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行39億票據案背後:領導責任人不服處罰,狀告北京銀監局敗訴


農行39億票據案背後:領導責任人不服處罰,狀告北京銀監局敗訴


鳳凰網財經3月12日訊,日前在《揭開天津銀行7.8億票據案真相》一文中,鳳凰網財經《銀行財眼》寫到,2016年初多家銀行被曝票據大案,涉案資金多達數億、甚至數十億元。有市場人士告訴鳳凰網財經《銀行財眼》記者,2015年6月股市暴跌之前,許多人藉助票據套利出資金投入股市,做場外配資,股災之後這些錢都打水漂了。

當年曝出來的案子中,規模最大的是農業銀行(3.37,-1.75%),涉案金額高達39億元,震驚一時,被稱“1.13案件”。公安部立案偵察後還同原銀監會一起將此案上報國務院。2017年9月18日,北京銀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京銀監罰決字[2017]19號),以員工管理不當等為由罰沒農行北京分行1950萬元,並對相關責任人和9名有領導責任的管理人員做出行政處罰。 有意思的是,作為管理責任人被“禁止10年內從事銀行業工作、取消終身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農行北京分行時任投融部總經理龍芳不服行政處罰,將北京銀監局(現為北京銀保監局)告上了法庭。

3月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一行政判決書。這份判決書也揭示了當年農行票據案的更多細節。涉案買入返售票據業務共計39筆,涉案金額323.07億元,業務開展時間為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1月12日。龍芳於2012年11月至2015年8月擔任農行北京分行投融部主要負責人,審批通過了涉案39筆票據業務中的33筆。

01

四名銀行員工被買通票據中介投資失敗

2016年1月22日,農業銀行(601288.SH)發佈公告稱:該行北京分行票據買入返售業務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經核查,涉及風險金額為39.15億元。前訴判決書顯示,2016年1月13日,農行北京分行發生了同業票據違法案件(即“1.13案件”),該行同業買入返售票據經營管理部門——投資銀行與金融市場部(即投融部)下屬票據業務科四名員工,收受票據中介賄賂,違規將票據業務包提前出庫或假包入庫交由中介再融資,造成鉅額損失。

涉案買入返售票據業務共計39筆,涉案金額323.07億元,業務開展時間為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1月12日。龍芳於2012年11月至2015年8月擔任農行北京分行投融部主要負責人,審批通過了涉案39筆票據業務中的33筆。2016年12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曾在2016年12月發佈一份起訴書,就指向“農行1.13案”中涉嫌詐騙等的8人。

根據起訴書,2015年3月,票據中介王波經人介紹與農業銀行分行投資銀行與金融市場部專員姚尚延、張鳴結識。王波利用多家“過橋行”,與該行開展票據買入返售業務。截至2015年12月,共發生業務39筆,涉及票據381張,票面金額合計約323億元人民幣。

2015年5月,王波與姚尚延共謀挪用票據二次貼現用於購買理財產品等經營活動。後姚尚延、張鳴、王冰、劉詠梅共謀,利用分別承擔的審查審批客戶提交的票據及資料、辦理票據封包移交及入出庫手續等職務便利,共同將已入庫保管的銀行承兌匯票票據包提前出庫交由王波使用。王波將挪用票據二次貼現後的資金部分用於購買理財產品和支付票據回購款,部分用於高風險股票投資交易等活動。但因投資不當,資金產生鉅額虧損。

2015年12月1日,王波繼續與該行開展兩筆票據買入返售業務,僱人製作虛假的票據影像並提供給農行北京分行競價,被告人姚尚延、張鳴、王冰利用職務之便將該行資金挪給王波使用。王波採取上述方式騙得買入返售款共計約19.77億元。其中8.2億餘元被王波轉至其控制的股票交易賬戶,其餘資金被用於向企業收購銀行承兌匯票等其他營利活動。到期時王波無力支付回購資金。 據界面新聞報道指出,相關文件中還披露了王波用同樣的手法挪用中信銀行哈爾濱分行票據資金高達11億。

02

因領導責任受行政處罰怒告監管部門

票據大案總少不了內外勾結,曝露銀行內部管理的不足。2017年,北京銀保監局在行政處罰書中指出,農行北京分行存在問題有:

1、員工管理不當; 2、部門分離缺失,人員崗位混用、前中後臺串崗; 3、關鍵崗位人員長期不輪崗; 4、票據保管安全層級低、出庫審批層級低導致票據包頻繁提前出庫; 5、票據審驗流於形式、虛假審驗或不審驗; 6、資金劃款環節把控不嚴、資金票據同時懸空; 7、印章管理使用混亂”等七大問題,被責令改正,並處以1950萬無罰款。

行政處罰書亦對主要涉案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高管進行了處罰。其中就包括在2012年11月-2015年8月擔任農行北京分行投融部總經理的龍芳。北京銀監局認為,在同業票據買入返售業務管理中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崗位管理混亂,未按要求設置風險審查和審批崗位;僅以口頭方式進行人崗匹配,未明確票據業務科各崗位間的職責權限;部門內前中後臺未有效隔離制衡,串崗、混崗現象嚴重。二是部門內部印章管理混亂,票據業務合同專用章管理失控,行政用章制度執行不到位。三是業務管理混亂,票據出入庫管理失控,未對實物票據保管提出明確要求。四是員工管理混亂,多次審批同意員工頻繁前往非交易對手所在地取送票據。 立案調查組綜合認定龍芳對上述問題和農行北京分行“1.13案件”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屬於直接責任人員。因此,對龍芳給予禁止10年內從事銀行業工作、取消終身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 但龍芳卻對責任認定和處罰表示不服。龍芳提出:處罰決定作出程序是否合法;龍芳是否應當承擔管理責任;處罰決定對龍芳處罰是否過當等問題。但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並無不當之處。因此,判決駁回了龍芳的訴訟請求。

我們可以從該份判決書中看出金融監管部門銀保監會行政處罰的工作流程。

2016年9月12日,北京銀監局對“1.13案件”立案調查。

2016年9月20日,北京銀監局向農行北京分行下達《行政處罰調查通知書》。2016年11月9日,北京銀監局作出《行政處罰調查報告》。

2016年11月13日,北京銀監局作出《法律審理報告》。

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9日,北京銀監局分別對上述行政處罰調查報告和法律審理報告進行了補充和調整。後經北京銀監局行政處罰委員會討論,做出處罰決定。

2017年4月1日,北京銀監局向農行北京分行及龍芳在內的9名負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送達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告知了相關人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提起聽證。

2017年4月11日,龍芳向北京銀監局提交了聽證申請及書面的《陳述和申辯書》。

2017年5月15日,北京銀監局針對該案舉行了聽證會並於2017年7月11日作出了《聽證報告》,建議不調整對龍芳的行政處罰量罰幅度。

經北京銀監局行政處罰委員會討論後,2017年9月18日,北京銀監局對包括龍芳在內的9名負有領導責任的管理人員作出了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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