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遇到不好的年景,地方官如何減災救災

我國民政部救災司,有救災處、備災處、減災處,鄉鎮級有防災、減災、救災具體方案,我國古代政府把災年叫“荒政”,據文本記載,自公元前770年至公元1911年的2600多年間,共發生各種災害,達上萬次之多,幾乎年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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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將水、旱、風霧霜、癘、蟲害稱為“五害”,並以水災為“五害”之首,強調實施“決水潦,通溝瀆,修障防,安水藏”, 後世繼承和實踐《管子》闡發的興利除害的防災思想,把興修農田水利、治理河患作為防災減災的重要措施。

古代倉儲制度是荒政重要部分,早在西周時,就認識到國家糧食儲備直接關係到社稷的安危存亡:“有十年之積者王,有五年之積者霸,無一年之積者亡”(《逸周書·文傳篇》),要求一般年份積存糧食須滿足三年以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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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是我國自然災害發生最為頻繁的朝代之一,明王朝為了維護統治,始終把防災減災工作,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通過興修水利、發展農業、儲備糧食、厲行節約等措施,安定社會。

清朝政府,在以前“荒政”的基礎上,制定更加完善的防災減災措施,嘉慶《大清會典事例》荒政有十二個方面:“一曰備侵;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發賑;五曰減糶;六曰出貸;七曰蠲(音捐,免除)賦;八曰緩徵;九曰通商;十曰勸輸;十有一曰興工築;十有二曰集流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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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的倉儲體系十分完善,官倉、民倉有備三年的儲糧,地方常平倉、社倉和義倉,都備有救災的糧食儲備,民捐民辦的各鄉社倉本為輔助性的糧倉,貯糧相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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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災是荒政第一步,是地方官統籌規劃的依據,康熙帝上諭:“救荒之道,以速為貴,倘賑濟稍緩,遲誤時日,則流離死傷者必多,雖有賑貸,亦無濟矣。”

順治年間政府規定,報災“夏災不出六月,秋災不出九月”,在報災情的同時,地方官還要派人到災區考察,“將被災分數詳造冊結題,照分數蠲免”。這些工作須在1個月內完成,否則各級官員都要相應遭罰俸、降級或革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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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政經康熙朝的變化,到雍正年間,固定為州縣官員報災限期40天,避免了因報災期過短,地方官害怕愆期而匿災不報,又防止了因報災期過長,無法即時派人核實勘災。

荒政第二步勘災,確定災情等級過程。清初定製,歉收地方如果還有五分的收成,就不被當成災害,乾隆帝下諭,“嗣後著將被災五分之處,亦準報災”。勘災後,州縣官員將勘災所得的結果彙總造冊,註明受災的村莊及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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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災是蠲免的依據,勘災時各級官員都要隨時報告災情,戶部在收到災情報告後,要派員復勘,實施賑濟,賑濟要“審戶”,即審核災民戶口,劃分極貧(朝不保夕者)、次貧(暫可支撐者)等級別。審戶之後,發給賑票。

領到賑票的災民,到賑災處領賑米、賑銀。為防止舞弊,每次放賑之前,官員都要親臨現場,對災民進行隨機抽查,而災民每領一次賑濟,賑票上都加蓋戳記。全部賑濟結束後,賑票就由官府收回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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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政的蠲免和災蠲為最重要。蠲免須徵得皇帝批准,並在受蠲免之地張榜公佈。如蠲旨未到而錢糧已徵,可抵作下年賦稅。

清朝前期,大規模的賑濟災民,所給賑米、賑銀及賑期長短,沒有統一規定,均視災情輕重而定,乾隆年間正式規定,災民凡大口(16歲以上者),日給米5合(5合為半斤);小口(以能走路者為限)半之;如米不足則銀米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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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有過多次大型的賑濟,除發米發銀外,還有煮粥賑濟。清代煮賑仍以設廠為主,領粥給籤,男女分別排隊,逐一領取,當時京城開五城煮賑,為流浪災民而備。

嘉慶年間,有人這樣描述當時的粥賑情形:官方主要負責維護治安,具體事宜都交由正直可靠的人士來經手。分發的粥,濃度要以“立箸不倒、裹巾不滲”為準。為方便災民休息,還要專門用蘆蓆搭起遮風避雨的地方,併為婦女搭起臨時廁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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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政工賑也是賑濟方式,是指在災年由官府出資興辦工程,日給銀米,以招募災民,地主官為了讓工賑落到實處,規定“向例每逢閒月,聽貧民盡數到工執役;若農忙之時,即有緊要工程,大率三丁抽一,其餘任其耕種”。

災後重建亦是地方官的重要任務,官府出面出資,組織災民搶種搶收,為下一輪農作物的生長創造條件,以便將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通常,政府會向百姓提供口糧、種籽和耕牛。起初災年貸米還需加息,到乾隆二年時已規定,永遠免除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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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對救災制度下了很大的功夫,救災相關的各項開支之浩繁巨大,機構細密周詳,規章之有條不紊,都是以前王朝所無法比擬的。另一方面,清代的救災能力與國力緊密相關,財政狀況的好壞,直接關係到災蠲及災賑的面積和國家撥款的規模。不論是災蠲州縣,還是災賑州縣,均以乾隆朝為頂峰。

清朝前期,政府有能力“疊次普免天下錢糧,其因偏災而頒蠲免之詔,不能悉舉”,但到後來,政府已經無力普蠲,只能轉而依靠百姓捐納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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