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為夫妻一方患病導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導致婚姻難以維繫時,一方離家不離婚以及一方堅決離婚、不盡扶養義務,另一方堅決不離婚的情況時有發生,婚內扶養的婚姻家庭糾紛也愈發普遍,而夫妻雙方的矛盾爭議點大多都是關於扶養費的問題,最近白女士也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白女士和黑先生於1993年相識戀愛,1995年辦理結婚登記,婚後生育一子。
2009年以後白女士被診斷患有“脊髓空洞症、抑鬱症”,一直由白女士的父母進行照管和支付費用,在其住院期間黑先生從不曾去探望照顧,對白女士的生活不管不問。
近年來,白女士和黑先生因性格不合及白女士患病,雙方時常發生矛盾,黑先生離家外出租房生活,長年在外務工,和白女士一直處於分居的狀態,雙方感情早已名存實亡。
雖然白女士有退休工資但不能完全維持其生活、護理、醫療等費用,由於每月需萬元以上的醫藥費,黑先生又不盡丈夫義務,致使她債臺高築。
儘管白女士和黑先生因感情不和而長年分居,互相不履行扶養義務,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0條的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雙方的扶養義務和接受扶養的權利是平等的。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生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對方有權通過調解或訴訟程序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可能會涉及到《刑法》的遺棄罪,將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責任。
白女士與黑先生系合法夫妻,本應相互關心,彼此扶助,而黑先生卻在白女士身患嚴重疾病、特別需要丈夫照顧時,卻撒手不管,不履行丈夫義務,致使白女士生活陷入困難,作為丈夫的黑先生依法應對白女士盡扶養義務。
婚內撫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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