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全款買了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孩子不孝順能不能把房子要回來

案例:老王夫婦是汽修廠工人,勤勤懇懇工作了一輩子,攢下了一些錢,趁著在孩子小王結婚前,由老王夫婦付了全款給孩子購買了一套八十多平米的小戶型。後來,小王結婚了,結婚不久,小王妻子總是讓小王把房子加上自己的名字,小王覺得這是父母出錢買的房子,自己不便做主,於是回去徵求老王夫婦的意見,老王夫婦覺得小兩口剛剛登記結婚時間不長,想過一段時間再說。

於是惹怒了小王妻子,要求小王不準回去照顧老王夫婦,否則就給小王好看,結果老實巴交的小王聽從了妻子的話,在一段時間內一直沒有回去看望老人,最後引起老王夫婦的極度不滿,為了一套房子小王竟然不和自己見面,遂要求小王把房子還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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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


這樣的劇情並非憑空想象,在現實生活中確實發生了,而且有一定的數量。當然,有一些老人向孩子要回房子可能是基於其他一些目的。那麼問題來了,老王夫婦是否可以要求小王將這套房屋返還給自己?

首先需要明確,老王夫婦當初給孩子買房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什麼性質?

生活中,父母給孩子買房的問題往往在借款關係還是贈與關係之間產生爭議,有人說這是父母給孩子買的房,是贈與關係;也有人說父母給孩子買房是借錢給孩子,將來孩子有錢了要還錢的,是借款關係。

基於我們傳統文化的影響,父母給自己孩子購買房子也不會明說是贈與還是借款。當然不發生爭議的情況下,自然而然的就成為贈與關係了。而一旦起了爭議,這個時候,父母變會要求子女返還房屋,這種情況也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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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從法律意義上來講,父母有無義務給孩子買房?

實質上來講,父母是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購房的,子女成家時,是屬於《婚姻法》中規定男方已滿22週歲,女方已滿20週歲可以結婚的規定,已經超過了18週歲。屬於成年人了。

但現實中,子女結婚時,父母往往已經退休或者臨近退休,已經不再是履行撫養義務的階段。此時的子女往往是向父母履行贍養義務的時候。這個時候,小兩口結婚往往沒有那麼多錢買房,需要父母的資助,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幾十萬元乃至上百萬的款項,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積蓄。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墊資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借款還是贈與不代表為無償的贈與。

只要是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基於贈與關係而支付房款的情形下,應視為借款。這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也如出一轍,其中第十七條這樣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也就是說,如果子女認為這是贈與或者其他關係,那麼子女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這是贈與關係,否則就以借款關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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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所以,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基於贈與關係而支付房款的情形下,應為借款關係,父母起訴要求子女返還購房款的,應予以支持。

社會生活中,父母給孩子買房佔據相當大的比例,這其中,如果不發生爭議當然沒有任何問題。一旦發生了爭議,父母不可以要求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而是可以要求子女返還購房款的。

當然,這期間房價上漲了很多,有人覺得房屋上漲這個錢也應該返還,但實際上,是不能要求子女返還房屋的,即便房屋價格上漲,也不能要求返還上漲部分的收益,但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

那麼如果房價縮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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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


所以,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基於贈與關係而支付房款的情形下,應為借款關係。現實中,也可以簽署相關協議,例如贈與協議、借款協議、公證書等,以此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也可以簽署房屋代持協議或者掛名協議等。如果確實不便籤署書面協議,請留存好當初支付款項的銀行轉賬明細、取款記錄、以及購房所支出的房屋維修基金、契稅發票等各種書面材料。如果是以現金方式支付的,又沒有其他證據的,將來要求返還是很難得到支持的。

父母子女關係是最親近的血緣關係,但現實生活中因為房子的問題鬧得你死我活的不在少數,平衡好這種關係,是需要很大的智慧,即便鬧到法庭,訴訟參與者仍希望能夠調解,緩和這種矛盾,不要讓這種血緣關係因為一些財產而變得脆弱不堪。

學習法律,不是讓你學會算計他人,而是在需要的時候,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如果您有任何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私信大兵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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