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熊烈火,孩子還有救嗎

颯課19 | 熊熊烈火,孩子還有救嗎

作者: 肖颯 來源公號:肖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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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種規範的違反德國刑法,“長臂管轄”管得寬

肖颯律師:德國刑法憑什麼“好用”?

罪刑法定,閃耀著怎樣的光芒?為什麼想給中國律師講德國刑法?

承蒙讀者支持,我們才撐到現在,今天與大家共同學習一個有趣的刑法課題:不作為犯,啥也不做還能構成犯罪,呃,邏輯上確有可能。

今天我們還是以蔡桂生教授翻譯的德國著名學者金德霍伊澤爾《刑法總論教科書》為學習藍本,您不要覺得德國刑法晦澀,對於我們夯實教義學基礎大有裨益,凡是真正有價值的事,必不是一朝一夕得來的。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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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與學說

不作為犯:行為人沒有做法律所要求的行為,成立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若各法規已對不作為符合構成要件的條件進行了最終規定,則稱之為純正不作為犯。(對比我國刑法界,純正不作為犯的定義是隻能由不作為方式做出的故意犯罪,德國的規定似乎更周延)。

不純正不作為犯:就實現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而言,採取和作為相等價的不作為,則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

保證人地位:僅當行為人有依法保證結果不發生的義務,才成立不作為犯,人們把這種保證(或管轄)稱之為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的義務基礎(學說觀點展示):

沒有法定規則

:雖然行為人“依法保證結果不發生”是責任的前提,但是卻未規定何時可以將行為人認定為保證人。純正不作為犯的規定中,不能推出保證人有結果避免義務,而只是一般的法律義務,不是特殊的身份義務;

形式的法律義務:從法規、合約、自願接受、緊密共同生活和不容許危險創設之中得出保證人地位。但金老師認為這只是法律淵源範圍上的區分,沒有提及為何成立保證人地位的真正緣由;

實質的法律義務:有必要實質地論證這裡的法律義務,並從基本的各種責任原則之中推導出法律義務,有人試圖藉助信賴原則、捲入原則推導義務;

機能說:保證人義務的一種機能是監督特定的風險(危險源),另一種機能是保護特定利益免受恣意的危險。一個人之所以有義務去阻止結果,本質上出於兩個原因:一是風險支配的管轄,任何對某事實發生實施支配的人,都必須為此答責,以保證他人不因此受到損害,支配的另一面就是答責;二是制度性照料,個體之所以享受法律保護,前提是遵守法律承認的社會關係,每個人之間有“團結義務”(如家庭、婚姻關係或警察等公職),否則社會無法存續。(因此,自己惹的事情自己負責;出於公職等等團結義務也要負責)

機能說的結論:(1)基於風險支配的保證人乃是監督者保證人,他必須保證自己所答責的危險源不得輸出對他人的損害,即危險源持有人便是保證人+誰自願地事實上接管了對危險源的控制和安全維護,就是保證人;(2)基於制度照料(團結義務)的保證人乃至保護者保證人,他必須保護她所負責的利益的完整性不受到任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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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鑑定的步驟

在德國法考或辦案時,考察既遂且故意的不作為犯金老師推薦如下步驟,供參考。

第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發生符合構成要件的結果(不作為犯要求結果真實發生);

為有效阻止結果,不為客觀上適合且行為人有能力採取的行為(能做而不做);

因果關係;

保證人地位;

客觀歸屬;

可能還有與行為關聯的犯罪中形態等價問題。

主觀構成要件:考察“故意”

第二,違法性;

第三,罪責:命令錯誤(對法律或命令認識錯誤)、期待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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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1 帝國法院山羊毛案

工廠主G把沒有清洗的受感染的山羊毛,交給生產商生產毛筆,女工因此感染了炭疽。

分析:本案是經典案件,成立過失犯的標誌是行為人違反謹慎義務,保持必要的謹慎是為了遵守容許的風險,沒有采取安全措施的行為人人的積極性為邊具有不被容許的風險,將尚未清洗的受感染的樣貌交給他人,就是創設了不被容許的風險。

因為G就有義務阻止結果的發生,而G沒有這樣做,受感染的山羊毛和女工感染炭疽之間如果存在因果關係,則G有罪。

本案還有續集,若即便是清洗了山羊毛(或者按照當時當地最嚴苛的完成清洗),女工還是會感染炭疽,那麼,沒履行義務跟結果之間就不存在因果關係,G無罪。

案例2 救生圈不給情敵案

情形一:O落水將死,路人B趕緊到附近拿了救生圈,正當他要把救生圈拋給O時發現O是前情敵,B決定不救助,O哀號一聲而亡。

情形二:B已把救生圈扔下水,發現O是前情敵,在O馬上要抓住救生圈時,B又把救生圈拽走了,O又哀號一聲而亡。(有點大話西遊時光寶盒的穿越感)

分析:情形一:路人B沒有救助O的義務,團結義務指的是有家庭婚姻關係或公職等,萍水相逢,沒有見義勇為的義務,B拿了救生圈,一看是前情敵就不想見義勇為了,法律不能苛責他,不能按照不作為犯來處罰;

情形二:B已經開始施救行為,O有被救助的現實可能性,行為人B又親手毀了這種現實可能性,他以積極的行為改變了本來向好的危險局面,應當受到刑法制裁。

例3 酒懵救生員案

救生員J喝酒喝高了,以至於沒有能力去救助其負責的海面上溺水的N,N死亡。

分析:本案可以總結為“原因自由不作為”,原因自由行為咱們之前討論過,明知自己喝酒後喪失認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還自願喝酒,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本案中J明知自己肩負救人責任,還故意地或過失地飲酒喝高,導致沒有能力救助應該救助的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4 懦弱理智父親案

火災中,A不敢冒險衝進燃燒的房子救自己的兒子,如果A衝進去,限於火勢兇猛,也只能將孩子從窗戶中拋出,他家住在20樓,從窗戶中拋出大概率孩子也會死。

分析:本案需要考察“避免結果所需的行為”是否可行,一是要考察客觀上有多大可能性有效避免結果,A避免結果發生的概率不高;二是具體行為人當時事實上有沒有能力實施這種行為,本案中A作為成年男子,有體力實施行為,但這裡有個期待可能性問題,如果孩子高概率救不出來,還要再搭進另外一條生命麼,法律不能強人所難,颯姐認為A無罪。

案例5 雙不靠譜案

當某個小孩要被溺死時,在場的小孩父親F和泳池救生員J都沒有采取任何行為,小孩溺亡。

分析:首先,確認F和J是否有保證人地位,F的保證人地位來自父子關係,他有法定義務確保孩子在各個方面都不受危險,德國刑法上稱為監督保證人地位;J的保證人地位來自職業要求,他有合同法上的義務救助溺水人員(只有一種義務而不是全方位保護小孩),德國刑法上稱為保護者保證人地位,鑑於兩人都有保證人地位,都有義務救助而不作為,F和J均構成不作為犯罪。

案例6 搏擊波濤不要命案

E沒有阻止妻子Q去游泳,當時Q清楚地知道暴風雨的海面波濤洶湧,她堅持去搏擊,然後失敗溺亡。

分析:本案中E有沒有義務勸阻Q進行冒險,按照被害人自我答責原則,Q是成年人有自己的人生抉擇,即便是Q決定去自殺,E知道妻子自殺也沒有法定義務要求其必須勸阻,因此,E無罪。

案例7 石頭反殺案

A持刀搶劫B,B拿起一塊大石頭砸向A,A倒在血泊裡,B處於恐懼迅速離開,沒有打120叫救護車,後發現,如果當時搶救及時A不會死。

分析:本案貌似考察先行行為可以成為保證人地位的理由,實際上,這個案子是典型的正當防衛,A持刀搶劫,對於B而言有性命之憂,B搬石頭砸A是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之後,有無救人的義務?答案是沒有,正當防衛不是先行行為之一,A沒有救助企圖搶劫自己的B之義務,因此,B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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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關於不作為犯罪的內容,最初認真讀書是以周光權老師的《刑法總論》開始的,當時還撰寫了颯筆記--不作為一章,讀者可以在公號往期中查詢。

德國的純正不作為犯,定義還是下的非常刁鑽準確:若各法規已對不作為符合構成要件進行了最終規定,就是純正不作為犯。顯然,德國版純正不作為犯比中國版內容涵蓋要更廣。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提出了“與作為相等價”的標準,做專業鑑定時也很好用。

對於保證人地位,金老師著墨頗多,區分了監督者保證人地位(法定監護人幾乎都是這種類型)+保護者保證人地位(只根據合同或公職具有一種或幾種義務),同時,也讓實務界的讀者看到,對於一個刑法問題,可以有多達五種學說去分析論證,也為控辯提供不同的思考角度和方法論。

說實話,颯姐之前最煩這種觀點展示,不給終極答案,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就面臨一個哲學問題,真的有“終極理性”麼?也許有,需要人們通過各種思路去尋找;也許沒有,需要人們各抒己見堅持自己的理性。

對於人們的“團結義務”之前在《道德哲學》(喬納森.沃爾夫)中有所涉獵,這位英國紳士甚至還飆出了達爾文的原文來證明只有互相協作,物種才能在進化中生存下來,由此證明人們之間的團結義務是有根據的,也是必須的,可以一起腦補,人類從非洲一路跋涉,分佈在全球各地沒有滅亡,也許就是憑著這種“在一起”的精神吧。

與您一起學習的老友

肖颯

2020年2月29日

飒课19 | 熊熊烈火,孩子还有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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