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試用期的員工經常遲到,領導說給她結工資後不用上班了,她說是不是要她死在廠裡,該怎麼辦?

郭安穩


雖說身在職場,要遵守職場規則。一般的按時上下班,上行下效,對工作負責盡職,尊重領導、團結同事……這些都是最基本的職業操守。如果一個員工連這些都無法保證做到,那乾脆回家修身養性去得了。

規則遵守,但也不能死守呆板,凸顯自我特點和處事方式也是一個人獨特之處。個人對這個情況有以下分析。


首先,該員工在試用期就經常遲到,可見不是由於某些事情的耽擱而造成的偶爾遲到。她這是毫無職場紀律、自我約束太低,時間觀念太差。但也不能就是說經常遲到就一棒子打死她,約束和規勸之下看其能否按時上下班。

其次,領導給她結工資辭退她,她卻說是不是非得讓我死在廠子裡。表面看似該員工蠻不講理、撒潑耍刁且不好對付,實則她是不想被辭掉,顯示出公司缺乏人性化,沒有人情味,她擔心的是剛上班沒幾天就被辭面子往哪裡放,下一份工作在哪裡!


還有一點,既然我不合格你要辭退我,我就蠻不講理,以此多要點被辭補償工資。

而如果該員工真是無理取鬧,那隻能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對付了。



借你來往


像這種在試用期內經常遲到的員工,往往是自律意識極差的人,如果把這種人繼續留在廠裡,那絕對不會有什麼好結果。但是當領導說給她結工資後不用上班了,這個人卻拿死來作威脅時,根本不用怕,直接把保安人員叫來,帶著該員工去財務結算,結算完後仍由保安陪伴帶離公司即可。只要其踏出公司大門,再進就難了。

簡單的事情不必想複雜了,一個品行不好的試用期員工,公司有權力根據其在試用期的表現做出評價,並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拿出來給該人再重新學習一遍,讓她清楚自己所犯哪條哪款。這些做法本身屬於公司管理的一部分,如果當領導的連自己行使管理權力都不會用的話,那還真不能怪那個試用期員工訛詐。

公司管理,制度先行,管理才會有評有據。如果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員拉不下臉,總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保證會讓管理規章成為形式。好的管理制度需要有擅長管理的人員來抓落實,才能構建良好的管理秩序,起到促進工作或生產效率之目的。


寒石冷月


不守時還是輕的,關鍵她還要以死相逼,這樣的員工只能被辭退。

通常來說,員工進入公司正式上班前都要先進行一段時間的試用期,為的是保證每個員工在開始工作之前可以熟悉自己的工作崗位,而作為一名試用期階段的員工來說,做好自己的事情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守時。



作為一名試用期的員工若是沒有很好的時間觀念,那麼到了正式上崗工作的時候,豈不是更加難以想象。而且,若是經常出現不守時這種情況,大多數公司負責人會進一步考慮一下是否還能繼續聘用這類情況的試用期員工。

最近,某公司一名試用期員工因為經常出現遲到現象,該員工的領班告知該員工下月被辭退,結果該員工說出自己是否死在公司才可以不被公司所辭退這樣的話。對於出現這種事情的時候,應該如何看待?

首先,從領班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時,由於該員工在試用期階段頻繁的出現遲到不守時的現象,說明該試用期員工沒有很好的時間觀念,所以考慮再三決定不再聘用該員工,在領班看來於情於理都是很正常的事情。

其次,從該試用期員工角度來看這件事情的時候,她可能認為遲到不守時並不會直接影響到自己的正常工作,而且只要自己當天能夠按時完成領班下發的任務就可以了,領班不應該辭退自己。站在她的立場上,她認為自己必須要跟公司討個說法出來。 但她的做法只會適得其反,讓領班堅定開除她的決定。

對於這件事情,按常理來說,員工偶爾因為一些個人原因而出現一次兩次遲到現象的時候,領班有時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出現遲到不守時的現象過於頻繁的時候,就不能正常理解了。在試用期階段就能頻繁的出現遲到不守時的現象,正式工作的時候若是依然如此,是很影響正常工作的。

再者,作為一名試用階段的員工,如果連最基本的時間觀念都沒有,那麼如何讓人放心這名員工可以做到按時完成任務,不影響工作?

客觀地講,無論作為一名試用期員工還是非試用期員工,時間觀念對於一名公司的員工來說都是一項最基本的要求,同時也是一所公司的規章制度。若是,每個人都經常遲到不守時,都沒有時間觀念的去工作,公司未來的發展可想而知。

有句俗話說得好,無規矩不成方圓,一個公司只有人人做到尊守制度才能更好的發展壯大。


夜雨如書


我們是國企,有一天,來了一位老師傅,領導,把他分到我們組。安排工作後,老師傅找到我,很痛快的告訴我,我不會,!說實在話,當時我很震驚。老師傅真的很實在,我無話可說,只好儘量找些輕的工作,讓他挑!本欲將他退回人力資源部,領導打過來電話,老師傅不容易,照顧照顧!!!我無話可說,老師傅找到了我,跟我說,別的地方實在沒辦法安排了,還有兩年就退休了,幹不動了。只能給他安排一些保潔的工作!老師傅人不錯,幹活挺認真,仔細的。力所能及的活都主動去做,組裡的人也漸漸的接受了他!

適當照顧,員工和同事們都會理解的!但個別的調皮搗蛋,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自以為是的人必須重罰或開除。

12年我單位外聘好一名大巴車司機,半年後員工和同事們反應極大,該名司機天熱總是晚開空調,車上的保潔非常不到位!並和員工發生語言衝突!多次警告無效,我部門立即開除該名司機。事後該名司機多次到我部門求情,鬧事。我們堅決頂住壓力,該司機無奈離開公司!!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絕不能因為個別人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秩序!!企業的發展,必須有健康的體魄!!把企業身體上的毒瘤一定剷除乾淨!!!



小流水123456


這是很多HR巨頭疼,但往往又需要經常面對的事實。

領導不想姑息又不能讓對方鬧事,專業的HR,應該學會如何平衡企業和員工權益?

原則:對待企業利益要有法可依,對待員工要以情相待。

一、專業HR要懂法,善用過錯解除,有理有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都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規章中嚴重違紀情形羅列不明確不具體;

(2)勞動規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

(3)員工曠工有合理理由;

(4)僅以口頭宣佈辭退勞動者;

(5)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寄往非勞動者確認的地址;

(6)未窮盡直接送達手續而徑行登報送達;

(7)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工會。

對於符合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的屬於“過錯解除”,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員工應當有某些過錯行為,而過錯解除可以滿足我們想要的結果:

1. 零成本——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

2. 無需提前通知——即時通知,即時解除,現在通知,馬上走人!

實際問題中,需要判斷試用期經常遲到,判斷是否已經是明示的規章制度中,嚴重違紀行為。如果是,則可過錯解除,反之,則可能面臨違法經濟賠償損失。

同時,問題中領導是以口頭說讓員工結工資走人,面對這個僅以口頭宣佈辭退勞動者的行為,則要判斷是當著員工宣佈的,還是人事領導間的協商。如果是當員工面直接宣佈,則可能涉嫌違法;如果否,則是內部溝通問題,不構成違法。

所以作為專業的HR,一定要知法懂法,懂得用法律來達到目的,保障公司和自身的權利。做到任何辭退有法可依。

二、專業HR做好三點,正確合法辭退

1.檢視所有的制度公章是否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合法、並經公示

檢視規章制度制度有無明確哪些情況屬於“嚴重違紀”,否則即使勞動者違紀情形嚴重,但是規章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很可能會被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蒙受損失。

2.收集違紀行為,證據要充分

對於不同的違紀事實,取證的要點也是不同的。若遲到是嚴重違紀行為,要調閱公司對該員工的相關制度的培訓記錄,看一下是否有該員工的簽到和簽字,要充分證明該員工已參加過相關培訓,對公司規章制度或相關規定已經知曉。

保留該員工的違紀記錄,比如沒有打卡的考勤記錄,監控,員工不在崗記錄及其他員工的證明等。

3.解除勞動合同要合法

有工會的要通知工會,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如果沒有工會,必須要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在試用期合同規定時間內,可以書面提出解除合同通知。

三、面對以死相要挾,協商是解決員工關係問題最好的法寶

1.面對威脅,一定不要膽怯,自亂陣腳,要淡定從容面對,尋找解決方案。

2.溝通時站在員工角度想問題,才能化解矛盾,走進員工內心。

瞭解為什麼要說出如此激烈言論的背後原因,善於提問,或者背後找人調查瞭解原因。辨別清楚,對方是以死相逼訛錢的手段,還是因為好面子,擔心公司辭退無法面對眾人,或者因為她沒有工作無法生存?

只有透析真實原因,才能準確處理。

只要確實不是訛錢,是實在的問題,我們都可以充分進行協商溝通。

四、面對勞動糾紛中的員工“碰瓷”、“訛人”,做好三步避免損失

1.搜索證據、保留證據

一定要多方面搜索足夠多的證據,歸檔保存。

2.建立溝通和調解機制

允許員工有提出異議,訴諸權益的權利,在員工個人權益產生爭議時,可以闡述個人主張、要求重新調查的權利,企業可以根據員工要求,重新調查、認定的程序。

通過工會或者員工委員會,化解和調解勞動糾紛。如果個人處理不了,一定要尋求工會或企業支持,在用工、薪資、員工關係管理認真規範,從專業機構入手給對方一個申訴的機會。

3.強制仲裁,直至司法介入

經過多方調解,如果員工還是堅持“你管我對還是錯,反正我就是賴上你了。”並做出實際性的擾亂公司經營的行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強制仲裁,如果影響公司正常運營,及時請司法介入。

當然,除非萬不得已,別走法律程序,對公司影響大,影響團隊穩定,影響公司正常運營。

最好能在招聘人員的嚴格篩選,試用期就經常遲到,還以死相逼,這類員工就不要招進來,招進來就是一個定時炸彈。

同時也要儘可能做好日常員工關係維護,避免出現如此爭鋒相對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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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就目前情況來說,如果這個員工真的死在了貴廠,那貴廠是一定脫不了干係的,輕則對其家屬做出賠償,重則如果家屬認為廠裡領導或相關人員在言語和行為上有刺激導致其直接死亡的,甚至可能會提起刑事訴訟。


但換句話說,一個人真的要死在你們廠裡,好像並沒有必要喊著要死在那兒,一般這種喊得大聲的人都是咋呼,真的要是對你們廠或某個領導有深深的怨恨,想要報復,那肯定是悄無聲息的策劃一場能夠轟動媒體的自殺儀式,而在死前應該誰都不會說。這樣事發以後才會對你們廠和相關領導有最致命的傷害。


而如果真是這樣的話,你們誰也攔不住,不能說因為怕一個人死就破壞廠裡的制度,否則今天這個說要死明天那個說要死,全都遲到半天,那廠子還怎麼開?你不能因為怕莫須有的威脅就提心吊膽,那任誰都承受不了。


做人做生意,不惹事也不怕事才是原則,又沒做錯什麼,該怎麼辦怎麼辦。


未泯雙瞳


這樣的案例我也遇到過,相對於我遇到的那個潑皮員工,這個員工只是嘴上說說而已,並沒有付諸行動,在這裡我也簡單的說說相同的案例和我的處理辦法:

案例:幾年前我在一家集團做副總裁分管生產,當時去廠裡遇到同樣的事情,一個車間的員工不光遲到早退,上班時間在車間裡喝酒鬧事,沒人敢說(因為是廠子周邊的人),廠裡辭退了幾次都搞不定,每次他都會叫很多人來廠裡鬧事或者自己要死要活的不可開交。剛好我那次去遇到了,廠長堅決要開除,他自己又在廠裡鬧事,站在辦公區六樓的窗戶上一手拿著一瓶白酒一邊叫囂著,如果敢開除他就跳下去,樓下樓上圍觀了幾百同事,生產部長人事經理副廠長一干人都在勸說著,瞭解情況以後我做了以下動作:

第一:讓生產部長即可報警;

第二:由我和廠長出去將所有圍觀的員工予以驅散,(只留下樓上樓下兩個保安)不再對她進行勸解,讓他一個人站在那裡;110出警還沒有到廠裡的時候,他自己已經下來要求和我們對話喊冤告狀;

第三:安排人事經理將他以往的嚴重違紀的事蹟予以整理,發佈開除通告,同時安排財務部即可給結算工資到當天。

第四:安排保安部會同110出警的警察,在他們的監督下辦理完所有的離職手續(當然我已經提前和110溝通好了,拘留人不是目的,威懾他儘快和廠裡脫離關係),當然為了安撫他也給了一些補償金,這只是遠遠地少於正常規定的補償金,按照規定應該是沒有的。

其實遇到這樣的事情處理有幾個原則,首先是作為企業的高管在處理這類問題的時候不要有太多的擔心和畏懼,其次作為管理人員要有擔當精神,一個人是否是一個合格的管理者,只有通過棘手突發的事件中才能體現出來。最後在處理這種事件的時候,一定要公平公正,該給員工的補償金不要去剋扣以免事態擴大,給企業造成跟大的損失。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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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如果試用期經常遲到,那麼轉正之後應該會愈發嚴重,所以領導的做法沒什麼不對。不過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出現不可控的局面。


我之前給一家國內的500強的航空物流企業講課時候就遇到這樣的問題:

公司招聘了一名211院校的研究生,女孩,無論形象和學習成績都非常好,試用期表現也沒什麼不對的地方。轉正之後,經常會在工位上突然莫名其妙的摔鍵盤和鼠標。把周圍的同時嚇一大跳,同事就找部門領導投訴,部門領導跟她交流過之後,她說他們家父母現在矛盾很嚴重,已經到了離婚的邊緣,所以她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今後一定會注意的。可是實際情況是沒見什麼好轉,她還是經常性摔鍵盤和鼠標,讓周圍的同事很是緊張。後領部門領導跟我再次交流,建議她離職回家休養一段時間,可是她不同意。

後來部門領導找到人力資源的同事交流,讓人力資源的同事做勸退的工作。人力資源的同事約該員工到會議室面談,在人力資源的同事開口之前,該員工就說:我知道你要說什麼,只要你敢說出來,我就在這兒跳出去。而他們談話的會議室是在大廈的17樓。。。

最終,人力資源的同事也沒幹跟她把事情說出來。

像之前中興和華為員工的跳樓事件,雖然是孤立事件,但是,如果是談話的當事人能夠把握事情進展,也不至於發生那麼嚴重的事件。既影響公司的聲譽,也上海了一個家庭的圓滿和幸福。我想負責談話的領導晚上睡覺應該不太敢關燈了吧。


人力資源實戰鄧玉金


這樣的人千萬不要用,這就是個定時炸彈啊。

首先,這樣的人肯定是非常自私的, 作為試用期的員工經常遲到被開除是再正常不過了,還在公司要死要活的,難道她以為自己是太陽嗎?全世界都得圍著她轉啊?

當然,既然遇到了,還是要想辦法解決。

首先,不要因為怕她會走極端就讓步,讓廠裡辦好離職手續,發通告,讓開除正式生效。這一步非常有必要,至少從法律上公司已經同她解除了勞動關係,不然她真的出什麼事,公司還是要負責任的;

然後,如果她還是要鬧的話,那就只能報警,讓警察採取強制措施。警察出現代表著監管部門介入,至少在安全問題上你們不能負責任,至於勞務糾紛讓她走勞動仲裁,警察也會建議她這麼做;

最後,還是儘量安撫,最好由公司負責員工關係的同事勸說,並通知其家人過來,雖說公司有理,但是社會上一般都會同情弱者,這樣的事情能不鬧大,還是儘量不要鬧大。

總之,堅持一條,不能因為她鬧就產生畏懼心理,高層管理必須維護公司制度,否則,其他人都有樣學樣公司還怎麼經營的下去呢?


譚談流程


對於這樣的員工,我只能用一種辦法對付他,報警,理由是他要在廠裡自殺!

從企業角度來說,這樣的員工,要毫不猶豫的辭退,對於團隊來說,這樣的人就是毒瘤。

我們是個餐飲店,也有遇到過類似的員工,這裡就不點名了,給大家講講。

18年我們二店開業招聘來一位阿姨,負責我們店裡的串串穿制,各種偷懶,各種違紀,各種無法溝通,後決定辭退。

通知辭退當日,該員工自己說請假一天去找工作,我也同意了(當時想對方要是找到工作走了,對雙方都好),此後就三天不上班,按照制度要算曠工兩天,第四天在我們營業最高峰各種鬧,各種老闆打人了,這家人不發工資,我有心臟病要死在店門口了,立即報警,警察來當場就是慫了,要她去勞動仲裁她又不去,又要全額工資(曠工一天扣兩天工資,且當天無工資,入職都有簽字)

後又來兩次,每次一哭二鬧三上吊,真不懂這樣的人是怎麼長的這麼大的,我們就要求你自己去申請勞動仲裁,我們按照仲裁結果給發工資,後來精力有限,把曠工撤銷算請假了事,說實話,真想掐死她!

後來我就懂了一點,面試溝通不暢的不勉強,寧願自己去打掃衛生也不請一個不講道理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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