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和婚姻,這個制度改變了女性命運

中國女性,從“被忽略不計”到“能頂半邊天”,當年晉察冀邊區的這個制度,功不可沒。

在舊中國,擇偶方式主要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樣不自由的婚姻狀態下,女性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失敗的婚姻中,男人可以納妾、重婚,而女人被遺棄,只能頂著貞操的“桂冠”寂寞的生活。這種狀況,儘管自民國以來特別是五四新文化運動以來,大肆呼籲女性解放運動的聲音不絕於耳,但其影響大多僅止於上海、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對晉察冀邊區這樣的廣大農村則很難有所觸動。

“悲催”的女性

就晉察冀邊區而言,在20世紀30年代,邊區的廣大農村,封建禮教的束縛根深蒂固,在婚姻和家庭中,女性處於完全從屬的地位。一般情況下,女兒的婚姻都是由父母一手包辦,甚至有的瞞著女兒,不叫知道,結婚前才叫知道,許多人結婚後夫婦不和。童養媳、被買賣、做妾、被虐等等,成為了當時婦女的基本出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扁擔還得拿著走。娶下的媳婦買下的馬,打死罵死由人家。”這種流行於當時農村的俗語,就是女性婚姻的描寫。這種狀況, 直到邊區政府建立,大力倡導婦女解放,推行新的婚姻政策以後才有了根本的改觀。

愛情和婚姻,這個制度改變了女性命運

1940年,河北平山縣農婦谷意瑞在軋棉花。她丈夫殘疾,無勞動能力,一家四口的生活主要靠她的紡織活來維持

“婚姻條例”來了

1941年7月7日邊區政府頒佈了《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邊區婦女身上悲慘的束縛開始被擊破。首先是婦女有選擇權了。早在1940年8月,晉察冀邊區政府在施政綱領中就提出了反對原有的婚姻惡習。1941年7月7日,晉察冀邊區政府頒佈並實行了《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其中就有“婚姻自主”“廢除婚姻惡習”“寡婦再嫁, 他人不得干涉”“嚴格實行一夫一妻制”等內容。儘管條例內容比較簡單,但具備了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

愛情和婚姻,這個制度改變了女性命運

1941年《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

黨員幹部帶頭

因為黨員幹部思想比較進步,參加社會活動較多,有選擇和了解對象的機會,具備自由戀愛的條件,所以自由婚姻比較多。冀中饒陽六區大擺封建思想的毒害,“要求黨員、幹部、婦救會成員帶頭,男女結婚,不要媒人,自己選擇對象,在徵求父母意見後,自己作主,自己定結婚日期和結婚方式”。饒陽縣新張保村張學增與姑娘趙聰自由戀愛得到組織的支持。這對青年秋天結婚時,黨支部為他倆舉辦了新式結婚儀式,還召開全村群眾大會,讓新郎新娘胸帶大紅花,介紹戀愛經過。六區區委書記來當他們的主婚人,群眾受到很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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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7月,年僅24歲的陳舜玉當選晉察冀邊區唐縣縣長,她也是邊區首位女縣長

經過宣傳教育工作,新婚姻制度逐漸普及到普通民眾中。據建屏縣北莊村統計,1945年結婚8對,其中自由婚2對,半自由婚6對;到了1949年,結婚10對,其中自由婚4對,半自由婚5對,包辦婚1對。“自由婚是指經過戀愛過程自己完全自願”,半自由婚事男女雙方“經過談話見面,但很簡單,還是父母包辦者”。儘管當時還沒有達到每對結婚對象都是完全自主的婚姻,但長期形成的舊的婚姻觀念已經鬆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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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河北淶源婦女為前方戰士作軍鞋

女性有地位了

邊區政府確立了在婚姻關係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晉察冀日報》在為《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所刊發的社論中重申:男女在一切方面都應該平等,這已經不成為一個問題了。在宣傳男女人身平等的同時,邊區政府還積極鼓勵女性走出家門從事生產,以此來提高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如柴關的高蘇的,自參加紡織互助後,當選了生產模範,婆婆對她的態度也改變了,蘇的回來晚了, 婆婆總是給她留著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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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兒童團團長在晉察冀平西抗日根據地集會上發言,從背影看還是個女娃

對於多年來奉行“男主女從”觀念的邊區廣大女性來說,可以挺直腰桿和男人一樣說話、一樣平等有尊嚴的生活,確乎是一種革命性的變化。婦救會就扮演著在婦女身後撐腰桿的角色。許多婦女說:今天有人給咱們作主了,替咱們說話了。

婚姻真的自由了

自主選擇配偶、自願結婚、自主離婚開始成為婚姻世界中的新景象。平山縣康莊村劉忠祥、劉玉花,年紀都是14歲,因不滿父母包辦的訂婚,提出瞭解除婚約的要求。她們說:“過去我們的年齡小,父母為了花錢,把我們隨便地給嫁出去了。現在不是反對早婚包辦買賣婚姻嗎,今天你們一定要與我們解決這個痛苦,我們堅決的不去, 永遠不與他們結婚。”這反映了女性婚姻自主意識開始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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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四十年代邊區政府的“訂婚證書”

婚姻的自由特別表現在離婚的自主權上。《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規定了可以依法離婚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充當漢奸或有危害抗戰行為者。二、有重婚行為者。三、感情意志根本不合,無法繼續同居者。四、與他人通姦者。五、虐待他方不堪同居者。六、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七、圖謀陷害他方者。八、生死不明過三年者 (抗日軍人不在此限)。九、被處三年以上之徒刑或因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愛情和婚姻,這個制度改變了女性命運

上世紀四十年代邊區政府的“離婚證書”

婦女受法律保護了

因為傳統的“男主外, 女主內”思想,使女性在家庭中不是生產者,而只是“消費者”。過去女性在家庭經濟生活中沒有任何發言權。在邊區,婦女通過參加生產,獲得了經濟上的收益,家庭中的經濟地位也必然隨之提升。解放區實行土改後,女性與男人一樣分得了等額的土地,更進一步提升了女性在婚姻關係中的經濟地位和社會上的地位。隨著家庭地位和社會地位的提高,女性還獲得了受教育和參加文化活動的權力。婦女轉向新的文化生活,學習熱情相當高。特別是青年婦女為了學習文化,早起晚睡,拿出自己的錢買燈油,守在油燈旁進行學習。

愛情和婚姻,這個制度改變了女性命運

1940年,在會場旁邊樹立的“婦女也要參政”宣傳牌

1939年8月,晉察冀冀中行署發出《關於女子繼承權問題的指示》,針對婦女改嫁、女兒無權分得遺產等做出指示。1943年6月,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發布《關於女子財產繼承權執行問題的決定》, 對女性繼承權問題做了規定。婦女的財產繼承權開始為人們所接受。隨著邊區新婚姻條例的宣傳貫徹,並被人們特別是廣大女性理解和接受,新的婚姻家庭關係開始建立,男女平等自由和諧的家庭生活正在成為邊區男女新的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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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3月8日,邊區政府召開三八婦女節紀念大會

在當年的晉察冀邊區各種模範婦女大會上,有這樣的宣言:現在我們會下地做活,能參加戰鬥,也能當幹部管理邊區大事。特別在生產上,在對敵鬥爭上,創造了很多出色的成績,發揮出巨大的創造天才,表現出我們婦女一點不弱,實在是打敗敵人,建設新民主主義社會的一支不能缺少的偉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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