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夫奸罪平靜淡出歷史舞臺

新文化運動、五四運動對普通公眾內心深處最真實的道德觀念的衝擊與改變,是實至名歸的“思想解放運動”。


在各種社會觀念中,倫理觀念是一種基礎觀念,其中涉及兩性關係的倫理觀念又是最隱蔽、最難改變的。與未婚女子(或喪偶女子)發生自願性行為,在中國古代被稱為“無夫奸”,顧名思義,這種行為的對象都是沒有丈夫的女子。


殊不知,以當今法律標準,無論如何都不會構成犯罪的無夫奸,在中國法律改革的進程中,卻引起了一段激烈的爭論,之後又平靜地消失在歷史的舞臺當中。


家族本位、出禮入刑:

古代中國對無夫奸的大力懲治


儒學在中國古代思想中長期佔據統治地位,家族本位、男尊女卑的觀念根深蒂固,女性被視為男性的財產。


在古代,無配偶的女性與他人通姦,除了對本人的聲譽造成影響外,更重要的是該行為會影響父母、兄弟的清白。如若已允諾嫁給他人,更是對未來夫家的莫大侮辱。古人看待兩性關係,一向要上升到家庭、宗族乃至社會倫理層面。


對於違反禮教的行為,古代奉行“出禮入刑”。簡單說,就是一旦違反了禮教,必將受到刑罰,不存在“中間地帶”。無夫奸長期被視為嚴重違反禮教的犯罪。歷朝歷代均十分重視對無夫奸的懲罰。唐宋時期,無夫奸被處以“徒一年半”;明清時期,無夫奸將會被“杖八十”。


禮法、中外、權益:

無夫奸是否要算作犯罪的激辯


1840年以後,西方憑藉堅船利炮在中國攫取了領事裁判權,並提出只有清朝改革野蠻落後的法律,才能將領事裁判權還給中國。1902年,清朝下令著沈家本、伍廷芳等人開始修律。


無夫奸罪平靜淡出歷史舞臺

沈家本


1907年,沈家本主持起草《大清刑律草案》。為對標西方法律潮流,《草案》將無夫奸罪予以刪除。這一舉動,拉開了清末關於無夫奸罪是否應該算作犯罪的激烈爭論。


以法治之vs以禮治之


沈家本在《草案》中對刪除無夫奸罪作了說明。沈認為無夫奸純屬私事,對國家社會的危害較小,與刑法懲治犯罪的目的不相適應:


姦非雖能引起社會國家之害,然徑以國家社會之故,科以重刑,與刑法之理未協。


沈還以醉酒和懶惰為例,說明刑法對某些行為也無能為力:


現時並無限制泥飲及惰眠之法,原以是等之行為,非刑法所能為力也,姦非之性質亦然。


沈就此得出結論——無夫奸只可通過道德輿論進行教化:


惟禮教與輿論足以防閒之,即無刑法之制裁,此等非行為亦未因是增加。


按照立法程序,草案需要發往中央各部及地方各省徵求意見。看到沈家本所提草案如此“離經叛道”“潰男女之大防”,主張維護禮教的官員們奮起反抗。


彼時,主政學部的軍機大臣張之洞率先發難。張首先強調了禮教在中國法律上的地位:


中律於犯奸者罪罰甚嚴,所以重人倫名節也。


接著又對“無夫奸危害較小”的觀點進行批駁:


若謂必害多數有形之身體始為有害社會而一二人之名節人倫不能相提並謂,果如雲則必廢無恥之刑而後已,殊與風華大有妨害。


張對道德約束也表示出不信任:


若專恃禮教輿論,理論似乎甚高,坊民恐無實際。


因此,張堅持要以刑罰手段確保禮教得以遵守:


禮與刑相為表裡,惟禮教輿論之俱窮,不得而用刑。


時任江寧提學使的勞乃宣對沈家本的草案更不以為然。勞先從風俗入手,闡述對無夫奸懲治的必要性:


今草案專列無夫奸罪,其無夫奸者不為罪,則失之大過矣。中國風俗視姦情之事於未嫁女孀婦尤重,若竟不以為罪,殊不當於人心。


勞又假設某父殺死與自己未婚女兒的通姦者這一場景,推演新法造成的“荒謬”結果:


以舊律論,當以姦夫抵命,而其父無罪;若按今刑律草案論之,則姦夫無罪,其父當以殺人處死刑。設使果有此事,吾恐將萬眾譁然,激為暴動也。


勞還對沈“法律對道德之事無能為力”的觀點大加諷刺:


蓋法律俱在,而犯者依然,是乃道德之教化未至,非法律所能禁,法律即為無用之具文,不如去之。


實際上,與張之洞立場相同,勞也認為:


法律與道德誠非一事,然實相為表裡。必謂法律與道德毫不相關,實謬妄之論也。


禮法之爭,爭的就是:刑法在懲治嚴重違法行為的同時,要不要懲治違背道德的行為,也就是說,禮教道德到底應不應當由刑法來確保實施。


在今天,無夫奸甚至連是否屬於道德問題都有爭論,但在清末,社會普遍認為無夫奸不僅違反道德,更是嚴重犯罪。從當時的歷史環境觀察,沈家本的法律思想過於現代,相當程度上超過了普通民眾的道德承受力,引起了社會心理的強烈不適感。


依本國風俗vs循外國法律


面對主張維護封建禮教官員的質問,沈家本祭出“月亮還是外國的圓”這面大旗進行回應:


無夫之婦女犯奸,歐洲法律並無治罪之文。


沈還對於外國法律為何不懲罰無夫奸做了解釋:


各國刑法不設此例良以易俗移風宜端教育,初非任其放失佚。


對於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沈堅持認為:


此是有關風化,當於教育上別籌辦法,不必編入刑律中。


勞乃宣對沈家本拿外國法律作擋箭牌進行針對性反駁。勞首先指出了中外風俗大不相同:


外國禮俗,夫婦終身相處,子女年長即為自助,不歸婦女管束。故夫婦之關係重於父子…若未婚之女與人私通,他人絕不訕笑其父母,其父母亦不引為恥辱…中國則不然,在室之女犯奸,為家門之辱,貽笑於人,其父母視為大恥,其忿怒尤甚於夫之於妻。


進而,勞認為,中外實際上均將法律作為維護禮教的手段。外國之所以不將無夫奸定罪,是因為他們根本不認為這違反了禮教:


出禮入刑,中外一理。無夫婦女犯奸,在外國禮教不以為非,故不必治罪,而在中國禮教,則為大犯不韙之事。


在這場涉及中外禮俗之爭中,雙方競相聘請外援。


與沈家本一同主持修律工作的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撰文回顧了西方通姦罪發展歷程,岡田不認同勞乃宣主張的“外國禮教不以無夫奸為非”的觀點:


東西各國,亦認和姦為宗教道德上之罪惡。直至19世紀,西方法律才將道德、宗教上的惡事置於法律之外。


德國法學家赫心善則從中西方結婚年齡差異,解釋了為何中國不能一味照搬照抄西方法律:


(無夫奸不以為罪)在泰西則不得不然,因婚嫁太晚,又系婚嫁自由,故不得以之為罪。中國由父母主政,過二十歲者甚少,其有違背禮法,自不能與泰西同論。


沈家本作為受傳統儒家薰陶的封建官僚,能夠在修律中堅持西方近現代法律思想,殊為不易,顯示出其過人的智慧與眼光。然以此認為張之洞、勞乃宣等人迂腐排外也不盡客觀。


面臨亡國滅種危機,這些清末重臣大多懂得“師夷長技”之道。但在他們眼裡,禮教是中國“國粹”,是與西方區別之精髓,加之中國傳統刑律極為發達。因此,他們對中國傳統刑法文化展現出非凡自信,亦對刑法修改過程中否認禮教的做法產生了強烈牴觸。同時,他們也擔心,如果連“國粹”都無法和西方平等對話,中華文化存在的價值何在?


依修律爭權益vs依實力爭權益


修律本因廢除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而起,故關於無夫奸的爭論也勢必涉及到了權益收回問題。


沈家本擔心如果所修之律未能與西方主流相一致,將引起外國人指責:


近日學說家多主張不必編入律內,此(指無夫奸罪)最為外人著眼之處,如必欲入此刑,恐此律必多指摘也。


晚清“憲政專家”楊度也與沈家本主張相同,認為如果將無夫奸入罪,則“所得不嘗所失”:


刑律改良,原為撤去領事裁判權之預備。新律若與各國法律原理原則不同,不能得到各國之贊成,則生交涉,必多阻力。


勞乃宣、張之洞則對“以修律收回領事裁判權”的想法嗤之以鼻。勞乃宣告誡:


要直裁判權之能收回與否,尚有種種方面,非止刑律一端,更非止刑律中無夫奸一端也。


張之洞更是一言道破了收回領事裁判權的本質,西方承諾“一切相關事宜皆臻妥善,即允其棄其治外法權”並不可信:


所謂“一切相關事宜皆臻妥善”,十字包括甚廣,其外貌則似警察完備,盜風斂戢,稅捐平允,民教相安等事,其實則專視國家兵力強弱,戰守之成效,以為從違。


沈家本多任職於刑部、大理寺、法部、修訂法律館等司法部門,諳熟律例,對於治外法權如何收回,擅於從法律技術角度思考。而張之洞等人長期主政地方,又常年與外國人“鬥爭”,更認同國際關係中的實力對比,認為贏得了戰爭,自然就能夠收回治外法權。


圍繞上述三個問題,中國禮教傳統與西方法律思想開展了激烈的交鋒,雙方互不相讓,據理力爭。在西方法律思想的衝擊下,紮根於國人內心深處的禮教傳統展現了頑強的生命力。後來,雙方又在資政院圍繞“無夫奸是否應該算作犯罪”進行了近5個小時的正式辯論,仍然無法統一意見。最終,雙方進行投票表決,結果多數人贊成無夫奸入罪


無夫奸罪平靜淡出歷史舞臺

清末資政院內景


政權更迭、思想劇變:

無夫奸罪平靜淡出歷史舞臺


1911年,清朝滅亡,民國肇建,專制統治的意識形態從顯性層面已然消失,制度阻力不復存在,對於無夫奸行為的性質認定也出現了新的變化。


民國初年,關於無夫奸的定罪仍左右徘徊。1912年,袁世凱刪除了無夫奸罪。1914年,卻又以“以禮教號召天下,重典脅服人心”為由,恢復了無夫奸罪。


1915年,一個事件的發生直接導致“無夫奸”輿論風向產生重大轉折,這個事件就是新文化運動。陳獨秀等人極力倡導民主與科學、“打倒孔家店”,給封建傳統道德沉重一擊。同時,胡適、陶孟等人頻頻撰文鼓吹新的貞操觀、戀愛觀、婚姻觀。而1919年的“五四運動”又進一步擴散了自由戀愛、自主婚姻的觀念,以至於“大多數人已覺得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


1915年後,普通民眾的性觀念短時間內發生了180度大轉折,民國政府關於無夫奸的去罪化過程推進得異常順利。


1918年,北洋政府起草《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草案)》,雖仍保持無夫奸罪,卻加了限制條件,即以未滿20歲之良家婦女為限。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將喪偶女子的通姦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


1922年,北洋政府起草《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草案)》,直接刪除了無夫奸罪,這是第一次在成型的法律草案中刪除無夫奸罪。


1928年,南京政府頒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次在正式施行的法律中刪除了無夫奸罪。


無夫奸罪平靜淡出歷史舞臺

中華民國刑法(1928年)


與清末關於無夫奸入罪引起的激烈爭論相比,民國時期無夫奸的去罪過程顯得十分平靜。整個過程似乎被立法者、學者和公眾輕易接受。前後形成了強烈反差。


從這個歷史維度,我們再次感受到了,新文化運動、五四運動對普通公眾內心深處最真實的道德觀念的衝擊與改變,是實至名歸的“思想解放運動”。


自此,經過22年(1907-1928年)的爭論與反覆,無夫奸罪正式退出了歷史的舞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