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需滿足以下條件
- 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開始共同生活;
- 以夫妻名義同居;
- 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男女雙方已達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不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沒有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能不能“再次結婚”
- 事實婚姻與登記結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構成事實婚姻的,沒離婚之前不能再次結婚。
溫馨提示:
1994年2月1日之後法律上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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