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手機短息、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怎樣在法庭舉證?

文章導讀: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法定證據嗎?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這些證據要怎樣使用呢?當然,微信聊天記錄、手機短息、電子郵件等都屬於電子證據,可以在法庭上使用。請妥善保留手機、電腦上的原始證據。因為截圖、複製的備份文件沒有原始證據更有證明力度!今天京雲律師將和您聊聊,怎樣用電子證據在法庭上舉證。

一、電子證據可以作為法定證據使用嗎?

答:數據電文證據俗稱電子證據。數據電文證據主要有手機短信、傳真件、電子郵件及網頁證據等。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之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根據《電子簽名法》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微信聊天記錄、手機短息、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怎樣在法庭舉證?


1、文字記錄

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佈的文字以及公眾微信號發佈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文字記錄通過手機截屏、拍照、導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與固定。

2、圖片記錄

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眾微信號發佈時轉載、製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圖片、表情所表達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個聊天記錄、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達的意思均不同,有時可能不存在任何意義,辦理保全公證時一定要將圖片與其他記錄整體進行公證,不建議單獨對圖片進行保全公證。

3、語音記錄

京雲律師瞭解到,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佈的語音以及公眾微信號發佈的文章等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語音功能是近幾年各大通訊工具設計的新型功能,通過發送語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編輯,交流更加便捷。與文字微信記錄相比,一個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樣,另一個更重要的不同是通過分辨、鑑定語音中的聲音來確定使用者身份。

4、視頻記錄

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眾微信號發佈時轉載、製作、拍攝的視頻。視頻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視頻更有證明力,轉載或者製作的視頻因為不知道原始出處或者有後期編輯的痕跡,通常證明力不如自行拍攝的,在辦理保全公證時,要注意對視頻形成方式的審查。對此類微信記錄宜採取刻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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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樣在法庭上出示手機短信證據?

1、出示手機短信證據注意事項

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並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願申請短信公證,並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2、如何審查手機短信證據?

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2)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3)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鑑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


微信聊天記錄、手機短息、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怎樣在法庭舉證?


四、如何鑑別和審查傳真證據?

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傳真已成為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的一種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護。在訂立合同時,傳真的內容即是合同條款。由於傳真件的真實性較難判斷,採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內容,同時傳真件的保存時間不長,對其真實性及證明力應注意審查。

(1)核實傳真的收件人、發件人,發、收傳真的號碼、傳真時間,以判斷傳真收、發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傳真過程,傳真內容是否真實。

(2)存在多份傳真件的,應審查各傳真件之間的內容是否相互銜接,與其他證據能否印證。通過一系列傳真件結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各傳真件之間存在連續性及關聯性的,可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3)傳真件留有手寫字跡的,可通過鑑定以判斷傳真件之真實性。

(4)對單一傳真件的審查,可以適用證據補強規則,結合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五、怎樣在法庭上用“電子郵件證據”舉證?

1、用電子郵件舉證的注意事項

舉證一方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髮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係,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京雲律師認為,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並下載打印成紙質件。若對電子郵件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2、如何辨別“電子郵件證據”的真偽?

儘管電子郵件以電子信息形式傳播和收發,不如傳統書證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後不易識別,但電子郵件也有其自身優勢,即其發件人和收件人為唯一,每個電子郵箱對應唯一的用戶,其互聯網的帳號、密碼、用戶名在相對時間內也是唯一的。可供判斷真假的因素如下。

(1)將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2)審查郵箱的取得方式,系從網絡服務商處購買的,還是免費註冊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審查郵件發、收時間。郵件如經國外的網絡服務商發送或經國際郵件轉發器遞送,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

(4)必要時,請網絡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存儲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進行鑑定,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六、怎樣在法庭上使用網頁證據來舉證?

1、怎樣鑑別網頁證據的真實性?

訴訟雙方對網頁證據真實性發生爭議,而該網頁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經當事人申請,可要求相關網站提供協助,從計算機系統傳輸、存儲的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請有關單位專家作鑑定,從網頁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和輸出環境的可靠性提出專家意見。由於網頁信息更新快,時效性強,訴訟中應注意對網頁證據的保全,可通過公證、攝像、下載等形式固定網頁。一般而言,經過公證的網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2、如何用網頁證據舉證?

將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提供網址、時間,並將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同時,北京京雲律師瞭解到,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查考。經雙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網頁紙質件,不再演示網頁。上述過程應在庭審筆錄中完整體現。若對相當網頁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網頁,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微信聊天記錄、手機短息、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怎樣在法庭舉證?


七、與電子證據有關的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2、《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法釋〔2015〕5號】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其中包括: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5、《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1)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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