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借疫情公司效益不好,拖欠或辭退你,你能接受嗎?

春䁔花開


如果是拖欠工資,最多延遲一個月,否則趕快另想辦法。

如果是辭退,那就儘快交接完工作,另找下家。須知,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在你的人生職業生涯中大概率會有3次遇到這樣的情況,習慣就好了。



回到鄉村Li


完全能夠接受。

我工作的酒店復工己經十天了,店裡也沒有什麼生意,我把我的工作交接好,我就請假回家,說等段時間生意好了我再來,工資我不要。老闆為了留住員工,安排我們一些主要人員上班的。互相理解。

未雨綢繆,狡兔三窟。平常再困難自已也要有點積蓄。以備不時之需。


筆尖蓮心


1、如果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如何應對?

(1)通過溝通來向公司主張自己的權益,明確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

(2)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條例已構成違法,可以先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協調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3)如果長時間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可以先收集有關無故拖欠工資的證據,以及在公司正常上班的有關憑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第二小條“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的內容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工資總額50%到100%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通過法院起訴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如果公司借疫情因素進行裁員行為的如何應對?

企業除有破產、經營困難以及其他重要因素外,企業不敢輕易裁人,否則就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內容,此時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可以向企業要求支付賠償金。

所以一但我們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之後,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同時也提醒題主在上班期間遵紀守法,不要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以免自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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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師兄


您好,誠邀!個人看法如下:

1.站在老闆的角度換位思考,公司是船,船在人在,船倒大家這個飯碗也就沒了。

2.疫情公司效益不好,可以跟員工協商,疫情沒上班期間的工資可以按底薪發放,跟員工協商一致後延遲發放,疫情之前拖欠的工資這個就屬於違法了,可以去勞動部門起訴他。

3.大家共事一場,好聚好散,真的無力發放工資,給員工一個緩衝期,讓他們找工作,或者尋求相關部門幫助,把公司盤活。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幫助,如果覺得有用麻煩點個贊跟關注,謝謝!



周志鳳


如果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督促仍然不支付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樣報警才會有用。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1、先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3、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4、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調解和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影視劇隔空


有不少私企因疫情而停工停產2~3個月必然會影響公司效益,同時也會影響到員工的收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老闆需要及時和員工協商說明延時發工資的原因或是先發一部分生活費給予員工解決生活上的困難。如果公司已恢復生產而老闆又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則是違法的。作為員工不僅不能接受還可以向勞動保障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

我所在的公司也出現過類似情況,公司新來了一個老總,新官上任上三把火;精簡機構,合併部門,栽減員工。對長期虧損部門的經理予以免職重新聘任上崗,被辭退的員工按規定除了應發的工資之外,還按工齡發放勞動賠償金。由於賠償金額問題雙方發生爭議於是有人決定去投訴。當時有個姓許的副總放風說是總公司已聘請律師作好打官司的準備。結果這些人不僅沒有屈服反而聯合起來向勞動保障局投訴。事情鬧大了總公司領導自知理虧,最後只好按規定如數發給被辭退人員的勞動賠償金。

事實證明,作為員工要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只要不違反公司規定的規章制度,老闆不得以任何藉口無故辭退員工,否則要承擔違法的法律責任。


飛燕迎春3757


1、如果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如何應對?

(1)通過溝通來向公司主張自己的權益,明確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

(2)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條例已構成違法,可以先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協調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3)如果長時間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可以先收集有關無故拖欠工資的證據,以及在公司正常上班的有關憑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第二小條“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的內容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工資總額50%到100%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通過法院起訴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如果公司借疫情因素進行裁員行為的如何應對?

企業除有破產、經營困難以及其他重要因素外,企業不敢輕易裁人,否則就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內容,此時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可以向企業要求支付賠償金。

所以一但我們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之後,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同時也提醒題主在上班期間遵紀守法,不要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以免自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正在思考中55


你好,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雲未央


謝題主!說實話,現在的職場,其中的現象,確實是讓我這個有四十餘年職場生涯的老人,看不‘明白’了。企業中,老闆與員工,明明是‘利益’上的合作伙伴!誰也離不開誰。員工離開企業(老闆),會失去了生活上的物質支撐。老闆離開員工,‘光桿司令’又何談會有企業!在‘合作伙伴’的基礎上。‘雙贏’應該是最大的共識吧!歸題,疫情影響了公司的效益,乃是‘天災’,確實對部分企業‘衝擊’很大。同樣也影響了員工的正常生活。在困難面前,如何的‘風雨同舟’‘共克時艱’。是檢驗企業經營管理理念的關鍵!如果老闆在遇到一時的困難時,就找理由把目光‘瞄’上員工的‘口袋’(薪資)。對這樣的企業來講,員工不幹也罷!



愚叟2


如果我是這家公司的員工,我肯定不能接受老闆借疫情原因辭退和拖欠公司。我相信我不會成為被辭退的那一個,更不需要老闆找藉口。通常有情懷的公司或企業,碰到困難不應該去找藉口轉嫁風險給員工,如果是那樣的企業,我頂多呆三天。另外一方面,通過疫情,應該更加清醒企業發展的必由之路,離不開核心人才的齊心協力。就像螞蟻發現了食物,自己拖不動的時候,會要喝身邊的夥伴一起搬運,因為他們就在身邊;像掘地蜂那樣,在回家的路上需要先試探性地先把食物在門口放放,回去洞穴再折返搬運。其實,我們都是一小份子,如果你認為你是在做正確的對於,有使命意義,可以積攢幸運,也肯請你同老闆共度難關,經歷了歲月,在知道太頭仰望的清澈,沒有西米露,只行為是白天,留下淺淺的航道,悄悄地印在藍色的畫布裡頭,眼裡有光,自在遠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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