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企業關於工資、加班費、社保、合同、工傷等解答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進入關鍵時期,在繼續做好科學防控的同時,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對於穩定物資供應和社會預期、維持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期,針對企業復工復產中普遍關心的勞動用工、勞動關係、工資待遇、社保繳費等方面有關問題,我們組織有關方面進行了解答。

Q:

企業能否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錄用人員?

A:

  不能。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發佈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的招聘信息。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人員。

Q:

企業開復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A:

企業要按照當地政府要求,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況,認真做好復工復產前以及生產過程中防護、疫情應對、個體防護等疫情防控措施。生產過程中加強工作場所通風換氣,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以及洗手等設施,做好工作場所、宿舍、食堂等區域清潔與消毒,儘量避免或減少員工聚餐和集體活動。

Q: 

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是否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A:

  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Q: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實行特殊工時的批覆時效到期,能否順延?

A:

  企業實行特殊工時的批覆時效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原批覆有效期可順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結束。企業應當在當地疫情防控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辦理申請。

Q:

對不願復工的職工,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

  對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予以處理。

Q:

職工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採取的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A:

不能。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Q:

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無法及時重新簽訂的,可否順延集體合同期限?

A:

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無法及時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話會議等適當方式徵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的意見,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Q:

目前,盒馬與餐飲企業的共享員工模式在媒體宣傳的較多,如何看待疫情期間企業之間的“共享用工”?

A:

當前,一些缺工企業與尚未復工的企業之間實行“共享用工”,進行用工餘缺調劑,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變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原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等權益,並督促借調企業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合作企業之間可通過簽訂民事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原用人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借出員工。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進行違法勞務派遣,或誘導勞動者註冊為個體工商戶以規避用工責任。

Q:

對因依法被隔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如何支付其工資報酬?

A:

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Q:

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A: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可以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Q:

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

A:

《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Q: 

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和實施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政策具體包括哪些?

A:

  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Q: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實行特殊工時的批覆時效到期,能否順延?

A:

  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減輕疫情對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影響,使企業恢復生產有個緩衝期。除湖北外各省份,從2月到6月可對中小微企業免徵上述三項費用,從2月到4月可對大型企業減半徵收;湖北省從2月到6月可對各類參保企業實行免徵。同時,6月底前,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在此期間對職工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還款的公積金貸款,不作逾期處理。

Q:

企業職工是否可以延期辦理退休申報?

A:

  可以。對於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後,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

Q:

企業是否可以逾期辦理社保業務,是否影響個人權益?

A:

  可以。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Q:

企業復工復產後,對失業的參保職工,有哪些加強失業保障的措施,尤其是對湖北等重點地區有什麼特殊支持措施?

A:

公佈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平臺,盡力實現不見面領金。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失業保險金網上經辦平臺網址、APP、二維碼或公眾號都已在人社部官網、官方公眾號、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上公佈,各省、自治區陸續將公佈已實現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地(市、州、盟)的網上經辦平臺;暫不具備網上申領條件的經辦機構,公佈辦公電話或郵寄地址,儘可能實現不見面申領;確需現場辦理的,採取告知承諾的方式,精簡材料,優化流程,縮短辦理時間,降低交叉感染風險,有效維護群眾身體健康。

  支持湖北等重點地區出臺加強失業保障的特殊政策,出臺文件明確“疫情防控期間,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受疫情影響失業的參保人員,可以通過失業保險基金,按照不高於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報請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不得同時發放”。這項政策的基本含義是符合領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達不到法定領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補助金,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參保失業人員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解除後顧之憂。

Q:

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當事人不能在時效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如何處理?

A: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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