否易於驗證或已被多方獨立驗證?是否存在其他有力的反面證據被遺漏?


我們結合近期引發沸沸揚揚討論的“李躍華事件”來討論這些標準。在事件中,李躍華醫生宣稱他使用他所發明的創新療法治好了10名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治癒率100%。


首先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是要被集中收治的,一名民營小診所的醫生如何能接觸到確診病人,並且李躍華的“行醫資格證”上的執業範圍是耳鼻喉科,實在很難想象耳鼻喉科的大夫能夠開發出呼吸科的有效診療方案。而李躍華作為診療服務的提供者,他有隱瞞真實情況合理動機。


其次李躍華能夠治療新冠肺炎的消息最初是在自媒體上進行發佈的,與傳統的新聞媒體不同,自媒體所在的平臺一般不對發佈消息的可靠性進行核查。而傳統的新聞媒體與科學期刊均有編輯人員對文章進行審稿,並且科學論文在發佈之前還需要接受同行評議。傳統的新聞媒體與科學期刊在長期的實踐中也積累了大量分辨不實信息的經驗。一般而言,越權威的傳統的新聞媒體和科學期刊所發佈的信息會比自媒體的信息可靠得多。


最後,最初的消息所基於的證據基本上是李躍華的單方面陳述,完全無法支撐他所宣稱的療效,目前的醫學中也沒有能支持該療法的理論,他的陳述也未能被任一第三方的消息源所驗證,原消息也並未提及曾搜索過反面證據。在事實並不明確的時候,一則負責任的消息需要對證據進行查證和對反面證據進行蒐集,因為對於一般人而言,證據的查證與搜尋工作未免太繁重。


因此,李躍華醫生所宣稱能夠治好新冠肺炎的療法從一開始就是處處可疑的,自然也是不足以採信的。


隨著媒體的進一步調查,我們才漸漸地拼湊起事件的全貌。首先李躍華的行醫資格證是偽造的,他使用這份偽造的行醫資格證進入當時因床位不足而在家隔離的輕症患者的小區進行治療。李躍華的確為他的療法註冊了專利,但註冊專利只需證明這是發明人的新發現新成果,專利局不負責檢查這個發明是否有醫療效果。而李躍華所宣稱的療效同樣存在問題,他宣稱輕症患者只需要1到3天治療就能好,但目前據媒體查證所知的他曾治療過的7名患者中,有4名在3到7天后退燒,其他3名在接受正規治療後才慢慢轉好,這對於輕症病例來說並沒有什麼特殊之處。而且要知道根據北大的研究估計,一開始被判定為輕症的患者佔75%,總體的死亡率估計只有0.68%,能夠在家隔離的只能算是輕症中的輕症,所以就算是全部“治好”了10名這些病例也完全不能說明的李躍華的療法有任何療效。


結語


真相的追求永遠不是容易的。真相發現的過程,也是去偽存真的過程,很多時候,因客觀條件所限,我們竭盡所能可能也無法做出判斷。在這些時候,我們能做的是保持懷疑並尋求更多的相關信息的公開,經過充分的討論之後,真相才能漸漸地浮現在我們面前。面對龐雜的信息,我們不僅需要知道判斷信息真實性的方法,更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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