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武漢查處8名“造謠者”?最高法發聲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現以來,圍繞疫情的消息紛繁複雜,真真假假。

其中,謠言現象很受關注。為什麼會發生謠言?謠言會否是“遙遙領先的預言”?如果真是謠言,應該怎樣打擊?這是我們在打響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過程中,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今天,推薦一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文章,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為解決謠言問題提供了哪些關鍵性的法律思考?一起來看。

如何看待武漢查處8名“造謠者”?最高法發聲

謠言是如何產生的?

“謠言”是生活用語,法律上對謠言的表述為“虛假信息”。在有關新型肺炎的問題上,編造、散佈,或組織、指使他人散佈虛假信息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屬法律嚴格禁止的對象。

虛假信息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在一線實施社會治理的有關機關和個人,對此應有深刻的認識,這是更好履行執法責任的前提。

謠言之所以產生,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虛假信息起源於個體認知能力的侷限。

不同個體基於認知水平的差異,對同一事物,完全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虛假信息,我們應該理解法律對個體的適度寬容態度。

比如 “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7例SARS”謠言案件中,如果機械地理解適用法律,我們的確可以認定,鑑於新型肺炎不是SARS,說武漢出現了SARS屬於編造不實信息,符合法律規定的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給予其訓誡或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都有正當性。

但事實證明,儘管新型肺炎不是SARS,但是信息發佈者發佈的內容,並非完全捏造。如果社會公眾當時聽信了這個“謠言”,並且基於對SARS的恐慌而採取了佩戴口罩、嚴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動物市場等措施,這對我們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執法機關面對虛假信息,應充分考慮信息發佈者、傳播者在主觀上的惡性程度,及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屬實,發佈者、傳播者主觀上並無惡意,行為客觀上並未造成嚴重的危害,我們對這樣的“虛假信息”理應保持寬容態度。

試圖對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實的信息都進行法律打擊,既無法律上的必要,更無制度上的可能,甚至會讓我們對謠言的打擊走向法律正義價值的反面,成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為削弱黨的群眾基礎的惡性事件,成為境內外敵對勢力攻擊我們的無端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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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虛假信息起源於信息公開的不及時、不透明。謠言止於公開。

群眾基於對自身安全的焦慮,在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存在一定程度的慌亂,是人之常情,應予理解。

如果在這種時刻,有關信息及時、全面地公開,群眾的疑慮自然會削減;如果信息公開不及時、不透明,群眾基於其社會交往圈與自己的生活經驗,往往容易聽信並傳播各種謠言。

解決謠言問題,依法處理是治標,信息公開是治本。我們做好了信息公開工作,群眾就會將公開的信息和自己獲知的謠言相對比,久而久之,當群眾發現政府公開的信息永遠正確時,謠言就自然失去了群眾基礎。

反之,如果謠言一次次被現實證實,那麼群眾在突發事件面前,會自然地選擇相信謠言。從這個意義上講,各級官員決不能僅把信息公開認為是自己的“一畝三分地”,而是要站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視角考慮問題。

經此一役,我們要從中吸取深刻教訓。遇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我們要堅定地相信群眾的大多數。我們寧可把問題想得更嚴重一些,寧可把對群眾的警示講得更嚴肅一些,寧可把局勢形容得相對嚴峻一些,以此激發起群眾對公共衛生事件的高度重視,並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打贏類似特殊戰爭。

3、虛假信息起源於特殊的自媒體環境。

我們今天面對的媒體環境與“非典”時期有根本差異。“非典”時期,尚不存在自媒體的概念,信息渠道只有官方媒體一種。彼時,論壇、博客、手機短信等非傳統傳播方式雖然存在,但造成的影響極其有限,尚不足以作為信息傳遞的主要通道。

如今,情況發生了顯著變化。隨著商業媒體的發展以及微博、微信等一系列社交媒體的出現,人們的信息來源異常多元,個體的聲音可以經由互聯網而無限放大。

身處在疫區的個體,可以通過語音、短視頻等方式與社會公眾進行更加直觀、更加真切的交流,打破了官方媒體對信息傳播的主導權。在海量的信息中,任何試圖掩蓋真相的嘗試都只是徒勞,傳統的信息管控措施也很難再有效實施。

這是我們第一次在自媒體環境中遭遇如此重大的公共衛生事件,而這種複雜局面,也是當今國家治理進程中,我們必須面對的時代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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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謠言必須嚴厲打擊?

不是所有的不實信息都要進行法律打擊,但是在決戰新型肺炎的特殊時刻,有些謠言必須嚴厲打擊。

從目前各地公安機關查處的有關案件看,以下幾類信息應屬於嚴厲打擊的對象,可以進行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予以刑事處罰:

1、謠言涉及疫情狀況,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比如某地沒有疫情而編造該地有疫情出現的信息,從而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執法機關在查處類似案件時,應全面審查其主觀惡意與行為在客觀上造成的影響。

如果其主觀上並無重大惡意,謠言也僅在較小範圍內傳播,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後果比較有限,考慮到該類謠言在客觀上對一定範圍群體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有一定積極影響,且澄清該類事實較為容易,故對這類謠言的編造者、傳播者,應以批評教育為主,以行政處罰為輔。

2、謠言涉及汙衊國家對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的國家動員能力在國際社會廣受認可和讚譽,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公民對國家更好地開展疫情管控工作可以通過正當途徑提出自己的意見,有關專業人員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甚至是善意的批評。

但是肆意編造國家對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明知是是虛假信息還進行傳播的,主觀惡性極大,客觀上容易引發嚴重的社會秩序混亂,依法應予嚴肅處理,必要時應予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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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謠言涉及捏造醫療機構對疫情處置失控、治療無效等信息,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民眾對疾病治療有重大關切,對醫護人員在一線面臨的防護措施出現短缺的現象有關切,對醫療機構治療新型肺炎的能力有關切,這些情緒可以理解,這些正當訴求,民眾可以通過正當途徑進行表達,有關專家學者或者專業人員對上述問題開展正當學術批評,亦屬言論自由範疇,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但是,鑑於疫情防控已經升級為國家行動,有關疫情的處置與疾病的治療信息應絕對以國家的權威信息渠道為準。任何編造上述不實信息並傳播的行為,都極易造成社會公眾的巨大恐慌,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巨大,應依法堅決予以打擊。

如何看待武漢查處8名“造謠者”?最高法發聲

4、其他容易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謠言。

鑑於社會生活紛繁複雜,新類型謠言層出不窮,審查不同情形的行為,應結合其主觀惡性與客觀影響等情形綜合判斷。

諸如一些“鼻子抹香油可以預防新型肺炎”“鹽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菸防肺炎”等謠言,鑑於該類謠言的社會危害性較低,且不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應以正確引導、科學普及為主,不宜進行法律懲戒。

其他一些肆意捏造事實的行為,諸如誇大疾病死亡人數、誇大疾病死亡率、捏造負面的所謂“醫生自述”等行為,鑑於其主觀上並無任何善意可言,且極易造成社會公眾嚴重恐慌,依法應予嚴懲。

與謠言的鬥爭,本質是一個如何爭取群眾的問題。今天的中國,基於其開放和自由,我們對一些不實信息並不進行特別管制。

澄清一些常識性的錯誤認知,一方面要靠國家的努力,另一方面也要寄希望於廣大人民群眾自身。

病毒當前,國家正面對重大考驗。在這個時候,對不懷好意地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應給予堅決、有力打擊,這是國家政法機關的應盡之責。

與此同時,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各界有關人員也應有更加清醒的認識,絕不能存絲毫僥倖心理。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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